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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主办国法制创造的主要特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上海世博会主办国法制创造的主要特点从上述具体领域的实践中可见,为实现国内法制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要求,为上海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营造便捷良好的制度环境,中国政府在法制创造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持续而严肃的努力。

三、上海世博会主办国法制创造的主要特点

从上述具体领域的实践中可见,为实现国内法制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的要求,为上海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营造便捷良好的制度环境,中国政府在法制创造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持续而严肃的努力。其中许多领域的实践是具有创造性的,可为今后的世博会举办国和我国举办类似大型国际活动提供借鉴。

与其他世博会相比,上海世博会在实现主办国法制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调方面具有如下六方面主要的特点:

第一,上海世博会在实现法制创造方面,既面临许多以往世博会所共有的问题,也面临一些上海世博会所特有的问题。例如,有关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以及税收优惠等事项,这些问题都是以往世博会举办中所普遍涉及的,也是世博会主办国进行特别立法或采取特别优惠政策的通常领域。然而,上海世博会是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注册类世界博览会,又是一次时间长、规模大、参展主体多的世博会。加之我国的政治制度、发展阶段和现有行政管理制度,上海世博会在遵循国际规则中还涉及一些以往世博会举办中不存在或不突出的问题,如参展者文化活动的审批问题、参展者进境音像制品和印刷品的审读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参展者主体登记问题等。这些领域的制度创造既缺乏完备的国际规则制度可资遵循,也缺乏以往世博会的惯常做法可资借鉴,具有更高的难度。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例,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所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之巨、复杂程度之高,都是以往世博会(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举办的世博会)所未遭遇的。再以参展者在主办国境内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流转税优惠问题为例,免除或退还相关国内采购的流转税是以往世博会的惯常做法,但我国迄今为止未有类似增值税或营业税退还的法律规定和实践,这就使我国要在这一问题上实现与国际规则的协同存在相当的难度[27]

第二,上海世博会的法制创造的努力伴随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进程的深入而丰富发展,呈现滚动推进的态势,并贯穿于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全过程。从一开始的动拆迁、世博会标志保护和税收优惠领域,到其后建设阶段的建设审批报批领域、建筑装饰材料的免税进口和国内采购的增值税退税,再到布展阶段的货物海关、检验检疫和人员出入境,再到临近运营阶段的活动审批和参展者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到世博会结束后参展者国内采购物资出境所涉及的通关和检验检疫问题,上海世博会的法制创造的进程虽然难以清晰地划分阶段,但其整体脉络与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进程是相吻合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许多领域,上海世博会的法制协同还根据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工作的实际推进而不断修正、丰富和完善。以税收政策为例,在财税〔2005〕180号文构筑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制度框架体系的基础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在其后多次发文,以根据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机制的调整和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实际诉求,对上海世博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优惠内容和适用期间进行补充规定,特别是将参展者境内采购货物退还增值税纳入其中。

第三,在国家组委会和执委会的领导下,相关政府部门与世博会组织者通力协作,并充分听取BIE的指导帮助,成为推动上海世博会法制创造的有效工作机制。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实践中,凡遇到国内法律制度存在空白或与世博会国际规则不协调之处,世博会组织者总是及时地与上海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并在国家组委会的框架下及时将相关的政策需求提请国家相关部委,以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下寻求解决方案,并制定专门政策。在此过程中,上海世博会组织者及相关政府部门充分依托BIE的指导和帮助,并借鉴以往世博会的相关经验。

