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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协议应解决的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公司法,即以制定法或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经营和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一)公司法的概念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公司法,即以制定法或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等。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经营和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1.外国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早在1673年,法国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商事条例》,该条例的商人部分首次专门规定了无限公司的法律问题。至今,外国公司法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英国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早的国家,也是股份公司出现最早的国家。英国关于私人注册公司的制定是从19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的。英国国会于1844年颁布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合股公司法》,首次允许私人以注册方式成立公司。美国没有一部统一适用的联邦公司法,但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为减少各州之间立法差异而导致的冲突,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曾于1928年制定了《统一商事公司法》,以供各州立法参考。1950年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起草了《美国示范公司法》,成为各州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被认为是最早的商法,其中包含的有关无限公司的规定,堪称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先锋。德国公司法体系较为健全。颁布于1897年的《德国商法典》是一部综合立法,其中第二卷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部分主要涉及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隐名合伙,第三卷贸易法分为通用规定、资合公司的规定以及银行、保险、金融服务等特定行业规定几个部分。

2.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公司法始于清末,1904年1月21日由留英归来的法律专家伍廷芳主笔的《大清公司律》获得皇帝恩准,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以英国1856年合股公司法、1862年公司法以及1899年日本商法典为蓝本,所以它是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混合产物。1908年清政府决定修改,从1908年到1910年重新拟出了包括公司律的《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成立后,仍援用1904年公司律。1914年1月13日,北洋政府以大总统批令形式颁布了《公司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成立后,于192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法》。该法共2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政务院于1950年、1951年先后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等五种公司形式。19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公司的概念

一般而言,英国称公司为“company”,而美国称公司为“corpora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company一词泛指一切由个人组成的以从事工商事业或者其他事业为目的的社团或者联合体。在我国,关于公司概念的理解:在汉语中,“公”含有无私、共同的意思,“司”是指主持、管理,二者合在一起,则是众人无私地主持及管理共同事务的意思。我国较早规范使用“公司”一词的,是在《大清法规大全》中。1904年随着《大清公司律》的颁发,“公司”一词在我国才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大清公司律》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公司进行了法律界定:“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营利性

营利性是指公司必须以从事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二,公司必须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二)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应为人的集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三)法人性

公司具有法人性,是指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四、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

(一)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形式进行共同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成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是以章程为基础成立的,而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成立的。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资本要求不同

设立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而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4.财产权的独立程度不同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完全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从公司取回财产。但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伙取回财产。

5.企业的信用基础不同

6.企业管理上不同

公司的特点之一是集中管理,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7.投资者的责任不同

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但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立的主体不同

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还可以是国家。而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仅为自然人。

2.成员人数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类型,具有法人资格,而独资企业则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资本要求不同

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资本限额。

5.财产关系不同

6.经营管理不同

7.责任承担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而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则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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