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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的内容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采购合同的内容一、采购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采购合同,是规定采购方与供应方在合同授予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文本。标的物的数量属于采购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如果采购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用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采购方负担;其包装费用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节 采购合同的内容

一、采购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是规定采购方与供应方在合同授予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文本。采购合同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方式制订不同的条款。一般来说.一份合同由许多条款组成。按照性质的不同可将合同条款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类。采购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最重要的部分,一般不可修改。例如,世界银行的招标采购项R就明确规定,在得到其正式认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进行任何修改,并禁止进行翻印,严禁使用盗版本;对通用合同条款部分的填充和一定范围内的内容增加和修改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部分所附的“专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进行。

采购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以采购对象的不同各有侧重,依据世界银行编制的货物采购合同的蓝本,通用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

定义,是对合同中专用的基本名词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并对合同中出现的英文缩写的全称加以注释。

2.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确定合同的主体,首先应当在合同中确立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住所是表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的重要标志。合同中写明住所的意义在于通过确定住所,有利于决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涉外法律适用的准据法、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等事宜。

3.标的

标的是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采购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

4.数量

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采购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标的物的数量属于采购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

5.质量

标的物的质量是确定采购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标的物的品种和规格,通常指标的物的型号、批量、尺码、级别等;二是标的物的内在质量,通常指标的物应达到的功效,并且不含有隐蔽瑕疵、缺陷等。

6.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是要求在未经采购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供应方不得向非合同履行人员提供、透漏合同文件的内容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7.专利权

专利权是维护知识产权、保护采购方利益的重要条款。它要求供应方保证采购方在所在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都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控制。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方需要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供应方为顺利执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的一种资金担保,目的是避免或减少由于供应方的违约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供应方应在合同授予通知后30天内,按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额的10%)向采购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商品或无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供应方在履行交货义务并验收后,采购方应在30天内退还保证金。对于有保证责任的货物,保证期不足一年的,在交货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减至5%,保证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供应方:对于保证期超过一年的,第一年保证期满后履约保证金减至2%,保证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供应方。

如果供应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并给采购方造成经济损失,采购方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无需得到供应方的同意。

9.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有关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规定,它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在双务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双方应同时履行。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场所。在许多合同中,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移动的依据,也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对于涉外采购合同纠纷而言,履行地点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例如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中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等,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

10.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采购方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采购合同应当对价款或报酬的数额、币种及不同币种之间的汇率做出明确定约定。价款一般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采购一般异地交货,便产生了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报关费等一系列其他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须在采购合同的价款条款中写明。

11.包装

标的物的包装有两层含义:一是放置标的物的容器,一般称为包装材料;二是包装标购物的操作过程。包装对标的物起保护和装潢作用,有时还能反映标的物的质量。所以,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无论是运输还是露天存放期间,该包装应具有良好的防高温、耐严寒、防止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产品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操作维修说明书等。除国家规定由采购方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供应方提供,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应方印刷。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包装费用由供应方负担.不得向采购方另外收取。如果采购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包装费用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采购方负担;其包装费用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12.运输

运输条款是采购方与供应方就货物的运输方式、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明确的规定。

(1)运输方式的选择。规定选择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内河、小邮包运输、集装箱运输还是国际联运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2)选定装运货物时间。对以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也可以规定在收到信用证或信汇、电汇、票汇后某一时间装运。

(3)确定起运地和目的地。确定起运地和目的地时要具体明确,注意装卸的设施及条件,以及地名有无重名等问题。

(4)确定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供应方有利。国际惯例和各国合同法对有关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做法和规定不一,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

13.检验标准和方法

采购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供应方所交货物与合同相符,采购方有权在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检验。若经检验货物与合同不符,采购方可拒收,供应方应免费更换和修理。

14.保险

采购的物资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到各种损失,因此在采购合同中要制定保险条款,对采购物资进行保险。在货物采购中,通常是要求国外货物以CIF(到岸价)报价,国内货物以Ex-Works(出厂价)报价,到岸价和出厂价均是以国际商会制定和公布的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基础,再加入相关内容制定的。货物的保险,到岸价合同中,保险合同以供应方的费用订立;出厂价合同中,则是由采购方以自己的费用投保或以自身的费用委托供应方投保。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都是采购方;保险的货币应是合同货币或采购方接受的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投保险种至少为一切险。

15.附加服务

附加服务要求供应方须按合同规定,提供诸如货物现场装配、维护设备运转所需工具、操作和维护手册及人员培训等服务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果未记入合同价,双方应事先约定。

16.货物保证

采购合同要求供应方应保证所交货物是最新的,且保证该货物不会因供应方设计、材料、工艺等原因在采购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而产生问题。该保证有效期为采购方在合同规定的目的地接受货物后的12个月,或在生产国装运后的18个月。如采购方根据该保证提出索赔成功,供应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有缺陷的货物加以修理和更换,否则采购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而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供应方承担。

