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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二审裁定是什么结果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国家追偿的金额国家追偿的金额是追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鉴于《国家赔偿法》对追偿数额的弹性规定,在实务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追偿金额的确定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相适应主观过错大小反映了被追偿人对法律规定义务的注意程度。

三、国家追偿的金额

国家追偿的金额是追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追偿的金额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效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发挥。我国《国家赔偿法》只确立了一个抽象的原则,即要求被追偿人偿还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给予了追偿人以较大的裁量权,虽然追偿金额不能超过赔偿金额,但在赔偿金额所限定的范围内有较大的弹性选择权,极易出现畸重畸轻的情形。如果将追偿的数额确定得偏低,不利于被要求追偿人严格地执行法律,缺乏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监督;如果将追偿数额确定得过高,也容易造成被追偿人的心理压力和在特定情况下的无力负担,不便于被追偿人执行公务。鉴于《国家赔偿法》对追偿数额的弹性规定,在实务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追偿金额的确定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相适应

主观过错大小反映了被追偿人对法律规定义务的注意程度。追偿人在确定追偿金额时应将其与被追偿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结合起来,过错重,追偿金额则应大些;过错轻,追偿金额则应小些。这样做,既合理又符合建立追偿制度的宗旨。

(二)追偿金额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为限

这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对国家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在《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按照赔偿法定原则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金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计算标准。如果因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的过错超过了法定最高赔偿标准向受害人多支付了赔偿金的,对超额部分无权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对超额支付部分,财政部门也不向赔偿义务机关拨付赔偿费用,而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承担。二是在法定的计算标准内,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和赔偿请求人就赔偿金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赔偿请求人部分放弃赔偿请求权,且赔偿义务机关也减少支付的,减少部分不能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如果赔偿请求人全部放弃赔偿请求权,且赔偿义务机关全部未支付的,就不能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三是在国家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等应从该机关的行政经费中支付,不能列入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的范围。

(三)追偿金额与被追偿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追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首先体现的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即违法者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追偿可以对公务人员滥用权力的行为、疏忽或懈怠行为起控制、教育和预防作用,但责令公务人员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应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这样做,一来可以避免因公务人员不能赔付而使追偿无法实施,导致追偿制度落空;二来可以减轻或消除因过重的追偿给公务人员造成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公务人员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较差且公务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其被追偿法律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务人员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可依法对公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标准,可以根据公务人员的个人实际收入(包括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负担等方面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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