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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伙人合伙做生意协议怎么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法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之间的合伙型联营。采用合伙制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特定行业部门进行登记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设立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协议既是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又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基本文件。

(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合伙企业是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营组织。

(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不是以企业资本为信用,而是以各合伙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法律对合伙企业一般没有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而对合伙人个人所应具备的条件有严格规定。这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有显著的、根本的区别。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都不以其出资额或分担的债务额为限,他必须对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负责。

(5)合伙企业是一个经营组织。合伙企业应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经工商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其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军人等,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协议

合伙企业必须订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且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共同管理和使用。

(二)财产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财产保护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与损益分配

(一)事务执行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另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外的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退伙

1.约定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4.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合伙人退伙的财产处置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法律规定分担亏损。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结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务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清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八、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因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违反法律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合伙人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经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不具备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人违法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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