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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基本素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律师的基本素质一、律师的道德素质建立在经济上、道德上健全的律师制度,无论对我们的司法,还是对整体的社会生活都必不可少。因而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强制性”要求,成为律师应具备的“核心”道德素质。对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

第一节 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律师的道德素质

建立在经济上、道德上健全的律师制度,无论对我们的司法,还是对整体的社会生活都必不可少。[1]律师的道德素质是律师素质的基础,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思想道德素质

律师执业处在双方当事人利益纷争的博弈之中。当事人委托事项能否实现并胜诉还有赖于法院的最终判决,由此律师执业亦处在律师与同行、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博弈之中。在市场规律贯彻过度彻底甚至异化的法务市场,律师可能会有执业理念不端正、不牢固的问题。部分律师存在自由化、商业化、个体化的思想认识,其表现在理想信念动摇、社会责任感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趋势严重。并且,对权力、金钱、地位的过度关注,亦可能导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会向富人或者大公司转移,而漠视、忽略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因此,“律师职业论与营业论的争议、职业利益与法治利益的对峙”[2]能否协调好,成了律师业能否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波斯纳认为,法律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不会随着“商业化”而丧失职业的特征,相反,随着科学的发展和有效的外部规制,能更加“职业化”。因而对律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强制性”要求,则成了律师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的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方向判断的应有之意。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3]

对我国律师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于党员律师还应能够按照司法部提出的《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主动参加正常的党组织活动,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在遵纪守法、诚信服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2)能够始终一贯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006年)就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案件),除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其他行业规则外,还应遵循该意见,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而律师协会则有监督、规范和保护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之责。进而为我国经济平稳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各项改革有序推进贡献出律师的一份力量。(3)能够培养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受金钱、利益的引诱或权力的不当干预,有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对律师来说,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比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为了使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每名律师都应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在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中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4)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主动抓住重点,抓住要点,开展法制研究,提供法律服务。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意见》(2009年),鼓励律师克服困难、服务发展,围绕金融、外商投资、证券、银行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并积极拓展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以配合政府推进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改革。

总之,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律师在保障市场经济有序、高效、健康运转,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愈加凸显。特别是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涉外法律业务不断增多,律师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挑战。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越大,对律师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也越高。中国的律师应当政治强、作风正,从世界观、价值观方面深层次来要求自己,从灵魂深处保证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境界。由此,律师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律师道德素质要求的“基础”。

(二)职业道德素质

在思想政治、社会生活中生成的伦理性并不能等同于法治社会要求律师职业应该具备的伦理性。律师的职业素质还表现为“职业道德”的要求与管制上。

法律职业管制(Regulation of the Legal Profession)是指为了消除法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外在性,以及防止职业行为过分商业化或者受到其他势力的不良干预。[4]其管制的原因在于现实律师职业中存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失,违法违规执业的问题: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按时出庭,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私自接受委托,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向当事人“打白条”,向当事人收取“办案费”、“人情费”、“关系费”等非法费用;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信件、钱物;跨所执业等。此外,在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存在不正当的交往关系问题上,则主要表现为招待法官;邀请法官打牌、旅游;给法官报销手机通信费用;主动或被动、或以借款名义向法官送现金;向法官给付介绍费或回扣;代表或陪同当事人向法官送礼;向法院“赞助”等。以上缺乏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妨害了司法公正,也给整个律师业带来了恶劣影响。因而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强制性”要求,成为律师应具备的“核心”道德素质。

哈特曾经说过:“法律的本质在于它同道德或正义原则一致,而不在于它是命令与威胁的结合。”[5]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管制的直接依据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1年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坚持原则,坚持对法治的信仰,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坚持陶冶自身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坚持对律师职业的归属感和使命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应当忠于当事人利益,诚实守信。坚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坚持以当事人合法利益为中心的专业服务意识,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3)应当勤勉尽责,敬业勤业。坚持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同时保证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在遵守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的前提下,秉承精益求精、尽善尽美的工作要求,尽职尽责地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二、律师的专业素质

