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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1.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向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的刑事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代理;(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的律师代理;(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律师代理;(4)刑事申诉人的律师代理。

(二)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案件的诉讼结局与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一定的诉讼权利,律师代理他们参加诉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被代理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发表切中要害的意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和进行刑事诉讼,可以充分发挥律师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丰富的优势,更好地维护被代理人等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容易不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诉讼拖延;有些被代理人由于被犯罪行为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参加诉讼。因此由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障诉讼权利正当与合法的行使,从而使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地处理案件。律师参加诉讼,能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案例6-5】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某年4月4日,许某因为寻衅滋事,带领同伙,擅自闯入受害人家中,采用斧子劈被害人头部,用开水浇等极其残忍的手段致被害人重伤并严重致残,许某在此次犯罪活动中精心策划、悉心导演,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了关键作用,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三次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代理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本着认真负责态度,进行专业性的深入分析,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最终法官采纳代理律师提交的重伤的鉴定结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及附带民事赔偿。

点评: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障诉讼权利行使的正当与合法,从而使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二、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有的被害人由于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人身健康受到严重损伤或精神上受到强大刺激而无法出庭,或者被害人因法律知识欠缺,在诉讼中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诉讼代理人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为了保证被害人知悉此权利,《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权利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于被害人的授权,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另一部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代理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1.诉讼代理人经被害人授权代理行使的诉讼权利

代理律师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必须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其主要的诉讼权利包括:(1)申请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的权利;(2)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提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3)对一审判决不服,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利等。

2.法律规定的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

代理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1)出庭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大体相同的。在法庭调查时,诉讼代理人有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的权利。(2)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诉讼代理人有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4)在法庭辩论时,经审判长许可,诉讼代理人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与被告人、辩护人辩论的权利。

(二)公诉案件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开始进行代理工作,参与刑事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其代理工作主要包括:

1.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被代理人填写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的权限。接受委托后律师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此外,律师还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被害人描述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包括案件的性质、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

2.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的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是衔接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的重要诉讼阶段。在此阶段中,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在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下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独立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检察机关能否充分地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责,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和监督公诉机关及时有效行使职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方面[9]

(1)在确认案件已经移交审查起诉后,应当及时与公诉机关的承办人取得联系,为全面参与审查起诉过程做好准备。

(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代理律师应尽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对材料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协助公诉机关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3)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和律师自己调查掌握的材料,起草书面意见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建议。对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如有异议的,代理律师应及时制作《律师意见书》,向公诉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3.庭审中的律师代理工作

法庭审理阶段对于被害人代理律师而言是最为重要的代理阶段。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控诉,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提出法律的适用意见,全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阶段,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申请阅卷。如果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后,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诉状》。

(2)分析起诉书,归纳其重点和要点。对于起诉书中没有涉及的内容,或者起诉书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妥甚至错误的地方,及时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员取得联系,争取取得一致的意见,并起草代理意见。

(3)在庭审中,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应当查明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有无回避的情况。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应当从客观的角度依法进行质证和反驳;对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合理的说明,争取法庭采纳。对公诉机关的控诉作补充发言,使公诉方和被害人的意见得到最完整的反映,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休庭后的律师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整理代理意见和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如果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服,代理律师可以应被害人的要求,撰写《刑事抗诉请求书》,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例6-6】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5月1日下午,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将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一个女孩撞倒,女孩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亲属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点评:《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被害人的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诉案件中,律师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代理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

(1)可以代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纠正委托人无根据的起诉事实和无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

(2)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律师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律师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到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有权到庭履行职务;经自诉人授权,有权代委托人依法申请法庭组成人员等人员的回避;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调查后,有权发言并且可以和被告辩论;有权代自诉人阅读审判笔录,如认为有遗漏或者错误,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4)对司法人员非法剥夺自诉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等侵权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诉讼义务

(1)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及时到庭履行义务,应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秩序。

(2)协助自诉人负举证义务。

(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代理律师有义务教育委托人遵守执行。

(4)执业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履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如果涉及处分自诉人的实体权利问题,代理律师如果没有委托人特别授权则无权代理。

(二)自诉案件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1.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律师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

2.代写刑事起诉状

调查、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协助自诉人做好补充证据工作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者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做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4.担任自诉人被反诉人的辩护人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的辩护人,但是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5.参加法庭审理

