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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法制创造的主要实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世标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世标条例》的实施,为打击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为,为上海世博会的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二、相关领域法制创造的主要实践

在“依法办博”的理念下,为确保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从而为上海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特别是参展者的顺利参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2002年申博成功开始,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以我国现行立法为依托,在诸多领域颁布实施了针对上海世博会的特殊立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世博会举办、便利世博会组织和参展的相关政策。

当然,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所出台的针对上海世博会的特殊立法,并非全部是针对中国相关国内法律与世博会国际规则冲突的情形。有些特殊立法的事项是针对世博会国际规则未涉及,但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同以往世博会的类似实践有较大区别,或与参展者便利参展的需求不相吻合的情况。

以下,拟分领域概述上海世博会各领域特殊立法的情况及主要的制度创新

(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组织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参展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两大领域。

1.组织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组织机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上海世博会组织工作启动不久,国务院便于2004年10月13日的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简称《世标条例》)。《世标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世标条例》将包括上海世博会申办机构和组织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和其他标志,上海世博会活动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主题词、口号以及国际展览局局旗在内的各项世界博览会标志[8](简称“世博会标志”)纳入保护范围。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9](简称《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相比,《世标条例》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突破和创新:(1)规定了区别于商标注册的世博会标志备案制度[10],方便世博会标志权利人及时确权,并将相关标志纳入保护;(2)区别于商标依照类别申请注册并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为限的保护模式[11],规定了“全类别”的世博会标志备案方式,即世博会标志的备案涵盖了所有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3)明确将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12]作为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情形;而在我国注册商标保护的实践中,只有在所涉商标为驰名商标或他人属恶意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情形下,商标注册人才能对抗他人以其注册商标进行企业名称登记。

此外,在世博会标志的海关保护方面,《世标条例》第12条中明确,“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做好世博会标志的海关保护,海关总署于2009年5月21日发布了《关于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海关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9〕228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简称《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相比,《通知》在扣货担保等事项上加强了对世博会标志的保护。根据《海关保护条例》第14和25条及其《实施办法》第15和34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而《通知》第三点则指出,“考虑到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意义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的特殊性,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进出口货物的,各关不向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收取担保。有关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自各关办案费中支出”。

《世标条例》的实施,为打击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行为,为上海世博会的举办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从2004年12月1日《世标条例》实施起至2010年10月31日,作为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上海世博局自行或依托相关政府部门处理涉嫌侵犯世博会标志权的案件1 495起(其中2010年前10个月处理的案件为1 299起),涉及全国的26个省区市。在2010年前10个月处理的1 299起案件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案件1 238起,占95%;涉及海关主管的案件28起,占2.15%。另据海关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海、杭州、天津、北京、青岛、长春、哈尔滨、乌鲁木齐等海关先后查处28批涉嫌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案件,涉案货物10.5万件,价值560余万元。

2.参展者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参展者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2007年1月12日举行的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13]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国家相关部委办联合草拟的《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简称《知识产权保护纲要》)。

《知识产权保护纲要》在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参展者知识产权保护的10项措施,包括:(1)为参展方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识产权手续提供便利;(2)向参展方推荐知识产权代理机构;(3)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联合设立现场办事机构,接受咨询、协调争议;(4)设立投诉服务中心和热线,接受投诉和举报;(5)加强知识产权协同执法,快速有效打击侵权行为;(6)加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7)向参展方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指南;(8)在世博会举办期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犯参展方智力成果的行为;(9)为参展方的展品提供展览证明,方便其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10)为各国文艺工作者的表演提供表演证明。

《知识产权保护纲要》提出的上述十项措施都是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内从简化手续、强化保护、优化服务和协同执法角度所提出的,并未突破我国现行的国内法律制度。10项措施中最具法律意义的便是其中第(9)项所涉及的为参展者的展品提供展览证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4]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15]。组织者给予参展者的《参展证明》,将在相关人员日后于我国申请专利时作为其展品所含的发明创造曾在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可产生《专利法》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效果。同时,根据《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由此,《参展证明》同时可作为上海世博会展出的展品使用相关商标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据此享有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纲要》中提出的相关措施,2010年4月15日,上海世博局在参展者服务大厅成立了“上海世博会参展者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接受参展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咨询;根据申请为参展者办理参展证明和表演证明;协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MCSC)[16]为参展者办理在世博会中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同时协调和解决与参展者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等。截至2010年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闭幕,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共受理参展证明申请119件,其中经核实并颁发参展证明的68件,涉及5个国家;受理表演证明申请134件,其中经核实并颁发表演证明的130件,涉及9个国家和2个国际组织;协助MCSC受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申请并发放许可95例,涉及20个国家和6个国际组织。

(二)海关通关领域

为履行《公约》特别是其《海关附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8]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05年12月7日发出《关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函》(财关税函〔2005〕22号),海关总署于2006年1月4日发出《关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6〕3号),明确了有关上海世博会进口税收减免政策。针对财关税函〔2005〕22号文所涉及的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申报问题,财政部办公厅还于2009年5月21日下发了《关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申报问题的函》(财办关税〔2009〕9号),明确了免税货物的申报流程和批次安排。

