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生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解除痛苦的义务。医学伦理学的《日内瓦协议法》也规定:“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以尊重。”在现代医学伦理学中医务人员除了对病人尽义务外,还要对社会尽义务。如病人享有医疗的权利,医生有治疗的义务;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有解释与说明的义务;病人有要求为其保守秘密的权利,医生有不把病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等。但是,病人权利也常常同医生的义务发生矛盾。

6.3.1 医生义务的概念

义务(obligation)是伦理道德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义务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在道德上应履行的职责。通俗地讲就是对他人或社会做与自己的职责、使命、任务相宜的事。义务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决定的。人一旦进入一定的社会关系,就必然要担负起一定的使命和职责,对这种职责的理解和体验就是义务。义务包括对特定个人的义务,也包括对集体、社会、国家的义务等。

医生(也包括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的义务就是在全部的临床医疗工作中,医生都应无条件地忠实于病人的利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做每一件事来治疗病人疾病,增进病人的健康。同时,每个医生还必须承担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增进公众的健康,促进社会的发展。这种双重的义务观是现代医学伦理学所十分关注的。

6.3.2 医生义务的内容

医生对病人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与病人权利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对医生的义务要求。

(1)医生对病人的义务

医生对病人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治疗的义务。医生必须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病人服务,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了医疗这门职业,就承担了任何理由都无法推托的为病人治病的义务。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的理由,都不应限制或中断医生对病人的治疗。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规定:“在我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不允许把对宗教、国籍、种族、政党和社会党派考虑掺杂进去。”医生不能因为政治观点不同或个人恩怨拒绝或中断为病人治疗。

②解除痛苦的义务。病人痛苦包括躯体性的和精神性的。躯体痛苦一般可用药物等医疗手段加以控制,但心理精神痛苦则需医生以同情心,理解病人、关心病人,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才能奏效。无论是病人的躯体疾病还是心理障碍,均可由生理、心理、社会三方面因素所致,因此,对病人要全面了解。有的学者主张,医生对病人要有五知:一知病人主诉;二知病人不适;三知病人苦恼;四知病人日常生活的不便;五知病人的社会问题。只有了解病人致病的生理、心理、社会诸方面因素,才能对症下药,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尤其是解除病人心理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是现代医生不容忽视的义务。

③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病人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种说明不仅仅是为了争取病人的合作,接受医生的治疗,更重要的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病人要求了解的有关自身疾病情况,医生应给予负责的说明,特别是在诊断措施存在或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医生更应该给予解释说明。

④保密的义务。医生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保密是医务人员的一种传统道德。早在两千年前,希波克拉底就曾说过:“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医学伦理学的《日内瓦协议法》也规定:“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以尊重。”

当然,在医疗中,医生对病人的尊重是贯穿上述义务内容中的各个方面的。尊重是医生对病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内容。

(2)医务人员的社会义务

在现代医学伦理学中医务人员除了对病人尽义务外,还要对社会尽义务。医务人员的社会义务具体体现在宣传教育、发展医学科学等方面。

①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的义务。医疗卫生工作不仅限于治疗疾病,更重要是预防疾病。预防疾病有赖于科学文化的普及,使人们了解和掌握基本医学知识,懂得自我保健,减少疾病的发生,这是医务人员应有的社会义务。

②发展医学科学的义务。进行医学科学研究,从事医疗卫生实践工作,都需要一种献身和求实的精神。医学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命运,是一项非常艰苦的事业。古今中外,无数医学家为此献出了毕生精力。李时珍用40年心血编写《本草纲目》;王清任不畏封建礼教,冒杀头和传染疾病的危险编写《医林改错》。作为医务工作者,应为维护人类健康,发展医学科学尽自己的义务。

6.3.3 医生权利的特征及其关系

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法治疗,手术治疗还是非手术治疗,服用何种药物,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为了治疗疾病指令病人或家属做些什么,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病人及其家属,业务行政领导部门,乃至整个社会,都应当尊重医生的这种权利。

医生权利的独立性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但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利与其对病人的义务以及与病人的权利有密切的联系。医生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为病人尽义务,医生的义务与病人权利虽具有不同指向但却属同一基本内容,因而医生权利与病人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权利应服从于病人的权利。医生的权利、医生的义务、病人的权利这三者一般来说是统一的,但是会出现分离和矛盾的情况。现将三者关系分述如下:

(1)医生权利与医生义务的关系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个医务工作者对病人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偏离或摆脱对病人和社会尽义务的权利使用是不符合医学道德的。例如有些医生,利用手中的诊断、处方等权利,向病人索取财物。个别医生甚至在需急诊手术情况下,向病人家属索取钱物,作为给病人开刀的条件。在这类事件中,医生所具有的特殊权利,成了向病人索取而不是为病人尽其义务的条件。因此,医生的权利离不开为病人尽义务的前提。其次,要对病人尽义务需保护医生的权利的完整性,任何医疗之外的因素都不能干扰医生独立、自主地使用其权利。

(2)医生权利与病人权利的关系

首先,医生的权利和病人医疗权利应该是一致的,而且医生的权利服从于病人的医疗权利。因为,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病人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病人健康的权利。医生的权利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不道德的。有些不理解这一基本关系的医生,公然对某些同自己发生了争吵的病人说什么“我有权拒绝给你治疗”,“我有权拒绝给你开药”,等等,均是极端错误的,这是医生对其权利的歪曲和滥用。倘若拒绝为病人治疗而造成不幸后果,医生要承担道德与法律的责任。其次,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也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性是由于病人权利与医生义务冲突时造成的。

(3)医生义务与病人权利的关系

医生义务与病人权利在总体上讲应该是一致的,病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医生的义务。如病人享有医疗的权利,医生有治疗的义务;病人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医生有解释与说明的义务;病人有要求为其保守秘密的权利,医生有不把病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等。但是,病人权利也常常同医生的义务发生矛盾。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病人权利与医生对病人的义务的矛盾。如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当这一行为后果会伤害病人自身时,便与医务人员保护病人健康的义务发生了矛盾;二是病人权利与医生对他人和社会应尽义务的矛盾。如病人有要求医生为其保密的权利,当为病人保密可能危害社会利益时,病人的权利便与医生对社会的义务发生了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除了从道德评价的理论上判明是非外,还需从现实上确立矛盾解决的主导者——医生的特殊权利,即医生干涉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