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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提高合同文本的标准化程度,尽可能方便用户,FIDIC于1999年发布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即“彩虹系列”,具体包括:1.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为提高合同文本的标准化程度,尽可能方便用户,FIDIC于1999年发布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即“彩虹系列”,具体包括:

1.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1999年第一版)。该合同条件取代原红皮书,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作区分又将其称为“新红皮书”。

2.黄皮书:电气和机械设备以及承包商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plant,and for building works,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1999年第一版)。该合同条件旨在取代原黄皮书(即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故又称“新黄皮书”。

3.银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1999年第一版)。

4.绿皮书: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1999年第一版)。

5.橙皮书:设计—建设与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1995年第一版)。

6.粉红书:MDB版施工合同条件(Harmonized Red Book(MDB Edition)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2010年第3版)。该版本系为应对多边发展银行(Multilateral Development Banks,MDB)的需求,由伊斯兰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与FIDIC合作制定而成。

7.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Client/Consultant Model Services Agreement)(2006年第4版)。

8.蓝皮书:疏浚和开展工程合同条件(Dredgers Contract)(2006年第1版)。

9.金皮书:DBO合同—设计施工运营合同条件(2008年第1版)。

10.分包顾问协议:1992年第1版。

11.建筑分包合同条件:与红皮书和粉红书配合使用(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Red Book and the Pink Book)(2009年测试版)。

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是菲迪克最为著名和使用频率最高的合同条件,故下文在做介绍时也会以这三种合同条件为目标。

在合同结构方面,上述三种合同条件都是由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专用条件(Particular Conditions)编写指南、范例格式等三部分组成。具体而言,通用条件共有20个条款,并附争端解决协议书一般条件(General Conditions of Dispute Adjudication Agreement)(含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DAB)的程序性规则等)。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是将通用条款的细化,包括常见的担保相关条款的格式。范例格式包括投标函、合同协议争端解决协议书的格式。

如上文所述,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在适用范围、合同生效时间、付款依据、施工依据和风险分担等方面也各具特色:

1.适用范围:红皮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项目,尤其推荐用于由雇主(或其工程师)承担主要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黄皮书主要适用于由承包商(或其工程师)承担主要设计责任的电气或机械设备供货和建筑或工程项目;银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责任,雇主只需提出简短的性能规范的项目。

2.合同生效时间:红皮书和黄皮书的合同一般是在雇主向承包商签发中标函时生效,如果无该等函件,也可基于满足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而生效;银皮书则与之相反,即原则上按照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而生效,但可在投标函中明确规定在雇主出具中标函时合同生效。

3.付款依据:在红皮书中,中期付款和最终付款须工程师证明,并依据测量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表或其他资料表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付款金额,这也体现出红皮书非常适合用于建筑和土木工程项目;黄皮书规定中期付款和最终付款须工程师证明,付款金额一般参照付款计划表确定;银皮书规定的付款依据和黄皮书类似,但银皮书中无工程师,即无须提供证明,只需参考付款计划表确定付款金额。

4.施工依据:红皮书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含规范和图纸)和工程师指示设计(仅限于规定的范围)和施工;黄皮书要规定承包商按照合同(含其建议书和雇主要求)约定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完成其他工程;银皮书则规定承包商根据合同(含其投标书和雇主要求)约定提供生产设备、设计并完成其他工程,以备运营。

5.风险分担:红皮书和黄皮书强调平衡各方的风险责任,即通用条件在充分考虑保险、项目管理的合理原则、各方对风险的预见能力以及减轻该等风险影响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和平等原则分配风险。这意味着,雇主只有在发生特定风险的情况下才需要向承包商支付费用,承包商亦不需要对其难以预料的风险承担责任;但银皮书的通用条件则把较多的风险分配给承包商,且频繁发生的“外部自然力”风险由承包商独立承担。银皮书反映了市场对竣工时间和费用确定下的渴求,且雇主愿意就该不公平的风险分配支付相当的价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与战争、恐怖主义和不可抗力有关的风险仍由雇主承担。

