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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丰名教授及其学术思想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刘丰名教授及其学术思想[1]刘丰名,1929年7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的弹子石。韩德培教授也就成了先生进入武汉大学以后所见到的第一位老师。经过抗争,学校被迫同意增加一部分半公费生名额,使先生这批接近断绝家庭接济的外省籍学生得以坚持到武汉解放。

一、刘丰名教授及其学术思想[1]

刘丰名,1929年7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的弹子石。刘家祖辈是店员,生活一度十分困苦。先生出生后,父亲有幸在重庆市美商德士古石油公司谋得一职,并通过努力工作成为了商场经纪人,后来又省吃俭用开了一家小店,家庭生活渐渐有了起色。先生幼时起已经衣食无虞,并于1936年夏在重庆市中心区入读光明小学。

然而,这种平静祥和的生活很快被战争所打破。1937年“七七事变”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半壁江山沦于敌手,国民政府被迫迁往重庆。为了达到摧毁中国人民抗战意志,逼迫国民政府投降的目的,从1938年底开始,日军对重庆及其附近地区进行了长达5年零6个月的野蛮的“无区别”轰炸,史称“重庆大轰炸”。持续轰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数万平民的伤亡,先生的父亲也险些在1941年“大隧道惨案”中遇难。为了躲避轰炸,1940年先生不得不随母亲避居长江北岸离当时重庆市区三十华里的一个名叫唐家沱的小镇,并就近入读数学家何鲁教授创办的私立载英中学,一直到1946年夏高中毕业。

在唐家沱避居期间,先生家有户房客,是武汉大学的老校友,非常有学问,先生学习中遇到各类难题,只要求教于他,都能得到解答。有一次,先生和他偶尔谈及古体诗词,这位房客特将其赠予大学同窗好友的一首七律给先生看,其开头两句便是“珞珈山下昔同游,一别于兹已九秋”,随后他又向先生介绍了其在武汉大学读书时的情形。自此,先生第一次知道武昌有个风景如画的珞珈山(其时武汉大学已内迁至乐山),也第一次了解了武汉大学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崇高的学术地位,心中不免期期焉,希望有朝一日也可以就读于这所被胡适称为“中国进步代表”的著名大学,亲身领略它的风采。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国统区出版了《新华日报》和《群众》等著名的报刊,及时报道和分析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形势,揭露日本侵略者罪行,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主张。先生作为一名爱国青年,非常关心时事,长期订阅这些报刊,从而第一次接触到了进步的思想,并开始对腐败的时局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反思。也正是通过阅读《新华日报》等进步书报,先生知道了马克思和列宁上大学时进的都是法律系,从而萌发了未来攻读法律,以循先哲足迹找到一条民主法治、济世救国道路的愿望。

正是出于以上原因,先生在1946年夏天毅然报考了武汉大学法律系,并被武汉大学先修班录取,从而实现了先生顺江而下、求学珞珈的宿愿。先生在赴武大报到途中,看见过去的沦陷区满目疮痍、民不聊生,同“朱门沉沉按歌舞,厩马肥死弓断弦”的战时陪都形成极大的反差,心中不胜感慨。

武汉大学对这届先修班非常重视,特将之安排于武昌城内东厂口武大医学院居住(当时学校刚刚从乐山迁回,百废待兴),并拟议委派刚从美国留学归来的韩德培教授兼任班主任。1946年12月,韩德培教授冒着严寒进城探视先修班同学,并进行了入学后的首次师生恳谈。韩德培教授也就成了先生进入武汉大学以后所见到的第一位老师。后来,韩德培教授因为要接替燕树棠教授(准备去南京任大法官)的法律系系主任之职,一个大系的工作格外繁重,学校才改派德高望重的化学系主任叶峤老教授兼任先修班班主任。

