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律师辩护中的逻辑问题

律师辩护中的逻辑问题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庭审逻辑不可逆转,法庭宣告证人作伪证,被告无罪释放。那么,律师如何巧妙的在辩护中扩大自己的优势?等等这些争锋较智的法庭论辩中,都离不开严密的逻辑论证方法。因此,诚实的律师宁可输掉一场官司,也要努力保住自己的名誉。当律师用语言形式表达这些诉讼的思维内容时,就离不开思维的方法和手段,而思维的方法和手段最主要是论证的方法,即逻辑的论证方法。

律师辩护中的逻辑问题

张 虹[1]

一、事实胜于雄辩,事实也需要雄辩

古罗马修辞学家和教育家昆提利安(Quintilian)说“辩护,乃是上帝赏赐给人类的最神圣的最高的礼物,她需要借助多方面的艺术。虽然,在辩护过程中,这些艺术并不出头露面,但它们却是一股神秘而伟大的力量,人们都会感受它们存在的价值,一种悄无声息地存在着价值”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总统亚伯拉罕·林肯曾有一段执业律师生涯,他在小阿姆斯特郎被控谋财害命一案的讼辩中所精心设计的逻辑氛围,采用了逻辑论证中的反证法,成功揭穿了控方证人的伪证。下面是林肯质证福尔逊的一段对话:

林肯:“你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开枪杀人?你认清是小阿姆斯特郎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郎在大树下,相距有二三十米,你能看清楚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认清的吗?”

福尔逊:“不是从衣着方面看清楚的,我敢肯定看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

林肯:“具体时间能肯定吗?”

福尔逊:“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林肯不容置疑的口气使举座皆惊。林肯接着说:“证人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点钟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了,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证人把时间记错了,就算提前一些时候,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边往东边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脸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在脸上,可是证人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如果被告脸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在被告的后脑勺上,证人又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呢?又怎么能从距离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

林肯在法庭的这一段辩论中,蕴涵如下的论证:

如果证人的话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

既然证人说的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或者,在10月18日晚上11点,这时是看不见月亮的,或者更早一些,这时也是根本不可能见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

所以,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林肯采用的论证中的反证法,这种论证方法的运用过程是:先设立一个与论题构成矛盾关系的命题作为反论题(证人的话是真的),然后把它作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引申出必然联系的后件(如果证人的话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再以论据证明后件虚假或包含矛盾(既然证人说的与实际情况相矛盾),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便证明了反论题假。再根据排中律,由反论题假推出原论题真(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林肯最后和盘端出月相变化的自然规律,这是科学的,不容置疑的论据,在加上林肯精心设置的逻辑之网,巧妙创造逻辑氛围,证人再也无法反口,成了瓮中之鳖。庭审逻辑不可逆转,法庭宣告证人作伪证,被告无罪释放。从这一个经典的辩例中,可以感受到,事实是辩论的必要前提,即所谓的“事实胜于雄辩”根基不容动摇,但我们从这更能感受到“事实需要雄辩”。那么,律师如何巧妙的在辩护中扩大自己的优势?如何筹划雄辩的过程?如何把握时机创造逻辑氛围。等等这些争锋较智的法庭论辩中,都离不开严密的逻辑论证方法。

“尽管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律师都是平等的,但是他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断显示着各自才能的高低优劣。这种才能的悬殊甚至反映在法庭的裁决里,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所难免的。”

这一切都说明了,谁掌握了事实,谁就拥有真理;谁更为有效而充分地论证辩护,谁就是法庭上的真正的强者!

二、法庭辩护中的逻辑问题

律师的必备素质是什么?让我们鉴赏一下美国最高级的华盛顿律师戈德夫利·艾扎克的风格:“有一点我要说明白:本律师事务所在华盛顿没有任何权势。你们要想雇聘有权势的人,只好请到别处去。……我们所有的,是与政府各部、各法院打交道的良好成绩,因此我们受到这些部门和法院的尊重和信任。我们认为这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戈德夫利的“宝贵财富”替他招揽了诸如美孚石油公司、美国广播公司、福特基金会、时代出版公司、通用电力公司、杜邦公司、格雷斯造船公司等显赫的委托人。英国大法官帕里在他的著作中《辩护律师·的七大素质》一书中指出:一个优秀的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七大素质——诚实、勇敢、勤奋、幽默、雄辩、判断力、友谊。

诚实放在了素质的第一位,诚实是人类崇高而又纯洁的美德之一,如果律师缺少这一素质,即使今天能打赢一场官司,也无法拿稳他明天的饭碗。因此,诚实的律师宁可输掉一场官司,也要努力保住自己的名誉。