古人评价人才常用德才兼备来形容。律师有“德”是前提,但律师有“才”,才是律师处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障。因此精湛的专业素质是律师执业的根本。律师的专业素质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律师是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为诉讼当事人或非诉业务的顾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因此,律师不仅应当有“广而博”的法律知识,而且应当同时保证法律知识的“精而专”。也就是说:(1)执业律师不仅要对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要掌握和运用外,还要了解和掌握三大诉讼法及诉讼规则。不仅应该掌握法律,还要清楚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政策甚至某些内部规定、行业习惯与惯例。不仅要熟悉国内法,还要了解国际法。“扎实的理论知识、系统的知识体系”是律师法律知识“广而博”的表现和评判标准。(2)执业律师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能知法之意,而且能正法之术,能从整体上理解法治理念,领会法制精神。不仅能办传统律师业务,而且能够应对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如在金融、证券、房地产、劳务、期货科技知识产权等新的律师业务中选择某一个专业领域,精通该类业务中的特殊规律并有独到的处理方法。“精准的法律文本解释能力、专业法务领域的操作能力”是律师法律知识“精而专”的表现和评判标准。

此外,律师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还体现为对法律知识与运用的“再学习能力”。鉴于目前我国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原有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随之修订、修正、大量司法解释、地方行政法规的颁行,因此律师还必须有“新法思维”,不断学习,积极参加继续研究与教育,通过网络、书籍、杂志、电视、律师培训,持续不断地补充、完善、开拓、提高,从而了解、掌握崭新的业务知识,抢占法律服务制高点,以点带面,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律师语言的使用能力

“像钢琴家练琴一样,律师应该练习运用语言,既要练写,也要练说。”[6]律师语言的使用能力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1.就书面表达而言,律师要“能写”

正如英国的丹宁勋爵所说,“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当人家求你给法官写信时,最要紧的就是你的语言。当你必须解释成文法的某一款或规章的某一节时,你必须研究的还是语言。你一定要靠分析语言,才能发现句子的含义,并且要逐字逐句地分析,直到最后一个音节。当你必须书写遗嘱或合同时,你务必仔细选择措辞,你一定要看到将来--设想各种可能发生的偶然情况--然后运用恰当的语言为各种意外做好准备。你的委托人的未来,可能就根据你所使用的语言而定”[7]。因此律师的书面语言要简洁、明确,要有深厚的文字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

2.就口头表达而言,律师要“能说”

雄辩的口才、敏捷的反应能力、吐字清晰、音量适中、逻辑层次清楚,是律师必备的素质。律师要能把自己的想法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能快速理解当事人的话语并精准地给予回答。不仅仅在诉讼业务中能在法庭上进退自如、抑扬顿挫,能即席发表演讲,能向当事人、法官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要求,而且要在非诉业务中能够顺畅地与客户交流,适时发表意见,及时反馈回答询问。总之,执业律师要有律师文书的写作能力和口头的论辩能力,无论是书面语言还是口头语言要有理有据、以理服人,而非选择诡辩或固执己见,甚至脱离实际,不懂装懂,乱发言论。

此外,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国际性决定了律师法务的开放性、国际性和多层次性。外向型律师业务,需要律师懂得多国语言。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需要律师懂得该专业的话语系统。这亦是新形势下对律师执业语言能力的新要求。

(三)律师职业的掌控能力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很多新的权利,如首次提出在我国境内“个人可以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法庭上为代理、辩护目的而发表的意见,除必要限制外“不受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律师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通信不受检查等。这从另一个侧面给执业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掌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能够在当事人“是非”纠缠的漩涡中,坚持原则、深明大义,直面律师职业中的诱惑与风险。不能被暂时的名、利、权所引诱,不能为不良习惯、观念所动摇,更不能故意勾结、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自觉地守法护法,坚定信念,准确把握尺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2)能够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执业过程中成熟自信、不媚俗不攀贵、不自卑不自傲。面对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的新变化、新局势,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做到处变不惊、机敏果断,从而对法律事务作出正确的判断,设计出合理合法的对策。(3)能够有娴熟的调查取证能力,充分理解证据的证据力与证明力规则,灵活运用书证、物证、人证等证据形式,合理运用《律师法》及相关诉讼法中的取证规则,从容应对调查取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过程中繁琐、棘手的情形。(4)能够建立广泛的人脉关系,通过合法的方式推介自己的办案特长和综合素质,一方面保证老客户的维护及业务量,另一方面能进行新业务的拓展及客户开发。

总之,“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律师应当是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和精英。专业素质是律师执业的根本,是律师自身人格魅力之所在,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的专业素质与道德素质又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律师有德无才可能会“误事”,但有才无德则会“坏事”。此外,对律师素质的要求是动态的而非静止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律师应当在新形势下苦练内功,主动调整、提高、升华自我素质,做“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良好形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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