17.支付

支付是指供应方向采购方交付标的物后,采购方向供应方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方式。供应方一旦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即以书而通知采购方付款,并随附能够证明已完成交货或服务的发票和合同规定的单据,采购方应在收到供应方书面付款要求和发票等后的60天内付款。

采购合同的支付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内采购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同时,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合同中对支付方式应当明确约定。为便于支付,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对于支付条款,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付款的时期和付款方式。

(1)付款的时期。付款时期一般分三种:一是交货前付款,指签订合同后付款,这种方式大多用于零星采购,机构设备采购及一般合同中的约定预付金也属此类;二是交货时付款,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国内现货采购,在国际采购中的即期信用证付款也属此类;三是交货后付款,国内采购常用此法,国际采购中的凭远期信用证付款或分期付款也属此类。

(2)确定付款方式。在国际采购中大多采用非现金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和支付手段的信贷工具来进行支付。支付的方式可分为三大类:汇付、托收和以信用证方式付款。

汇付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付给供应方,这种方式一般用于预付款、随订单付款等,对于供应方较为有利。托收是供应人委托银行向采购方收款的支付方式,一般对于采购方较为有利。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由银行开具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把采购方履行付费的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保证供应方安全迅速收到款项和采购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为双方提供了信用和融资便利,因此成为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支付方式。在合同条款中如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开证的时间,信用证使用种类,汇票的付款日期、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18.转让

转让条款是要求供应方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须事先经采购方的同意。

19.分包

分包条款是要求供应方如果有分包合同应书面通知采购方,该通知不排除供应方承担合同项目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20.合同的修改

合同的修改是指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新的采购要求时,合同一方提出对合同条件的改动。合同的修改必须由合同双方同意签字,并分送有关各方。

21.违约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条款,是指如供应方未能如期(包括采购方同意的延长期)交货或未能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供应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采购方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可以用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购进相同的货物,供应方有责任赔偿采购方由此而产生的差价损失,并继续履行未终止合同部分。

2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供应方无法预测或预见的、非供应方过失的意外情况造成的误期,采购方不应没收供应方的履约保证金,收取损失赔偿金或因违约终止合同。意外情况发生后,供应方应立即将意外情况的原因、证明材料书面通知采购方,并且供应方在合理范围内应继续履行合同。

23.破产终止

破产终止是指当供应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不影响采购方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4.因采购方原因终止合向

因采购方原因终止合同是指采购方因其自身的原因,向供应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终止合同范围和生效日期。供应方接到上述通知30天内仍应由采购方按合同价格购买已经准备装运的货物。在停止购买条件下,采购方应按双方约定条件向供应方支付材料费和零件费。

25.争议解决

有争议发生时,采购与供应双方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如第三方调解,仲裁机构仲裁等。如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并同意按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双方未约定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26.适用法律

在国际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法律的适用。

27.税费

采购方应承担采购项目所在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采购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发生在采购项目所在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供应方承担。

2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有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费用等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和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合同对此应予以明确规定。例如,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通常情况下,供应方在未经采购方同意而延期交货,每迟交一周(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处以迟交货价值0.5%的罚款,如罚款至最高限额(通常为合同额的10%)时,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责任。

29.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采购合同及不同语言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条款。在涉外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有关合同的全部通讯及文件所使用的文字做出明确的约定。

30.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通常是以满足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为条件:

(1)主管部门对合同的批准;

(2)采购方收到供应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3)采购方取得进口许可证或供应方取得出口许可证;

(4)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

二、采购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是依据每一个采购项目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要求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其主要作用使合同条款中的某些条款根据合同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专用合同条款要与通用合同条款相吻合,凡通用合同条款未能包括采购项目要求的,必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删除、更正或增补。以货物采购项目为例,专用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供应方向采购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额的具体规定;

(2)采购方检验和测试货物方法与地点的具体规定;

(3)对供应方包装、运输、标记和随运内外文件的具体规定;

(4)在制造、运输、贮存和交货过程中,为防止货损、货物必须办理有关保险的具体规定;

(5)供应方提供附加服务、零备件的具体规定;

(6)供应方提供货物保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7)采购方支付方法、条件、支付货币以及供应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开具的发票和单据的具体规定;

(8)有关改变费用和调整价格与价格调整公式的具体规定;

(9)供应方逾期履约和逾期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定;

(10)争议解决方法和解决机构的具体规定;

(11)合同书写和有关合同的全部通讯和文件所使用文字的具体规定;

(12)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增减。

以上介绍了一般采购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条款有需要特别规定的方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签订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是《采购法》特别作出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不容)更改。一般来说,合同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的内容也应当由当事人约定,但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容更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不能像一般采购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

(2)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否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其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供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6)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7)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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