律师必须很好地掌握语言,驾驭语言,从这七大素质看,语言运用占接近30%,可见其重要性。“官司”的胜败与否,语言虽然不是决定因素,但是,律师这种职业又确实有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工文状的特点。法律诉讼中“讼”字,就是指争辩、争议、辩解、辩护。当律师用语言形式表达这些诉讼的思维内容时,就离不开思维的方法和手段,而思维的方法和手段最主要是论证的方法,即逻辑的论证方法。

(一)论证的逻辑特征

前提是原始的、必然真的、无可争议的;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地得出的。由这两个特征所决定了的第三个特征是:如此得出的结论是不可能假的;由这三个特征所决定的证明的论证目标是:追求论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法庭论辩的论证的逻辑特征是:对立论者(回答者)来说,从前提(回答者作出回答的根据)推出结论的过程可以是必然的(因为论辩者也用三段论进行论证),也可以是或然的(如使用归纳法的论证),然而,无论其推理过程是必然的,还是或然的,都不能保证结论(回答者主张的论题)是必然真的。因为推理所给出的前提是普遍接受的意见,前提可能假,则结论不可能必然真;对驳论者(提问者)来说,前提(提问者推理的前提、回答者主张的论题)既不是必然真的(必然真的命题是无可争议和没必要反驳的),也不是必然假的(必然假的命题是没人主张的),从前提推出结论的过程可以是必然的(如用归谬法使回答者陷入自相矛盾),也可以是或然的(如用归纳法证明回答者说了虚假的话,即证明回答者的观点只在特定范围内或特定条件下适用,而不是普遍地必然地适用)。由这两方面复杂的特征所决定了的第三方面的特征:论辩的问题或论题必然具有争议性,谬论和诡辩不可避免。由这三方面的特征所决定的论辩的论证目标是:追求论证的可接受性和论证性。

(二)在辩护语言中营造严密的逻辑氛围

传说中能决狱断讼的独角兽已了无踪迹,但以法庭来揭示诉讼的是非曲直,实现公平公正却是现实的。法官和检察官在维护法律的公正的同时,律师同样肩负着扶正法律天平的荣耀使命。早在1649年,英国下议院的一位议员就指出:应当把辩护的权利交给每一个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是真正公平的。那么律师辩护语言中的逻辑氛围如何把握,如何创造?

①开庭的陈述编织一张严谨完整的逻辑之网

在开庭审理之前,律师要做大量枯燥乏味的收集资料工作,要绞尽脑汁,精心设计辩护词,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法庭用语。一旦站在法庭上,他就可以雄辩滔滔,所向披靡。风度的展示,运用法律的威仪,让人肃然起敬。你曾经的努力,种种的付出,将会在这里领取最高的奖赏。

律师在开始辩护词中既能简明扼要把案情和盘托出,又能对必要的证据加以画龙点睛的说明,能使主审法官能够充分理解他所表达的含义。

“精于诉讼程序的辛格而顿法官曾向辩护律师指点迷津:应该用高度精练的几句话就把案情的要点概括出来,使得法庭上的陪审团成员对案情的整个轮廓有个大致的了解,至于详细的事实,不妨留在后面的庭审阶段中渐次推出”。

②法庭辩论中立论的诉讼请求和驳论的辩护形成严密的逻辑结构

法庭论辩是一种言词对抗艺术,它以雄辩美而跻身于论辩艺术星空。

“雄辩”实际上就是一种言词对抗与角逐。在古希腊语中,论辩一词原意即为事实上的演讲对抗,中国先哲墨子认为“辩,争彼也”,其共性是,言词对抗性。在刑事法庭辩论中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公正平等是现代司法的精神,均等的对抗,有序的论争,公平的太阳才能普照大地。

当律师已经确立了一个极富打击力的辩题,也就开始塑造法庭辩护中的灵魂。我们必须站在自己的诉讼立场上,从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坚决而明确提出我们对辩题的基本观点或看法。逻辑学中将命题解释为对事物情况的陈述,而对命题所陈述的事物情况的断定则是判断。法庭论辩中对命题的理解一般是指论辩者对辩题形成某种观点后给的断定,也就是一种判断。相反如果法庭论辩的命题仅仅是对辩题事物情况的陈述,就不能构成论辩者的某种见解或看法,而只是在重复的陈述辩题。比如:辩题“被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其陈述为“如果被告人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则被告人不构成杀人罪”这一辩题,它在法庭上没有意义,是一个真假未辩的辩题。在法庭上提出的每一个辩题,首先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是经不起法庭激烈的辩论的,同时辩题采用的定义必须严谨、清楚确切。在法庭辩护中辩题是论辩的核心,没有辩题,导致论证无的放矢,论证无从谈起;而没有明确的命题又必然导致论证的混乱不堪。

一个鲜明有力的辩题,总是论辩者深入的观察,敏锐的思维,宽阔的知识,深刻的思想,丰富的情感的结晶,是事,理,法,情交融而绘织的一面闪耀的战旗!

