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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一)司法机关概述1.司法机关的概念及特征司法机关指的是适用国家法律处理各类纠纷的国家机关,即掌握和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因而,司法机关当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五、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一)司法机关概述

1.司法机关的概念及特征

司法机关指的是适用国家法律处理各类纠纷的国家机关,即掌握和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司法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专指审判机关,即法院。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多数观点倾向认为,警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从本质上来看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所区别。因而,司法机关当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也同我国《宪法》的形式性规定相一致。我国现行《宪法》“国家机构”一章就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同一节内容规定。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

同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的活动相比,司机机关的活动方式和活动原则均具有自身的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司法机关的活动方式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作出审理和裁判。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既可以针对具体事项,也可以针对普遍性一般性事项,同时立法和行政行为往往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效果。司法机关一般只针对已经发生的、特定的某种问题作出具有特定性的评价和处理。

(2)司法机关以“不告不理”为基本活动准则。“行政是创造性的,而司法是反应性的。”[4]非经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纠纷,提供救济。法院不会主动提起诉讼,行使司法裁判权。

(3)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各国宪法和法律普遍的要求都表现为司法机关的裁判行为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立法机关的活动必须充分反映选民的意志和利益,立法机关的决定往往是各种利益妥协的结果,院外集团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在世界各国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行政机关中,上级领导下级,下级服从上级,这是最基本的规则和纪律。[5]

2.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综观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体系设置,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国情的差异,各国在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设置上各具特色。各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种情况:(1)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附设在法院内部。典型代表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设立检察机关办公室。在联邦最高法院设一名总检察长和若干名副检察长。(2)审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检察体制为中央设立法律事务部,首脑称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首相从下议院议员中提名任命。在地方设立刑事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分级设置,上下统一。(3)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国是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司法部长代表政府出庭提起公诉。总检察长领导下的联邦检察官,被派往各司法管辖区执行检察职务。各州的情况和联邦基本相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指明了人民法院的性质,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唯一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一种专属性权力。除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还要通过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等审判业务庭及政治部、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等辅助和综合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4)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5)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6)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及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4.审级制度

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省、自治区按地区设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自治州设中级人民法院。其审理的案件有: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指的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若干派出法庭。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主要体现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实施。这种规定代表了中国现实对法律的要求,一方面充分考虑到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分权制衡”的原则;同时,兼顾了审判最终裁判的权威及司法效率。[6]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活动、分裂国家的活动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体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还要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2.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控告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等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的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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