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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既是对犯罪进行侦查与追诉的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能够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和避免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是完善现行行政检察制度,充实宪政监督体制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具有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将会有效改变这一监督无力的局面。

三、一种新的制度设计: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

一种理性的、合理的行政复议权配置应当达到三个标准:首先,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相对独立性,行政复议活动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由复议人员依法独立作出决定。其次,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开性与公正性。最后,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机关应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的定位和特点决定了由它代表人民行使行政复议权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客观需要和现实条件。

(一)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建立伊始,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我国建立了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既是对犯罪进行侦查与追诉的机关,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国务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违法决议、命令和措施,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即所谓一般监督。1979年的《检察机关组织法》与1982年的《宪法》保留了检察机关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地位,但却大大缩小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实行侦查和追诉,原来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对各级政府的一般监督权被收归各级权力机关。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应当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权,这是我们研究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从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司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执法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能够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和避免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的侵害。由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是检察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运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全面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国家法律”的内涵,显然不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应当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检察机关不仅应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行专门的法律监督,还应对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进行法律监督,否则,这种法律监督将是不完整的,也是与宪法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因此,长期以来,把检察机关置身于政府行政活动的监督体制之外,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政监督体制的一大缺陷。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是完善现行行政检察制度,充实宪政监督体制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具有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三)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

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方式很多,大体有以下几种: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权力机关的监督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它的职责主要是立法活动和对社会宏观问题、重大问题做出调控和决策。对于行政机关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确实无暇顾及。另一方面,行政事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大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而我国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极少是职业立法者,使得权力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再者,权力机关内部没有专设的审查监督机构,也没有具体可行的监督程序,使得权力机关的监督难以适应需要。2.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中,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属于同一系统,他们在认识、决定问题时难免会站在同一立场、从同一角度出发,而且事实上,当它们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时,上级行政机关很少真正撤销或改变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3.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不能否认法院监督的重要性,但应当考虑到仅靠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监督行政行为,其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的非独立性决定了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软弱性,案件集中在法院也会造成司法成本的巨大消耗,并且由于法官对行政机关的专业技术缺乏了解,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往往有心无力。4.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现行行政检察制度的范围是相当狭窄的,只有对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模式——即按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的一种事后补救。并且,实现这一监督的手段也极为单一,只有抗诉一种方式,同时,加上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并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将会有效改变这一监督无力的局面。

(四)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具有现实条件

将行政复议权配置给检察机关符合现阶段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和检察机关自身的特点。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众多,再加上复议机构本身的人员冗杂,势必造成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而由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符合精简机构的改革要求,也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自身的专业优势: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工作人员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独立、公正地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2、检察机关承担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和证据资源。《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样检察机关通过业务接触就比较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和业务内容,并且可以通过侦查工作把刑事侦查取得的证据与行政复议的证据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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