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表现为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和学生年龄的不同,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是对受教育者作为社会公民最基本的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高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这三个规章中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基本前提。
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
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3)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
(4)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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