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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赠与合同的效力即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仅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任何义务。赠与合同一经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纯获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等价关系,因此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合同的效力即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仅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任何义务。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移转于受赠人,但是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转移至受赠人。赠与物的所有权一经移转于受赠人,赠与人一般不得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一经生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履行赠与义务,但是,如果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仍然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显然有失公允。因此,《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如果赠与人已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则赠与人一般不得请求退还。

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对于无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一般赠与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是赠还是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催促赠与人尽快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无撤销权,故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并且在赠与人无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赠人有权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寻求救济,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受赠权利。不过,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单方负担义务,所以赠与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其责任不如双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那么重。受赠人仅能要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或其价金,而不能要求赔偿迟延利息

三、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法定责任制度,是指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的瑕疵所负有的一般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不能完全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即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但是,法律关于这一责任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行性,买卖当事人可以用特别约定予以免除、限制或者加重。买卖当事人未对瑕疵担保作约定的,买卖标的的瑕疵适用一般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对其他有偿合同也适用,其根据在于有偿合同的等价的特性,法律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是为维持有偿合同的等价的均衡,借以特别保护交易的安全。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纯获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等价关系,因此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则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欺诈行为。例如甲赠与乙一间房屋,明知屋内横梁已断裂却不告知,如果因横梁断裂导致房屋倒塌给乙造成损害,则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形下,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以赔偿受赠人因赠与标的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受到的损害为限,如果该瑕疵并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虽非故意不告知,但其保证无瑕疵时,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受赠人基于赠与人的保证产生依赖,赠与人应当因其保证对这种依赖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也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虽然也是一种无偿合同,受赠人享有受赠与利益,但受赠人同时负有履行所附义务的责任,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就受赠人履行义务方面而言,双方当事人实际上产生了一定的对价关系,受赠人有如同买受人的地位。因此,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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