在半年的先修班学习结束后,先生转入法律系本科正式就读。当时武汉大学法学院星光璀璨、群贤毕集,先生有幸受教于众名师座下(如民法课老师燕树棠先生、宪法课老师刘迺诚先生等无一不是当时的法学大家;还有训导长朱萃浚先生兼国际法课老师,总务长葛扬焕先生兼刑法课老师),得以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然而,与良好的学习环境相对应的,却是当时黑暗的社会环境。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对外依附美帝、卖国求荣,对内独裁统治、发动内战,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严酷的社会现实,使包括先生在内的许多同学,一度对选择法律专业学习感到十分迷茫,觉得学法无用、报国无门。韩德培教授作为法律系主任,敏锐地洞察到了学生的这种思想动态,在一次演讲中专门谈到了这个问题,并向大家推荐了列宁的著作《国家与革命》(英文版)。先生通过认真阅读这本书,深刻理解了有国家就有法的道理,有了“柳暗花明”的感觉,消除了那种彷徨的心态,重新以积极的态度投入专业学习当中。自此以后,先生始终以法学作为自己终身为之奋斗的事业,不论世事如何变幻,未曾再有一刻动摇。

在武汉大学读书期间,先生除了刻苦读书外,还积极参加进步学生活动,并最终投入革命的洪流中。当时学校内颇多各类学生社团,“良知学社”便是其中的一个。良知学社成立于乐山时期,刚开始时是作为一个武汉大学川籍同学的同乡会,通过定期组织活动,加强川籍同学间的交流。武汉大学回迁之后,良知学社开始吸收外省籍的同学,逐步改变了其同乡会的性质,并最终融入了进步学生运动的大潮,部分社友甚至已经成为中共地下党员,在学校秘密开展革命活动。先生于1947年初加入良知学社。入社之后,由于先生为人谦逊、认真负责,很快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不久即被推选为良知学社的总务干事,负责社内外的各类事务。1949年初,先生在安徽籍社友、法律系高年级同学黄世隆(中共地下党员)的介绍下,加入了“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中国共产党在国统区领导建立的进步青年组织之一,现在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前身),从而正式走上了革命的道路。1949年初,国统区经济崩溃,物价飞涨,同学们(尤其是自费生)生活非常困难。在良知学社社友、生物系同学全理华的鼓励下,先生和全理华共同组织了一个“自费生伙食团”,先生担任伙食团经理。伙食团与当时武汉大学的训导长朱萃浚反复交涉,终于争取到了宝贵的粮食补助,减轻了广大自费生的负担。后来,在校方的压力下,伙食团被迫解散。在此情况下,良知学社的另一位社友、农学院同学胡泽昭(中共地下党员),组织了一个自费生同学会,先生担任该会干事之一。在一个雨夜,先生所在同学会参加了“武大自费同学联合会”号召的联合行动,集体列队赴十八栋(当时校领导的住处)请愿,并得到了全校同学的支持。经过抗争,学校被迫同意增加一部分半公费生名额,使先生这批接近断绝家庭接济的外省籍学生得以坚持到武汉解放

除此以外,先生还积极参加其他进步社团,并担任“新垦地”的学术干事和学生自治会时事组壁报主编。1947年,基督教珞珈山学生公社在大学生中开展一项勤工俭学活动,利用邱家湾池塘边一座庙宇,出资设立“田家小学”,免费招收附近儿童上学读书,学生毕业可获官方承认的正式文凭,小学教师从武汉大学学生中招聘,按教学工作量给予少许经济报酬。1947年冬,教会借口要增设办学点,宣布田家小学停办,不再提供资助。为了完成田家小学几十名在校学生的教育,对之负责到底,时任田家小学“校长”的工学院同学傅效山宣布与教会断绝一切关系,并向全校同学发出呼吁,征集捐款,招募义务任课教师,继续坚持办学。先生响应号召应征,成为一名田家小学的兼职代课老师,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教学。1948年四五月间,傅效山同学由于要全力投入毕业论文写作,特别在法学院一间教室举行田家小学教师大会。经过民主讨论,大家一致推选先生继任田家小学的“校长”一职,并决定继续免费招收邱家湾附近的农家子弟免费入学读书。先生担任田家小学校长后不仅继续亲自担任“国语”、“地理”等课的任课老师,而且还联系了“新垦地”部分女同学到田家小学教学生唱解放区的歌曲和跳秧歌舞。田家小学同人还会同医学院自愿参加的师生一起,在杨家湾办起了“珞珈山乡村卫生促进会”诊所。医学院同学任护士,教授、讲师当医生,免费为附近农民治病。先生任促进会宣传组长,配合做好周边农民群众的卫生保健(如打防疫针)和迎接解放的工作。