与此同时,根据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与上海世博局于2009年7月2日共同发布了《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物资通关须知》。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于2009年8月26日下发了《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物资进出境通关监管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简化上海世博会相关进出境物资通关手续的相关政策。此外,针对上海世博会演艺活动用品暂时进境的担保问题,根据上海海关的请示,海关总署还于2010年4月8日作出《关于上海世博会暂时进出境演艺活动用品担保有关事宜的批复》,明确相关政策。

有关上海世博会在货物海关监管措施(包括进口税收减免)的特别立法和相关优惠便利政策的情况,详见本书第五章第四节。

(三)检验检疫领域

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期间,相关进境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等涉及一系列检验检疫问题,包括口岸查验和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食品安全检验、认证认可等[19]。检验检疫工作关系到防止有害生物和各类疫病入侵、食品安全、口岸反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等方面,对世博会的顺利举办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2010年上海世博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国质检通〔2006〕631号),明确了上海世博会进境物资检验检疫的总体思路和方案。2010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又下发了《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检验检疫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国质检通〔2010〕110号),明确了上海世博会进境物资检验检疫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定了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上述文件在我国法律和现行实践的基础上就上海世博会相关的入境物资检验监管、口岸化学品安全保障、展览品检验检疫、参展者生活自用物资检验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入境人员携带动植物检验检疫、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等事宜,提出了诸多创新的检验检疫举措。

苗木的带土进口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第5条的规定,土壤属于禁止进境物。然而,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过程中,组织者在绿化景观建设以及一些参展者在其展区建设和展示布置中,为确保景观植物能顺利移植存活,都希望能保持进境植物的部分根围土壤。为满足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需求,《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进境大型景观植物检疫工作方案》允许经申请获批后引进带栽培介质的植物。《工作方案》同时通过产地预检、口岸检疫、风险评估等配套措施的建立,以有效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据统计,从2009年4月首批世博大型景观植物入境至2010年5月,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对来自日本、泰国、意大利、新西兰、新加坡等参展国的96批共计56种种苗进行检验检疫,截获各类有害生物疫情873种次,其中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7种65种次[21]

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检验检疫世博会物资1.68万批次,价值11.44亿美元。在直接进入世博会园区的412批进口食品中发现12批不合格,在直接进入世博会园区的348批进口植物产品中检出多起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税收优惠领域

为了降低世博会组织者的运营成本和参展者的参展成本,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简称“国税总局”)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针对上海世博会的组织者和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所涉的税收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除了本节前述的针对进口关税优惠的财关税函〔2005〕22号、财办关税〔2009〕9号两份文件外,财政部、国税总局针对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的专门政策还包括:(1)《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2)《关于增补上海世博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3)《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财税〔2008〕84号);(4)《关于上海世博会台湾馆和台北城市最佳实践区项目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73号);(5)《关于上海世博会境外参展国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85号);(6)《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9号)。此外,在上海市层面,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还于2009年8月3日下发了《关于上海世博会境外参展方免征河道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财预〔2009〕67号)。上述一系列文件共涵盖28项具体的税收减免优惠和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减免,涉及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等十多个税种。

总体而言,上海世博会的28项税收优惠可以区分为给予组织机构的优惠政策和给予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两部分:

1.给予组织机构的优惠政策

给予组织机构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

(1)上海世博局取得的来自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用于世博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世博会组织机构用于世博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世博会组织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不能满足需要,专门用于世博会场馆建设,且与场馆固定设施不可分离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上海世博局发行世博会纪念邮票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门票销售收入、场馆出租收入、纪念品销售收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

(5)对上海世博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世博会纪念币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6)上海世博局销售接受的捐赠和赞助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试行先征后退;

(7)上海世博局在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8)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于世博会的捐赠收入、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以及世博会结束后出让资产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对于上海世博会的捐赠和赞助机构和个人,明确其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给予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

给予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

(1)境外参展者用于世博会的如下四类进口物资可按相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①境外参展者用于世博会展览活动、在世博会园区内使用且不流入中国国内市场的宣传品、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性文件;②境外参展者在世博园区内进行展馆建设、布展所必须进口的建筑装饰材料、固定安装设备;③境外参展者在世博园区内举办展示活动所必须进口的民族工艺品、风味食品等;④境外参展者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免费分送给参观者使用或消费的、单价较低且不适用于商业用途的广告品和货样。

(2)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在世博园区内为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办公用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首次给予中国境内采购货物退还增值税,开了我国税法史上的先河。

(3)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的服务,组织者将根据第12号特殊规章的承诺,提供营业税退还优惠。这一政策涵盖了参展者参展过程中在中国境内所购买的展馆设计、建设、布展、拆除、运输、仓储、保险、住宿、通讯等服务项目。

(4)对于世博会举办期间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参展国外籍工作人员,其从事世博会参展工作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上海世博会在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税收优惠方面的特别立法及相关便利政策的情况,详见本书第六章第三节。

