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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义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针对“五种情形”的特点,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对人民监督员提请的监督情形必须及时予以审查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做好受监督的准备。首先是督促案件的相关承办部门配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其次是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果和意见,确保监督效果;在“五种情形”的案件中,还有分流处理相关监督材料的义务。

三、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义务

(一)检察机关相关案件承办人的义务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往往呈现出一种制约和监督的状态。在人民监督员的制度规范中,人民监督员和相关监督活动参与人权利的实现也意味着对检察机关权力的一种制衡。针对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监督权、提请结果复核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案件参与人的权利,在立法中也必须明确检察机关相关案件承办人的义务。

一是告知的义务。首先是告知人民监督员拟被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具体承办人,并须将相关的案件材料移交给人民监督员。考虑到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职责,在立法中可设计为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移交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给人民监督员。其次是告知相关案件参与者享有相关权利的义务。如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申请人民监督员回避的权利。最后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案件参与人的监督结果情况。

二是接受监督的义务。首先是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构成和主要证据情况。其次是向人民监督员解释适用的相关法律情况,包括适用法律条款的基本含义和适用理由。最后是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各种问题,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询(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必要时配合人民监督员向相关案件参与者直接询问相关案情。

三是保证监督公正。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部门不得干涉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评议案件,也不得泄露评议结果。对人民监督员提起复议和复核的案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另外,针对“五种情形”的特点,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对人民监督员提请的监督情形必须及时予以审查和调查核实,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做好受监督的准备。

(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义务

从性质上对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予以定位,其实质是一种服务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机构。因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义务主要应是一种协调、服务的义务。

公正确定个案监督人选的义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必须依照随机抽取的方式保障人民监督员确定的中立性。

协助人民监督员的义务。包括受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申请,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与职务犯罪相关的会议和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履职保障的义务,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人身自由权和获得报酬权,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独立性。组织监督工作的义务,应提前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时间和地点,并科学组织案件的评议监督会议。

督促检察机关的义务。首先是督促案件的相关承办部门配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将案件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其次是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果和意见,确保监督效果;在“五种情形”的案件中,还有分流处理相关监督材料的义务。

此外,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还应承办其他与监督案件相关的工作。包括保存人民监督员名单、对监督案件案卷存档、对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等活动加以记录、统计,与上下级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业务联系和沟通,完成检察长和检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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