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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日,T公司与现代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现代设计公司为T公司的“XLX家园”工程项目进行扩初调整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争议焦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订立与效力。T公司口头委托土建咨询公司进行设计,在接受了土建咨询公司的初步设计方案后仍未与其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土建咨询公司实际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

主题案例

上海LL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T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16]

案情回顾

2000年11月,本案当事人上海T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T公司)口头委托本案当事人上海LL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土建咨询公司)为其投资建设的“XL苑”(后改名为“XLX家园”)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设方案设计,并支付土建咨询公司备用金10 000元。2001年1月2日,土建咨询公司向T公司交付了该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并通过了规划审核。1月20日,T公司向市招投标办公室办理了直接委托土建咨询公司设计的申请,并支付土建咨询公司代办招投标费用10 000元。1月22日,市招投标办公室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核准了T公司申请委托土建咨询公司设计。3月5日,土建咨询公司完成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将该初步设计递交初步设计评审会进行审查。3月16日,土建咨询公司将该项目工程概算书邮寄给T公司。

3月30日,T公司向市招投标办公室申请变更设计单位,并退回了原中标通知书。4月5日,市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发出中标通知书,核准T公司申请变更委托现代设计公司设计。同日,T公司与现代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现代设计公司为T公司的“XLX家园”工程项目进行扩初调整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现土建咨询公司与T公司对合同效力及劳务补偿费用等问题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订立与效力。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土建咨询公司与T公司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关系未成立。T公司口头委托土建咨询公司进行设计,在接受了土建咨询公司的初步设计方案后仍未与其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土建咨询公司实际的经济损失。在合同未成立相关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土建咨询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T公司对该公司付出劳务的补偿。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探讨

从案情来看,本案中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虽然办理了招标投标手续,但其实质上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订立的。虽然本案中所涉建设项目不属于基本原理中所述可以直接发包的范围,但是案情发生在2003年起施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之前,并不能确定其属于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范围,因此设计合同不因为订立方式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17]

然而,土建咨询公司取得中标通知书以后,未能与T公司签订书面的设计合同。而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有人认为是承诺,且能够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如果招标人和投标人日后不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18]但大多数判例和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只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招标投标合同法律关系,其可以属于设计合同的“预合同”,对于违反预合同的当事人可适用强制履行或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损失。[19]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的观点与上述分析思路相同:土建咨询公司与T公司仅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该方式使得设计合同因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而未能生效。但发包方须承担不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缔约责任及接受承包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成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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