6.合同管理:在红皮书和黄皮书中,合同管理由雇主指派的工程师负责,但在银皮书中,除雇主已指定雇主代表外,合同有雇主负责管理。

7.争端解决:红皮书和黄皮书规定可将争端提交DAB解决,也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师对争端的决定替代DAB的决定,但银皮书规定发生争端应交由DAB解决。

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通用条件均为20条,具体内容基本相同。为免冗杂,下文将以红皮书为分析的对象。

第1条:一般规定。本款是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包括定义、解释、通信交流、法律及语言、文件优先次序、合同协议书、权益转让、文件的保管和提供、延误的图纸或指示、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保密事项、遵守法律、共同和各自的责任等条款。定义、法律与语言、文件优先次序、权益转让、保密事项以及共同和各自的责任对各方都非常重要。在此,鉴于文件优先次序直接决定合同文件的解释和适用次序和效力,需要对此作出着重强调。在红皮书中,因为合同协议书是当事人最终签章的文件,故放在首位;中标函是形成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文件,故位居次席;投标函即要约,故随中标函其后;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直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因此分列第四五位;规范要求(包括设计提出的工料要求)多为技术数据,是编制图纸的基础,故位于其前;最后则是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上述位序与我国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完全一致,下文会对此做进一步分析。

第2~5条:雇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第2条【雇主】,主要包括雇主赋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协助承包商办理政府许可、执照、获得批准等事宜;雇主人员应遵守承包商管理制度事宜;雇主的资金安排以及雇主向承包商索赔事项。第3条【工程师】主要规定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工程师授权、工程师指示、替换工程师以及限定工程师处理争议的“确定”事项。相较于上两条,第4条【承包商】内容较多,共规定承包商的24项义务,包括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履约担保、分包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质量保证、环境保护、进度报告(progress reports)等。需要提示的是,虽然合同附件中提供了标准格式的履约保函,但实践中,雇主更多会采用自己的模板,以获得更大保障。第5条是对指定的分包商的规定,包括“指定分包商”的定义、反对指定、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及付款依据等。

第6~7条:员工和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第6条是对承包商员工的规定,主要是涉及劳工法的相关事项。第7条是对设备、材料和工艺的要求以及相关检验测试事项的规定。

第8~11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试验,雇主接受,缺陷责任。第8条主要是对工程的时间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时间、进度计划、工程暂停以及复工等。第9条是对竣工试验的规定,包括承包商的义务、延误的试验、重新试验及未能通过试验等内容。第10条【雇主的接收】,分为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的接收、对竣工试验的干扰以及需要复原的地面等四款。第11条【缺陷责任】主要包括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修补缺陷的费用、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未履行的义务及现场清理等十一款。

第12~13条: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第12条主要规定需测量的工程及测量方法和估价等内容。第13条则规定变更权、变更程序、以适当的货币支付(payment in applicable currencies)、暂列金额(provisional sums)以及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因成本改变的调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13.1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师在项目建设中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即在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地国的法律改变(包括颁布新法和废除或修改现行法律)或对该等法律的司法或法律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因素做出调整。事实上,对工期较长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法律变化十分正常,加入本条将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作为雇主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通用条款也对此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合同价格、预付款、付款计划表、支付、保留款的支付、结算单及支付的货币等。在第14.1款【合同价格】中,规定“合同价格应根据第12.3款【估价】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并应按照合同进行调整;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金、关税和费用。除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的规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该类费用进行调整”。