代理律师应出庭支持控告,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法庭调解。在判决宣告前,应协助自诉人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如果自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律师经自诉人同意,可以代为提出上诉。

【案例6-7】

律师代理自诉案件

郭某因受人侮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许某的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郭某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自诉案件。

点评: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恢复、弥补自己被犯罪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就同一犯罪行为追究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上是民事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主要工作

1.律师在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之前,应审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等。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该帮助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参加法庭审理,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参加调解。

另外,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的律师,既要注意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依法予以赔偿,又要注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

2.律师在民事诉讼的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民事代理。由于其民事诉讼的性质,法院在审理时适用民事诉讼的原理和程序。如谁主张谁举证,法院可以调解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代理,因此,关于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10]

3.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授权内容,如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并在委托协议书中注明。代理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

【案例6-8】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006年1月28日21时许,宁某在周某家行窃时,被刚好回家的周某抓住,二人随即厮打起来。宁某操起周某家的菜刀欲砍周某,被周某奋力夺下,宁某见势夺门而逃。周某捡起一根木棒随后追赶,在居民西墙外,将宁某截获。当周某上前拽住宁某欲将其送至派出所时,不料宁某脸色发白,喘息急促,倒在地上。周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宁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宁某生前患有潜在性肺部疾病(肺气肿),在快速奔跑的诱因条件下,导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宁某的父母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人提出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20万元。律师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认为宁某是在快速奔跑的诱因条件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与被告人击打没有关系,故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律师可以接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法律帮助。

五、刑事申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一)刑事申诉案件的律师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案件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活动。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律师有权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诉。律师代为申诉,一方面可以利用其拥有的法律等业务知识及时帮助司法机关纠正其错误的裁判,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减少无理缠诉。

【案例6-9】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

2006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到申诉人的男友李某家,见李某不在,被害人遂对申诉人起歹意。为免遭不法侵害,申诉人借口到另一房间喝水,顺手藏起一把小刀。出来后被害人欲对申诉人进行调戏并欲行强奸,申诉人反抗,但不是被害人的对手,申诉人便用小刀将被害人连续捅了几刀,导致被害人死亡。原审判决将申诉人的行为定为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无期徒刑。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诉。律师经审查认为,申诉人与被害人素无交往,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申诉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特殊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律师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点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律师有权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申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本案,分析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申诉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属特殊防卫权,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弄清案情,了解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对毫无理由的申诉应拒绝代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

2.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3.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送交有关司法机关。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4.申诉被立案或者驳回后,代理关系结束。律师代理申诉人提出申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再审的或者作出驳回申诉的答复时,代理关系即告结束。

【练习题】

1.概念题

辩护;辩护权;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指定辩护;刑事代理。

2.思考题

(1)试论律师辩护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2)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3)《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与一般辩护人的辩护权有何区别?

(4)如何理解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5)如何理解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

3.案例分析题

(1)公民张某之子因参加实施共同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张某抢劫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张某早就想为其子聘请辩护人,但他的妻子宋某提出现在还没有开庭,请律师时间太早了,只能到法庭开庭时才可以请。

问:宋某的说法对吗?

(2)被告人曹某(男)与被害人李某是夫妻。曹某长期与有夫之妇通奸,为了达到与李某离婚的目的,曹某经常殴打其妻李某。李某不堪忍受凌辱,喝毒药自杀。李某死后,其16岁的儿子曹某某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到法院控告父亲构成对母亲的虐待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已经没有自诉人,因此,委托是没有依据的,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注释】

[1]《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上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杨佳死刑.人民网:http://www.chinalawinfo.com/fldt/flzt_article.asp?id=%7B27714339-8E7C-4E8B-A243-F8034CC5C8BD%7D,2009-06-01.

[3]田平安.律师公证与仲裁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5.

[4]刘晓燕.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今日开庭.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4/22/112410.shtml,2009-04-01.

[5]刘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32.

[6]王学比.如何让律师法尽快结束其尴尬境地.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GB/70240/7380821.html,2009-04-01.

[7]ATM机出故障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网易:http://news.163.com/07/1217/01/3VSLHQ4E00011229.html#,2009-04-01.

[8]胡志民.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217.

[9]朱加宁.律师担任刑事被害人代理人的若干问题思考.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http://www.ggilawyer.com/article.php?articleid=80,2009-04-09.

[10]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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