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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相关立法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和高速公路管理方面的立法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自1986年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都可以适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1.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和高速公路管理方面的立法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自1986年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公路法》(2004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交通部于1994年颁发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4〕710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外经贸法函字第89号),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国务院1999年下发的《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2008〕315号)等。

尽管我国关于公路保障的立法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节对于高速公路的“通行”做了特别规定,《公路法》中关于收费公路的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高速公路,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外,尚无一部专门规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法律或法规。

2.《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后,因燃油税改革、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等原因,分别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两次对其进行修正。

《公路法》是规范我国公路建设运营的主要法律,对我国的公路发展具有指导作用,它指明了我国公路事业的公益发展方向,是我国公路事业的总章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收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尽管我国没有规定关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特别法,但是我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并且我国大多数高速公路都是收费性质的公路,所以可以适用《公路法》第六章“收费公路”中的规定。《公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这都可以适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路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在我国没有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法的阶段,都可以适用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该法效力层级较高,其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很难直接运用。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在公路建设发展初期,国家曾颁布过《公路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但是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公路法》的颁布实施,这些行政法规已经不再适应公路发展实践的需要。因此,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就目前我国的现实来看,我国的高速公路均为收费公路,所以该条例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将我国的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两类。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依据公路的不同性质,该条例设计了不同的具体条款。例如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这表明前者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存入财政专户,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费用的支出。后者属于经营性收益,用途无明确限制。

2013年,交通运输部曾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公示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直接涉及特许经营的部分有一处,就是将第十一条第三、四款修改为: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选定的投资者应当与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的标的;对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主要责任内容;批准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的具体方式;确定的合理回报率;收费权益转让的有关要求;收费期满后的公路移交手续等内容。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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