第15~16条:雇主终止合同,承包商暂停和终止合同。第15条主要规定雇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并规定了雇主终止通知生效后,工程、货物及承包商应得款项以及终止后的付款,更为关键的是,第15.5条【雇主终止的权利】规定“雇主应有权为其便利在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这一规定赋予了雇主较大的合同解除权。与之相对,第16条规定的是承包商暂停工作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17条:风险和责任。该条首先规定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雇主人员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免受因承包商施工引起的(包括第三方索赔)损害。其次规定了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责任期限,即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10.1款视为已颁发之日止。再次规定了雇主的风险及后果,风险包括战争、暴动、恐怖主义、由雇主或雇主人员所做的工程设计等,如发生上述风险,承包商应迅速通知工程师并应其要求修正损失。最后规定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责任限度,即除第16.4款和第17.1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工程等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损失或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18条:保险。保险是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部分,对于该部分内容,红皮书规定通常由承包商从与其保持连续业务关系、并因此可能提供有竞争力条件的保险人获得保险。具体而言,对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应投保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因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等第三方责任险,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应由承包商办理;承包商人员的保险亦应由承包商办理并维持。

第19条:不可抗力。红皮书规定的“不可抗力”应具备四个要件,分别是(1)一方无法控制;(2)在合同签订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3)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4)不主要归因于他方。如一方因不可抗力时期履行合同受阻,应在察觉或应已察觉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后14日内向他方发出通知,各方均应尽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延误减至最小。此外,该条还规定了不可抗力对承包方及分包方的影响及处理方式,以及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赋予的特定当事人自主选择终止、付款与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根据法律解除履约的方式。

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关于索赔事项,可索赔的项目分为25类,包括工程变更、雇主违约、法律改变等。菲迪克合同条件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一般的争议解决程序,作为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索赔应先提交至工程师,由其协调各方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合同规定作出决定。双方因合同引起的任何争端,也可提交至DAB。该机构的组成类似于仲裁庭,即由1名或3名成员组成,一般为3名成员,双方各提名1名成员,报他方认可,再共同商定第3名成员作为主席。DAB在收到提交的争议解决委托后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此类任何期限内作出裁决。作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则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如任何一方对DAB的裁决不满意或DAB未如期作出裁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日趋丰富,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已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在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主导的海外项目中,特别当工程承包由中国企业负责,该示范合同在实践中的适用空间越来越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我国国内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也是国内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协议依据。

示范文本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主要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11个附件,即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履约担保格式、预付款担保格式、支付担保格式及暂估价一览表。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约定了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签约时间及地点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章栏等,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是对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下文将做进一步分析。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和完善,条款编号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即一般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与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下文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介绍:

1.第1条:定义

第1.1款【词语定义与解释】,包括49个定义。

第1.5款【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范文本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7)与上文介绍过的菲迪克红皮书规定的文件优先次序相同,但后两部分不同。

新增第1.7款【联络】:建设工程项规模大、工期长、参与方众多,为保证各方能及时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示范文本特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受一方承担”。

新增第1.11款【知识产权】:“合同当事人把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其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各方创新

2.第2条:发包人

第2.5条【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证明来源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保人提供能够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影响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如上文所述,付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付款能力是承包人面临的重大风险。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承包人的履约信心,避免因资金问题造成不利后果;提供支付担保,既体现了双方的平等地位,也是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要求的做法。

3.第6条: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第6.2条【职业健康】:虽然未如菲迪克合同条件将“员工”单独列为一条,但现行示范文本中也非常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并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6.3条【环境保护】: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并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第11条:价格调整

本条价格调整旨在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根据该条规定,合同价格调整分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两种情形,其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采用市价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市场价格波动在所难免且难以预见,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重视合同价格的调整机制;对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各方则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的范围,其次是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的具体处理方式。按照第11.2款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无法就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达成一致,则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这也体现出了示范文本以监理人为中心的项目管理模式。

5.第20条: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也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当事人签订的和解或调解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定。争议评审小组的组成方式类似于菲迪克合同中的DAB。争议评审小组的书面决定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不接受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可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该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人和项目发起人会开展细致的财务分析和可行性分析,以确定项目建设总成本,而项目收入则应用于以下目的:

1.偿还项目公司为融资而发生的债务;

2.保持预期债务偿付比率;

3.项目运行与维护;

4.项目发起人的回报。

1.中间工程完工时间

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2.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如果由发包人负责工程技术资料,发包人应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3.未能如期完工的结果

如项目未能按照预计的机械竣工、基本竣工或最终竣工时间完成相应建设目标,将会导致下列结果:

(1)贷款偿还时间推迟。在项目成功运行且项目公司获得电费收入后,贷款才会被偿还。

(2)利息增加。如项目公司未能如期获得收入,则贷款利息会增加,并最终导致融资成本高于预期。一般来说,只有在项目开始运行后,利息才能转化为资本并获得偿付。

(3)项目发起人获得的回报率降低。如项目收入未与融资成本同步增长,则会导致项目回报率降低。

(4)支付购电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如未能按照购电合同约定期限开始提供服务,则需支付违约金。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合同中特定的技术标准和运行要求,因为这些规格要求构成项目公司在购电合同中承担义务的基础。例如,假如拟建成电站每年预计发电量为X万千瓦,那么项目公司将按该预计发电量的95%~98%签订销售合同。如该电站实际发电量低于预期,将直接导致项目公司违反其在购电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应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说,项目预期产出会略高于购电合同中约定的总产量。二者的差额能缓和临时增加的不可预期费用对项目公司的冲击。因此,销售合同项下的收益流减少(即项目实际产出低于预期产出)将会压缩该缓冲空间,并增加项目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违约的可能性。

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项目公司通常根据项目进度向承包商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但是,项目公司会扣留每期进度款的5%~10%(即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承包商在收到大部分款项后仍坚持完成项目建设。保留款一般会用于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或就承包商缺陷责任而产生的费用补偿项目公司。为保障承包商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建设,EPC合同有时允许承包商以出具保证履约的信用证或履约保函的方式来替代质量保证金。

在付清全部项目款前,有时约定项目公司或其任命的独立监理人有权认定当期完成进度是否符合EPC合同中载明的进度要求。虽然合同价款是固定的,但可能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时进行调整:

1.项目范围的改变;

2.项目技术或运营要求改变;

3.适用的法律变化;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暴动或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

工程范围是确定EPC承包商完成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获得报酬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工程范围应当尽量完整详细,原因如下:

1.减少EPC承包商对完成项目所必需的且未被纳入工程范围的事项而提出增加费用的请求。

2.避免项目公司或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公司的代理人)在不调整承包价的情况下增加工作量。

因此,项目参与方(在技术专家和顾问的协助下)需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来确定项目工程范围和技术规格。

变更单(Change Order)是各方能够对合同做出实质变更的主要方式。EPC合同的变更单会用于下列事项:

1.变更工程范围。尽管工程范围是经过广泛磋商后确定的,但仍有可能因难以确定设计细节或发生意外事件而作出调整。各方通常同时开展多个项目,因此变更工程范围在实践中困难重重。如果项目公司要求在不调整预定项目范围或规格的前提下变更工程范围,则需对EPC承包商就新增工程和费用作出补偿(如果承包商同意完成新增工程)。如果完成特定任务需要延长工时,承包商也可提交变更单(但项目公司可依单方裁量权拒绝该等变更)。

2.保护EPC承包商免于承担其不同意承受的风险。一般来说,EPC承包商不承担因下列事项引起的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责任:

(1)法律变化:EPC承包商通常不受对项目施加新要求的新法约束,例如,导致项目成本明显增加的新许可证。

(2)项目公司不履约或违约。如果项目公司未按时通知承包商进场或获得必要的许可,承包商对由此产生的施工延误或成本增加不承担责任,且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上调承包价格。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导致项目部分受损。

通常对于性能缺陷和项目延期情况都会规定承包商须支付的违约赔偿金。性能违约金通常适用于项目性能存在缺陷时,但这种性能缺陷并没有超出既定的拒收标准。延期违约金可以适用于单一机组,或者合适情况下的整个项目。延误期始于既定验收日期,终于项目达到最低性能标准的实际验收日期。通常,会有一段时间供承包商在验收后加工完善项目性能,以减少性能违约金的支付。然而,这种补救工作应该在不干扰项目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项目的延期竣工和低性能运行通常会导致与承包商获得的利润水平相比相对较高水平的损失。因此,对于性能违约金和延期违约金会有一个限额,通常分别为合同价值的10%到20%。此外,建设合同通常排除承包商对于间接损失的责任。