法庭辩护中必须掌握法庭论辩的基本逻辑结构,遵守一般逻辑思维规律、娴熟地掌握证明与反驳的基本原理、方法,这样才能在法庭辩护中守必固,攻必克,才不至于沦为诡辩、强辩。

三、法庭辩护中论证的方法

“法庭论辩的逻辑是钢铁般的。而将智慧和创造的烈焰鼓得更旺,将胜辩的利剑锻造得锋利无比的,只有‘证明’与‘反驳’这两位逻辑巧匠。”证明和反驳,是任何论辩的中也是律师辩护中不可缺的论证逻辑方法,从逻辑上讲,只有正确的论证方法,才能紧密地将论据与论题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论证中,论题类似于推理的结论;论据相当于推理到前提;论证方式也就相当于推理方式。实际上,论证就是对推理的综合运用。这一系列的思维过程,就是为了解决“怎样论证”的问题,只有合乎逻辑推理规则和规律,论证才严密,立论才可靠,胜辩才有希望;只有运用严密的合理的论证方法,才能避免强词夺理、主观武断,达到驳论的目的,即所谓的“不破不立”,“破中有立”从而赢得辩护的成功。

下面介绍几种法庭辩论中的逻辑论证方法,它也是法庭辩护中常用的论证方法:

(一)直接证明法

直接证明法就是直接论证一个命题为真的方法。在法庭上它往往表现为运用直接证据或法律条款展开论辩。

(二)直接反驳法

直接反驳法是直接论证一个命题为假的方法。用事实和证据讲法理,直接论证对方论题或论据的虚假,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三)反证法

反证法是先假定原论题为假,通过论证推出该假设论题的逻辑矛盾,从而证明原论题为真。这是从反面证明命题为真的间接证明方法。其结构形式为:

论题:A

证明:假设非A真,

如果非A,那么B,

已知非B,故非A假,(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根据排中律

所以A真

对某些命题直接证明其“应该如此”较困难,但用反证法证明其“非此不行”往往能达到立论的目的。

(四)淘汰法

淘汰法是通过论证除原论题以外的其他可能性为假,从而证明原论题为真的间接证明的方法。它的结构形式为:

论题:A

已知:A或B或C,

论证B、C均不成立(运用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所以:A成立。

运用淘汰法特别要注意设定的选言命题必须穷尽各种可能性。

(五)归谬法

归谬法是假设被反驳的论题为真,并从此推出明显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被反驳的命题不能成立的方法。它是一种间接反驳方法。其结构形式为:

证题:A假

证明:假设A真

如果A,那么B但B假,

所以A假。(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正面指出对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是一种极富攻击力的反驳。

(六)独立证明法

独立证明法是通过证明原论题的矛盾命题为真,从而实现对原论题反驳的间接反驳方法。

(七)归纳证明法

归纳证明法是论据与论题的联系方式为归纳推理形式的证明方法。是直接证明的一种。

在立论中罗列事实、证据来支持某一论题。

(八)矛盾法

矛盾法就是利用对方论题与论据之间的矛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从而证明对方论点的虚假。例如,“自相矛盾”典故的由来就反映了这一论辩的方法。商人的“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和“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的论题互为矛盾,旁观者用一语“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给予了有力的反驳。

这些是常用的论辩的方法,可运用在法庭辩护当中。当然证明和反驳方法还有很多,特别是在具体运用中,这些方法不是单独采用,往往是多种证明方法,多种反驳方法以及多种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法庭论辩的目的在于辩明是非,分清责任,控方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辩方是站在公民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都在寻求法律天平的平衡点,法庭辩护的价值在于依法结案。思想家老子在《道德经》有句名言“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论辩双方了解对手,知道自己,根据不同的状况采用不同的逻辑辩论方法,这是法庭辩论同时也是法庭辩护取胜的“法宝”之一。

参考文献

[1]林正编注:《皇家辩士》,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王政挺主编:《中外法庭论辩选萃》,东方出版社,1990年版。

[3][英]理查德·杜·坎恩:《律师的辩护艺术》,陈泉生,陈先汀编译,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4]林正编注:《法庭之王》,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6]郭谷新,陈立明:《法庭的论辩艺术》,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注释】

[1]张虹,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