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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本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2000年,由建设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中颁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的示范文本。其中,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种:一种是适用于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的民用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另一种是适用于除了民用建设工程之外的生产性专业建设工程(如工业建筑、铁路、交通、水利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本书只介绍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的主要条款。

(1)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5-1。

表5-1 民用建设工程合同设计项目内容

(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见表5-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见表5-3。

表5-2 发包人提供资料表

表5-3 设计人提供资料表

(3)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的,设计人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设计人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4)设计人按上述1)、2)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的,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5)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本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成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的,发包人均按上述1)中的规定交付设计费。

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

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6)其他:

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4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的,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合同份数。

9)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10)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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