承包商可能承担的违约金可能占合同总价的10%-25%,对协议方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是EPC合同的一个关键要素。具体而言,违约金包括工期延误违约金(Delay Liquidated Damages)和性能违约金(Performance Liquidated Damages)等。

1.工期延误违约金

具体而言,计算工期延误违约金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销售合同项下的收入损失;

(2)销售合同项下的项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3)由此产生的间接成本(例如,电费或其他杂费等)。

2.性能违约金

因项目未满足性能指标而触发的违约金,应根据项目收入损失或新增运行成本的净现值计算(通常为合同总价的15%~40%)。只有在项目满足合同设定的最低要求(项目能够运行,可以创造一定的收入,且符合项目公司在销售协议项下所承担的产出要求)时,才会产生性能违约金。因性能瑕疵会导致销售合同项下收入减少,性能违约金一般会用于预先偿还部分贷款以维持债务偿付比率。如项目未能满足最低要求,则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退还全部合同价款,甚至有权要求其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3.违约金限额

EPC合同项下承包商承担的违约金限额(不含第三方索赔)一般是合同总价。但是,这个数额并不能弥补项目公司的全部损失,因为EPC合同总价仅占项目总支出的60%~75%。项目公司的其他支出还包括:

(1)律师费;

(2)许可费;

(3)保险费;

(4)可行性研究支出。

4.施工违约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商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商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商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商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商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针对承包商提前竣工或者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性能要求等情形,EPC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奖金支付条款。如果支付奖金能为项目公司创造经济价值,项目公司也会同意将奖金支付条款纳入到合同中。

1.工期提前奖金

这种奖金有利于促使承包商如期竣工,从而保障项目公司能履行其在销售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项目在销售合同中拟定提供服务起始日期到来前就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则项目公司应当支付这些奖金。

2.性能奖励

(1)为保证项目满足性能要求,EPC合同中也会约定性能奖励。但在支付此类奖励前,项目公司通常会确保其将因此收到实际经济利益。

(2)EPC承包商会建设满足更高要求的项目。为确保其忠实履行其在建设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避免支付性能违约金),承包商实际建成的项目通常会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3)项目公司可能并不使用这些过剩产能。如果在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买方需购买这些过剩产能,或者项目公司未就这些过剩产能与第三方签署销售合同,则对项目公司而言,这种生产能力并没有用,甚至会产生更高的运行成本。

在EPC合同中,项目公司的责任主要包括:

1.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2.取得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取得的许可;

3.为EPC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4.为测试提供必要的材料,例如,在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中,项目公司应提供油气、水电以及其他项目公司测试管道是否能够运行所必需的材料;

5.指定代表项目公司与承包商联系的负责人。

一个发电站通常由几个发电机组组成,各部分分别建设完成。建设合同应指明各部分发电机组完成竣工试验的时间,以及接收每部分机组的预计时间。

最低功能规格会设定发电站性能要求。然而,通常需要承认,在特定情况下,一个发电站所达到的性能水平比合同要求的稍微低一些,虽然和所要求的水平只差了一点,补救这些缺陷的工作量无论是从时间上看还是从成本上看都是巨大的。例如,业主可能认为热效率和运行能力上差3%不会影响项目的基本商业可行性。与此同时,实现全面效率可能意味着承包商以不成比例的成本剥离和重建相关设备。相应地,合同通常会设立最低性能标准,允许隔热率和性能方面的细微偏差,而当承包商就此支付性能违约金时,业主有义务接收项目。理想状态下,这种性能违约金应覆盖业主因为项目没有完全达到应有的性能水平而承受的损失净现值。

另外,除非最低性能标准已经达到,否则业主没有义务接收项目,业主最终会因为没有达到最低性能标准而终止合同、更换承包商,因此遭受的损失将由原承包商承担。

合同中应列出详细的完工测试标准,通常是在业主的要求中列出。对于电力项目而言,通常包括以下几条:

