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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相关各方应承担的义务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

第一节 股票上市相关各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类型。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所谓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所谓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所谓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所谓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所谓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为确保上述信息披露基本准则的实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披露。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1)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3)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4)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5)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6)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具体包括:

(1)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2)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3)《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上市股票保荐人应承担的义务

依据《证券法》和2008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我国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保荐制度。

所谓证券发行或上市的保荐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人推荐;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荐人应当督导其推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续规范运作。

交易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

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交易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2)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3)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4)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5)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6)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7)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交易所的规定,并履行向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补充,并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交易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交易所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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