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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生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后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等问题。如使勘察、设计工作根本无法进行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解决设计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相关工程的验收等,如未履行协作义务,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生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合同后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等问题。前者,我们已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进行了论述,如不符合合同订立的条件,合同都应视为无效:比如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主体不合格,如无资质或相应资质等级;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而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只涉及按《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缔约过失”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可直接参见本书第四章“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之论述。

生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现分别加以阐述:

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作为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正是另一方的权利,现仅从义务角度加以分析。

(一)发包人(一般称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发包人委托勘察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供勘察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及附图,并提供现场勘察条件,如:征购土地、排除障碍物等。

发包人委托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的技术要求。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资料等。

如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技术、图纸等不准确、有错误,并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延误工期的,勘察设计人除有权要求发包人重新提供准确的材料、信息外,还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增加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如使勘察、设计工作根本无法进行的,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

2.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协作条件

主要指为勘察、设计工作的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如交通、住宿等,如发包人未履行该协作义务,应负违约责任。

3.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支付相关费用

勘察、设计的费用一般都有国家标准,原则上双方应按国家标准执行,但双方亦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协商收费的方式。但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如显失公平,则可依法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如发包人未按约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4.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这是一项相对来说比较特殊的义务,因为发包人依法应享有勘察、设计成果的所有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委托人)对勘察、设计成果的使用应不受限制。但也有例外,如一般不允许擅自修改,如因擅自修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二)勘察、设计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具体的勘察、设计工作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规定(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工作勘察、设计工作外,最重要的义务就是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如果迟延交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质量、技术等条件)的勘察、设计成果。

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意义自然极其重大,因而勘察、设计工作完成的成果不论质量、技术方面均需符合合同约定,符合建设工作项目的需要。理论上,将勘察、设计人的该项义务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不符合质量、技术要求的成果,勘察、设计人负有完善的义务,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3.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

这一般是对设计人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解决设计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相关工程的验收等,如未履行协作义务,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1.按照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特别是质量、数量方面的要求)、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义务

实践中,除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一般均由发包人提供外,建设工作所需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及设备等也可约定由承包人自己准备,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存在该项义务。如发包人违反本条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继续履行、损害赔偿两大违约责任形式。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承包人提供协作条件

如协助承包人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用水、用电问题,及时提供工程进度款等。如因发包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缓建、停建的,除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外,发包人应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工程的交工、验收手续等

发包人必须派驻工地代表,或委托监理工作人员,随时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否则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亦应承担其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当然不一定是主要责任。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如果因发包人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作业的,除顺延工期外,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4.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如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未能支付或部分支付,承包人还享有对依法通过拍卖工程收取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及违约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保证按期开工,确保施工进度意义重大。如违反该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

2.严格按合同约定施工,接受发包方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不得偷工减料。偷工减料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弊端,极易造成质量问题。如违反该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灾难性后果,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

3.按期按质完工,交付工程

如逾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主要有违约金责任,如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责任,当然不承担此种责任,但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未按质完成,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返工、改建的违约责任,如造成逾期交付的,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工程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的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都应规定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负有保修义务。如违反该义务,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应注意的是,按《合同法》第282条的规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违约(质量不合格)而产生,但可能亦是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如商品房建设中,发包人将商品房售予第三人,第三人在使用中因房屋质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因购房人与承包人并无合同关系,彼此间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购房人与发包人(出售人)有合同关系)便可能存在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如造成发包人自身的损害,则发包人可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此乃“责任竞合”,见本书“违约责任”一章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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