第四,在法制创造上,我国政府主要采取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专门适用于上海世博会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我国并未在宪法层面明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但在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方面,实践中我国一般采取“转化”方式适用国际法,而不直接适用国际法规则。考虑到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和适用期间的有限性,在针对上海世博会出台特别措施时,我国政府主要采取了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这一方式有利于较好地遵循国际规则、满足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实际需要与国际法制协调统一的平衡关系。当然,个别领域的特殊立法也存在报中央政府部门批准后由上海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例如,《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便是经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第五,注册报告、一般规章、特殊规章相关法律文件,特别是特殊规章的编制及其报BIE审核批准的过程,成为推动制定特殊立法、实现法制协同的过程。如本书第三章中所述,对世博会注册文件的审核,以及对其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审议批准是BIE确保主办国法制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的重要机制。在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一般规章和共计14份特殊规章编制和提交BIE审议批准的过程中,BIE及其成员国围绕着货物通关、税收优惠、签证便利、外汇汇出等一系列重要的主办国行政管理事宜与我国政府和上海世博局反复协调沟通,要求中国政府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作出明确且符合世博会规则和惯例的承诺。为了使国际承诺能在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真正付诸实施,在编制注册报告、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过程中,作为上海世博会组织者的上海世博局积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出台适用于世博会的特殊政策,以避免特殊规章等文件中的规定与国内立法和实践相矛盾。注册报告、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编制及其提交BIE审议及批准从2004年初至2008年末[28]历时五年,而确保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的努力更是贯穿在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全过程中。有关参展者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退税、采购服务的营业税补贴、宣传品进境审查、参展者外汇汇出、工作人员临时驾车等领域的制度建设,都是在注册报告、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编制过程中提出和推动的。

第六,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实现便利参展与有序管理的协调统一,是上海世博会法制创造最为根本,也是至关重要的价值取向。世博会国际规则在许多涉及主办国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是相对原则和笼统的。因而,在实现国内法律制度遵循世博会国际规则时我国应当以现有国内法律制度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立足于上海世博会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对既往世博会相关措施和管理的借鉴。上海世博会的特别立法都是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的必要调整,而非横空出世地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变革。实现“便利参展”与“有序管理”的协调统一成为了设计和完善上海世博会相关特殊立法的终极标准。主办国一方面要确保参展者货物便捷通关参展,人员便捷入境居留,并确保参展者的参展成本适度合理;另一方面,还要使参展行为有序可控,使其不对世博会整体的安全举办、对主办国的整体社会秩序带来危害或不利影响。上海世博会组织和举办过程中,在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税收优惠、宣传品进境审读、涉外活动审批等领域的制度创造中,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特别立法的制度设计里都充分体现了满足参展方诉求与有序管理、安全可控等价值取向的平衡。

【注释】

[1]参见[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2]See Participants' Labour Legislation Handbook,by State Cooperation for the1992 Seville Universal Exposition S.A.pp.13—15.

[3]1998年里斯本世博会的举办期间为1998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4]展区代表,是认可类世博会参展国家和国际组织所任命的,全权负责其参展世博会事务的负责人。展区代表的职权与注册类世博会下的“展区总代表”相当。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5]See 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of Expo 2012 Yeosu Korea,pp.12—13.

[6]引自周汉民:《上海世博会与城市法治化》,载《城市与法治》,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7]本节所述的“特殊立法”,许多均是以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并非属于我国《立法法》意义上的立法行为。

[8]有关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范围,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2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系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专门制定于2004年12月24日公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施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世界博览会标志63项,其中图形标志11项;共向海关总署备案世界博览会标志58项,其中图形标志6项。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的规定。

[12]参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5条第(六)类情形。

[13]“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是我国政府组织和举办上海世博会的领导机构,由中央相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作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上海世博会组织、举办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决定,确定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参见《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第1部分“相关法律和财政措施以及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系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6]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系于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系经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参见徐金记《: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检验检疫工作方案》,人民武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3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系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1]参见徐金记《: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检验检疫工作方案》,人民武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1页。

[22]《出版管理条例》系于2001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3]参见《出版管理条例》第41、44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于2007年2月14日经海关总署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6条。

[26]参见上海世博会官方网站:http://www.expo2010.cn/sbhd/indexjn.htm,2011年3月20日访问。

[27]有关参展者在主办国境内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流转税优惠问题,详见本书第六章相关内容。

[28]上海世博会的注册报告、一般规章和第1和2号特殊规章于2005年12月1日在BIE第138次全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3至6号和第8至11号共8份特殊规章于2007年6月16日在BIE第141次全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7号特殊规章于2008年3月31日在BIE第143次全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12至14号特殊规章于2008年12月2日在BIE第144次全体大会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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