1.功能试验,通常是系统性的,以检测设备和系统的功能和安全运行;

2.可靠性试验;

3.性能试验,旨在检测运行能力、热效率和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当项目的发电机组并行运行时,每个机组的竣工试验可以分别一次性完成。另外,如果发电机组联合运行,例如,在一个联合循环燃气轮机项目中,对开放循环中运行的燃气轮机的验收是临时性的,还受制于对该轮机在后续封闭循环中与联合汽轮机一并运行的联合验收。

建设合同应该规定一段维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在这段时间中,承包商应对缺陷负责,这些缺陷包括项目的设计缺陷和任何潜在的缺陷。对业主而言缺陷责任条款很重要,因为这是验收后他仅有的缺陷救济手段。在一份电力项目合同中,虽然有一些特定的显著例外,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对于潜在缺陷,通常无法向承包商追索。保修期根据项目状况而定,一般为12个月到5年。电力项目合同中存在缺陷责任期越来越长的趋势,其保修期常为24个月。

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是进行补救工作,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承包商通常不需要承担因缺陷而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或间接损失。

付款通常是在各个里程碑事件发生时进行。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业主通常是逐个接收发电机组而不是整体接收电力项目。因此,常见情况是业主运行完工的发电机组和项目通用系统,同时承包商继续完成另一个发电机组的建设和系统接入。业主通常有维持承包商一切险的义务,为项目提供全面覆盖。

业主的代表代业主执行合同,同时承担在传统合同下通常由工程师承担的工作。因为合同是交钥匙性质的,业主的代表并没有设计责任,但应进行设计检查。

施工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彼此及时配合检查验收等。

业主通常会排除合同价款的波动条款,承包商可能会建立地方劳力和材料成本的风险溢价,特别是在民用项目和一些建设工程中。如果业主愿意承担此类风险,允许劳力和材料成本这类最易变动的部分的波动,有可能减少价款。

应指定付款的货币系统。双方可能也希望包括涉及付款时汇率波动影响的条款。设备来源和融资需求也是需要考虑的相关问题。

应对承包商可以分包合同权利和转包工程的范围进行考虑。这些权利通常以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为限制。各方可能希望考虑是任何情况下的转包都需要业主同意,还是只有在工程的一些重要方面的转包才需要业主同意(例如,主要项目设备的供应、设计等)。

因为项目设计是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指定的顾问完成的,承包商/顾问很可能坚持保留著作权,只授予业主不可撤销的免费许可,允许业主为项目使用设计图纸。

除了承诺保证性能水平,其他与项目有关的特定保证也应包括在内,包括适用性义务、特定寿命年限以及其他技术要求(例如可靠的运行能力和设备可用性等)。同时也应获得第三方供应商和项目设计者的附属担保,以及将上述利益转让给业主的条款。

通常会要求承包商提供一份履约保证书(可能是凭要求付款的也可能是疏于行使职责时付款)作为担保。保证金额通常是合同价款的5%到10%。可能也会要求承包商公司的母公司担保。此外,承包商可能寻求以扣留权担保作为替代,为扣留而扣减金额。

如果业主中止工程,承包商可以在特定期间过去后将中止视为合同终止。这一期间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方面的考虑而各有不同。

相比大部分格式合同,建筑工程项目的工期延长的理由更为受限。通常,工期延长在变动、中止、业主出现违约的行为和特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得到允许。

如果合同项下发生实质违约,项目公司通常有权解除合同并接管项目。如果该合同被解除,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返还承包款。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仲裁也可以通过诉讼。但是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相较于诉讼,仲裁程序通常更快而且成本效率更高。此外,仲裁员往往是业内专家,因此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会充分考虑到行业内的实际状况。

选择仲裁时,应具体阐明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应考虑承包商住所地所在管辖区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指定特定法律为适用法时,应选择成熟的,可以解决此类项目产生的复杂问题的法律作为适用法。考虑争议解决和适用法时,通常会基于双方期待迅速地解决争议和现实地执行判决/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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