1949年5月武汉解放后,组织上选派先生去华中团校学习。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已经开始进军两广,中共中央华中局在武汉组建了“广西工作队”,随部队进入广西建立地方政府,张云逸任总队长。华中局青委特地从华中团校第一期结业的学员中抽调32名青年知识分子到广西工作队工作,先生也在其中。后来,总队根据青委的意见,决定将这批青年干部集中分配到桂林市委青年工作组。到达桂林后,桂林市委又陆续从青年工作组抽调人员充实其他用人单位,先生被调往桂林市公安局工作,担任副科长,并于1950年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20世纪50年代初,前苏联驻华专家建议创办公安大学,为此公安部专门从各地公安机关抽调了一批适合教学工作的干部。公安学院设在北京,各大区设分院,其中在中南设了公安学院武汉分院。1954年初,先生被调回武汉担任分院宪法课教员。后又曾一度被调往北京公安学院编写刑法教材,并任主编。教材编成了,还没有来得及出版和使用,就因为“反右运动”的开展而胎死腹中。在“反右运动”中,先生基于法治理念,对任教单位“肃反审干”中一些过火的批判斗争提了批评意见。这些维护法治的意见,今天看来是完全正确的,当时却被认为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先生也因此被打入另册,成了“专政对象”,被下放到湖北的一个县的国营农场,受到了长达21年的不公正待遇,家人也因之受到牵连。先生虽身处逆境,而其志不绥,始终保持着乐观的精神和崇高的理想,坚信民主和法治必将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拨乱反正,先生得以落实政策,被分配到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室任教,从事“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学”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研究工作。后在韩德培教授、姚梅镇教授、马克昌教授等师友、同志的鼎力相助下,先生于1984年终于回到了阔别多年的母校武汉大学,并任教于法律系。在武汉大学恢复法学院以后,先生又兼任国际法学系的系主任。在这期间,先生焕发了人生的“第二春”,积极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国际法,尤其是在中国外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99年,先生在70岁高龄离休,离开了相伴多年的教坛。离休后,先生依然关心时事,以书为伴,笔耕不辍,日子过得充实而愉快。

先生从事国际法学教育工作几十年,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教学和科研,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和国际金融法方面的著名专家。先生在进行研究时坚持“不迷信、不盲从”的原则,从现代国际法实践和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对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一系列自己独到的见解和主张。许多观点阐前人所未述,补先哲之缺失。现特将先生主要学术观点简介如下:

(一)对于国际法学科理论新体系的构想

先生认为学科体系,即对该学科所采用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安排,对一门学科至关重要。如体系确立得不当,就会损害该学科的科学性。体系确立得当,才能把该学科的各方面内容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既无重复、缺失又相互衔接和补充,体现出内容的完整、有序并切合实际的科学性。

近代意义的国际法诞生于17世纪。1625年,荷兰国际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将国际公法从宏观上区分为“战争法”和“和平法”两大部分。这种体系符合当时国际社会的基本情况,因此具有很高的科学性,此后的诸多国际法著作基本沿袭这一结构体系。中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年)的著作《国际法》,原计划也是包括和平法和战争法两部分,只是由于作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在1964年和平法部分脱稿后,无法再继续进行战争法部分的写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先生重返教坛,立志继承中国老一辈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教授的衣钵,将中国对国际法的研究深入下去。在韩德培教授的指导和帮助下,先生编写了《现代国际法纲要》一书,并于1982年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先生在编写《现代国际法纲要》时,仍是采用传统的和平法和战争法的体系,但是已经感到有些难以切合实际,从而有所变通,在实际写作中采用“上篇总论”和“下篇分论”的结构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将战争法作为分论的独立一章,此外增设“续篇中国国际私法”,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所面临的一些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该书一经问世后引起了国内外学人的广泛注意和热烈反响,美国国际法学会出版的《美国国际法学报》1985年第79卷第2期发表过一篇署名书评,认为该书是中国内地出版的第二本关于国际法的论著,虽然篇幅较1981年王铁崖主编的论著《国际法》为短,但提供了中国有关国际法的观点与实践的大量有用资料。