(五)人员出入境领域

在人员出入境方面,中国政府从2007年起着手研究和制定便利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出入境的相关制度。中国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便利参展者工作人员的相关措施,主要涉及签证申领、就业许可和居留许可、境外机动车临时行驶、境外机动车驾驶人临时驾驶许可等问题。

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所享有的出入境优惠政策主要涉及:(1)在签证政策方面,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申请访问签证(F字签证)和职业签证(Z字签证)来华,均可享受便利和优惠的签证申请程序;(2)持Z字签证来华从事上海世博会相关工作时,参展者及其外籍工作人员可简化办理就业许可的程序;(3)公安部于2009年7月27日专门制定了《关于上海世博会及其筹办期间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的通告》(公交管〔2009〕181号),在现行规定基础上为参展者车辆在中国临时行驶和其工作人员在中国临时驾车提供了更大便利。

有关上海世博会在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出入境方面的特别立法及相关便利政策的情况,详见本书第七章第三节。

(六)参展者主体登记

为解决上海世博会参展国家、国际组织等境外参展者在中国境内办展的主体身份问题,方便境外参展者在中国境内开设银行账户、采购物资、聘用人员、建馆布展、会期运营等,同时方便参展者办理退税并在展区内开展商业活动,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7月28日颁布了《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

根据上述《登记管理办法》,上海世博会的官方参展者在与组织者签订参展合同后,均可在上海世博会参展者服务大厅申请进行主体登记,由工商、技监、税务等机构核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城市最佳实践区案例、港澳台参展者以及境外企业参展者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进行主体登记,以方便在中国开展参展上海世博会的相关事务。与通常的企业注册登记相比,官方参展者的主体登记,以“展馆”或“案例”为名称展开,无注册资金要求,且其营业场所在申请注册时多数仍为在建场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世博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沪高法〔2010〕266号)明确了参展者所注册登记的主体作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并有权成为独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意见》(试行)提出,“国家馆、国际组织馆和境外最佳城市实践区案例馆以‘展馆’或‘案例’的名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有独立的账号和资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其他组织’的规定,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共有242个参展国家、国际组织和城市最佳实践区案例等参展者依照《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主体登记手续,并获得相关证照。

(七)宣传品进境和分销领域

世博会举办期间,境外参展者往往会有大量的印刷品(包括出版物和非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需要运入主办国境内,有的系用于其展区内的展示或播放,有的则用于参展者展区内商业区域的销售,还有的则作为参展宣传资料在参展者展区或相关活动中免费向参观者派发。

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22]的规定,出版物的进口业务应由持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23]海关总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4](海关总署第161号令)中明确规定,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禁止进出境内容时,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25]。在我国的实践中,印刷品的进境审查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而音像制品的审查则应由进口经营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海关凭相关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放行。

为便利境外参展者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进境并在上海世博会上进行展示或播放、销售或派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9月30日和10月10日先后发布了《关于委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音像制品进口的批复》(新出版审字〔2009〕467号)和《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参展者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入境、复制、分销等问题的批复》(新出版审字〔2009〕487号)。上述两份批复在如下两个方面实现了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管理政策的突破:(1)从2010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新闻出版总署将用于上海世博会音像制品进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实施,以缩短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查时限;(2)授予境外参展者在工商登记后具有在世博会内销售经过办理进口手续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资质

从2009年2月上海世博会参展者的首批宣传品申报审查至2010年10月31日上海世博会闭幕,上海世博会的152个境外参展者共有4 383种拟进口用于上海世博会的宣传品申报审查进口,共涉及36种语言。其中,出版物1 185种,出版物以外的其他印刷品2 728种,音像制品470种。

此外,为满足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众多在世博村内居住的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购买境外报刊等出版物的需求,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关于同意在上海世博会世博村书报亭销售境外报刊的批复》(新出版审字〔2009〕445号)。《批复》允许在世博村内的书报亭销售境外报刊等出版物,并允许在原有涉外场所代销的53种境外报刊的基础上另增40种境外报刊,以满足境外参展者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和生活的需求。

(八)文化活动审批领域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世博园区内共组织了22 965场次的文化演艺活动,观看各类文化演艺活动的世博会参观者累计超过了3 400万人次。其中,来自176个国家、13个国际组织、36个城市最佳实践区案例和4个企业参展者的1 200余支团队上演了1 172个节目。[26]

为了做好上海世博会参展者文化活动项目的审批,我国文化部、外交部和海关总署于2010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涉外文化项目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外函〔2010〕308号)。

《通知》以我国现行有关涉外文化演出的管理制度为基础,明确了上海世博局组织、实施上海世博会涉外文化活动的合法资质,并作为申报主体的法律地位。据此,上海世博会参展者在世博会举办期间于世博园区举办的涉外文化项目,统一由上海世博局汇总信息后申报审批。

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上海世博会举办的实际情况,《通知》明确并规定可在项目申报审批阶段,适当放宽受理时项目信息要求,以确保审批时效。但是,在通知核发签证和办理器材通关手续前,上海世博局应完成全部项目信息的汇总,并调整已经报批的项目信息。

此外,在上海世博会场馆建设的行政审批、参展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使用等领域,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也都制定了专门针对上海世博会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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