尽管《现代国际法纲要》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形势的变更,该书内容体系的局限性开始日益凸显,仅仅依靠部分章节和内容的调整,已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际、国内相关实践的深入思考,又受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和平发展构建和谐世界”的构想的启发,先生在2003年10月14日发表于《光明日报》(理论版)的《重建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一文中首次提出应打破以“和平法”和“战争法”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法旧有体系,而建立以“和平法”和“发展法”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国际法体系的观点,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先生认为,今天所研究的国际法是指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后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新型国际法,尤其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在《联合国宪章》(1945年)的基础上、普遍适用于当今世界包括社会主义中国在内的各国的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是对近代国际法(即所谓的“文明国家的国际法”)的继承和创新。在现代国际社会,和平和发展是主流,战争作为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已经在原则上被禁止,一国只有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理会批准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情况以及第51条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才允许合法使用武力。因此,再将战争法作为国际法体系的两大支柱之一,已经不再合理。现代国际法应紧扣和平和发展这两大主题,并构建起以和平保障发展、以发展促进和平的内在体系,才能切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和平法中,其核心内容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并在此基础上保护人权;在发展法中,则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从经济、文化、环境等多角度全面理解发展。

(二)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部门的划分的构想

20世纪80年代初,以姚梅镇教授为代表的中国部分学者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法的观点,在学界一度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的核心焦点,在于如何科学划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各自的研究范围和领域。中国主流国际经济法学者认为凡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均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中国主流国际公法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仅仅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经济的国际法”;[3]而中国主流国际私法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中的统一实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

先生结合自己多年的教学实践,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各自的研究范围和领域的划分,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先生认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加强,原有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分法体系已经无法有效涵盖国际经济相关法律实践,因此国际经济法应当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领域,以更好地适应中国改革开放以及建立和发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

但与此同时,先生认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作为相对独立的三个法律部门,有着自己的学科体系。尽管在具体内容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是研究的角度却并不一样,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因此,在学术专著与课堂教学中便不宜强求“泾渭分明”。为减轻著作载体或课堂学生负担,对有的交叉部分可以变通采取点到为止的方式,指出某处可以参阅或自学某著作或某课程的某部分。但作为一本专著或一门课程,如单纯是为了避免重复而该写的完全不写或该讲的完全不讲,完全不顾及其固有体系的科学性,则是不可取的。

(三)中国外资立法三个层次和三种类型的划分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对国际投资法(含中国外资法)的研究方兴未艾。先生从资本输入国法制这个大背景出发,对中国外资法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研究。1985年,先生发表了《简论中国外资法》一文,提出中国外资法的三个层次和三种类型理论。

先生综合分析了中国当时的涉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认为中国外资立法是由宪法性规范(体现在宪法具体条文中)、国家单行法律(如“三资企业法”等)和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市、经济特区所专门制定的一些规则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当中,宪法性规范居于核心层次,是其他一切有关外资立法的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同有关国家达成投资协议所应遵循的总的原则;国家单行法律是基本层次,构成中国外资法规群的主体,也是中国与有关国家在投资方面相互承诺的体现;地方性法规居于依附层次,是国家单行法律在当地的具体化和补充,但不得与前两个层次相抵触。同时,中国外资法在调整内容上,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三资企业”为中心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以沿海开放地带为中心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和以“两类企业”(产品出口与先进技术企业)为中心内容制定的法律规范三种类型。[5]

循续着这个思路,先生又陆续主编和出版了《中国外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外资企业法概论》和《股份公司与合资企业法》一套四本中国外资法系列丛书。在这些著作中,先生以三个层次和三种类型理论为基础,对中国外资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先生对中国外资法划分三个层次和三种类型理论的提出,第一次从宏观角度上将中国外资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资法理论体系,标志着中国学界对外资法律认识的深化和发展。虽然近年来中国外资法具体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三个层次和三种类型理论对全面、系统了解中国外资法仍有着重要意义。

(四)国际金融法在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相比,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仍处在高速发展和变化之中,是一个范围广泛、内部结构错综复杂的庞大法群。首先,国际经济法的外延不断扩展,所涵盖的子部门越来越多;其次,国际经济法各子部门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最后,国际经济法各子部门具体内容之间相互交融、紧密联系。因此,要全面掌握国际经济法,就必须确定一个研究中心,或者是明确一条研究主线,才能起到提纲挈领、画龙点睛的效果。

目前,对于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切入点问题,国内外的专家学者仍存在很大争议。有的学者从国际经济交往起源于国际贸易入手,以国际贸易法作为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线。[6]也有的学者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际投资已经替代了国际贸易,成为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的观点出发,认为应以国际投资法作为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主线。[7]以上这两种观点均有可取之处,但也均存在基础性的不足,无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真正主线。

1991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上海的时候精辟地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受邓小平同志灼见的启发,先生开始将研究视角转向国际金融法。通过深入研究,先生认识到,经济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其直接决定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讲是国际经济交往内在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而现代经济的一大特征就是信用活动的高度发达,金融业在整个经济部门中居于核心地位,绝大部分的经济活动(包括国际经济活动)都必须通过金融环节才能进行。因此,先生认为,与国际经济活动相适应,研究国际经济法也应以国际金融法为中心,并以之为核心辐射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其他相关领域。

先生的国际金融法中心理论,源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对于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指导意义。同时,该理论的提出,使学界对国际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直接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五)国际金融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金融法、国际投资金融法和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个方面

国际金融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中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国际经济法的传统学科相比,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尚不成熟。这种不成熟性,在国际金融法的体系的划分上显得尤为明显。由于国际金融法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金融业务、产品种类繁多,同时仍处于高速发展和变化中,因此对国际金融法的内在体系构建提出了挑战。目前,中国相关国际金融法著作,绝大部分都是根据金融主体、金融业务等具体标准,将国际金融法划分为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金融组织法等若干章节,而没有一个严密的体系。[8]这种划分方法,虽然具有直观、明确等优点,但是却失于繁杂,而且在实际内容上容易出现交叉,不利于从宏观上对国际金融法进行整体把握。

先生在总结和归纳各类国际金融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法体系划分进行了深入思考。先生认为,国际金融的核心目的是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因此,在1994年出版的专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中,先生首次提出应将国际金融法划分为上编“国际投资金融法”、中编“国际贸易金融法”和下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并将国际金融法律具体制度根据其内容归入各编,初步实现了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化。[9]后来,先生又在《国际金融法》(含第1版和历次修订版)一书中,继续采纳了此种体例划分方法,并在具体内容上进行了相应完善。

先生的国际金融法的三分法,突破了传统的视角,从功能和目的出发,对国际金融法体系进行了宏观划分。这种宏观体系,对内可以有效涵盖国际金融法的各领域,而不致出现遗漏和重复;对外则可以和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国际经济法其他部门衔接,充分体现了国际金融法中心理论,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兼容性。

在国际金融法三分法的基础上,先生又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进一步提出对国际金融法三大领域的研究应分别从该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入手,并以之统领全局的观点。先生认为,在国际投资金融法领域中,应以巴塞尔委员会诸文件(尤其是《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核心;在国际贸易金融法领域中,应以WTO《服务贸易总协议》及《金融服务附录》和《有关金融服务承诺谅解》等文件为核心;在国际货币金融法领域中,应以《基金协定》为核心。这样,就正式形成了先生以三大文件为核心,以三大领域为基本结构的国际金融法理论体系。先生此种划分体系理论一经提出,立刻引起国际金融法学界的关注,成为目前国际金融法最为科学的一种体系划分,并得到广泛接受。

(六)对巴塞尔体制的开创性研究

1975年,根据英格兰银行总裁理查森的建议,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十国集团国家加上瑞士银行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在巴塞尔正式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后更名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自建立以来,针对接连不断的银行倒闭事件及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银行监管问题,制定并发布了众多的“巴塞尔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原则、规则、建议和意见,形成了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结构相对完整的原则和规则体系,统称巴塞尔体制。通过巴塞尔委员会持续不懈的努力,巴塞尔体制的权威性已经在国际金融领域得到普遍认可,成为有关国际银行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10]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基础上,风险监管意识淡薄,国家对银行也无风险责任的具体要求,一旦发生风险则由全民承担。因此,借鉴巴塞尔体制,提高中国银行业经营状况和监管水平成为当务之急。先生敏锐地洞察到这种情况,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率先开始关注巴塞尔体制。1991年10月13日先生在《国际商报》上发表了《对巴塞尔建议的对策探讨》,从中国国情出发对巴塞尔体制进行了初步探讨。随后,在1994年出版的专著《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中,先生第一次对巴塞尔诸文件,尤其是1988年《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了详细介绍,成为中国国际金融法学界研究巴塞尔体制的第一人,直接推动了国际银行监管法研究的发展。[11]

先生认为,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像中国一类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的国家来说,属于建议性质,并无强制约束力,但中国仍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实施:首先,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已全部或部分接受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通行惯例。中国金融机构要从事国际金融业务,就必须接受此国际惯例,否则难以为对方认同。其次,中国金融业要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就必须接受《巴塞尔资本协议》,否则将加大中国金融机构进入国外金融市场的难度,同时也将加大中国国际筹资成本。最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议》及《金融服务附录》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法规透明度的要求,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需要实施统一的银行监管标准,而《巴塞尔资本协议》正是这样一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惯例。同时,对内外资银行适用同一种标准,可以进行公平竞争,避免外资银行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12]

在《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一书中,先生还对中国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途径进行了大胆预测:首先,中国在制定《银行法》时,应结合国情引进《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定的一套规范化和量化的银行监管标准。其次,中国应深化金融改革,加快实现国有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化,并借鉴巴塞尔体制,加强风险管理。同时,另设政策性银行,承担发放政策性贷款的任务,避免信贷资金财政化。再次,与企业股份制的推行和银行经营机制转换同步,银行应通过业务证券化,增加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把部分长期储蓄存款转化为债券,把企业难以归还的部分长期贷款转换为股票作为银行投资,对银行现有房地产等固定投资按现值重估,以增加银行从属资本,使之与核心资本配套,提高资本充足率。最后,金融机构应转换经营思想与方式,在主经营业务中处理好各项资产优化组合问题的同时,力争以同等投入获取更多的资本回报,以增强自身资本基础。[13]

先生的这些理论主张和设想,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这些主张和设想在中国20世纪中后期开始的金融改革实践中,大多得到了验证,经过10余年的努力,目前中国银行业已经基本建立了以巴塞尔体制为基础的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实现了先生当初的设想。同时,受先生启发,后续的国际金融法学者开始在此基础上对巴塞尔体制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纵观先生的学术思想,可以发现三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先生善于从宏观上思考和把握问题。无论是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中心的观点,还是国际金融法的“三分法”理论,无不是在全面分析经济运行和金融运行规律基础上进一步概括和总结的结果,具有高度的指导性意义。其次,先生的理论研究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并不拘泥于纯理论的窠臼。先生始终坚持国际经济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与此同时,先生反对那种形而上学的,对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具体研究领域严格区分的做法,而主张根据现实需要,允许各部分之间存在内容上的交叉,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研究。最后,先生在科研中体现了浓厚的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精神。无论是将现代国际公法划分为“和平法”和“发展法”两大体系的理论,还是对巴塞尔体制的前瞻性研究,都是这一精神运用在学术科研上的成果。我们学习先生的学术思想,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习先生的科研精神和治学态度,唯此我们才能够更加深刻和准确地理解先生的学术思想,并将其进一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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