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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道德义务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患者的道德义务是指在医疗卫生活动中,患者应当履行的责任。这不仅是患者应尽的责任,更是患者健康道德的良好体现。住院或者传染病患者还应当遵守有关住院制度和防止传染病传染的规定。对此,社会上和梁启超的家人多有责言。梁启超本人却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十分豁达,并对医务人员表示理解。梁启超对协和医院的谅解、对医务人员的尊重,不仅融洽了医患关系,而且促使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技术更加精益求精。

二、患者的道德义务

患者的道德义务是指在医疗卫生活动中,患者应当履行的责任。虽然在道德领域中,义务并不是以权利为前提的,我们不能认为有权利就应尽义务,没有权利就可以放弃责任,但是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活动的顺利进行,患者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早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有关于患者义务的内容,“患者必须在与疾病的斗争中与医生进行合作”。可见,患者的义务是必要的。在医疗卫生实践中,患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配合诊治和护理的义务

患者对自己的患病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但在求医行为发生后,接受不接受治疗却是有责任的。因为个人的健康与他人、社会是有密切关系的,比如传染病、性病、遗传疾病等,如果不积极接受治疗,就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如果不积极配合甚至拒绝治疗,就是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不负责任。同时,为了发挥医方作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患者应自觉遵守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诊疗规定,使自身需求与医疗工作协调起来,争取早日康复。另外,要主动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各种信息,自觉接受检查,遵守医嘱,积极配合医护人员进行科学处理。这不仅是患者应尽的责任,更是患者健康道德的良好体现。

患者履行配合诊治和护理的义务,在临床实践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实事求是地向医护人员告知自己的家族史、既往病史和过敏史,使医护人员能够通过对患者家族史、既往病史和过敏史的了解而获取患者疾病发生、发展的基本医疗信息,从而准确提出包括医学检查在内的诊疗建议并制订正确的诊疗和护理方案。

二是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严格按照医嘱用药、服药。住院或者传染病患者还应当遵守有关住院制度和防止传染病传染的规定。

三是主动与医护人员沟通联系,在沟通互动中,加强彼此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建立一种合作型的医患和护患关系。

一位未婚的在校女大学生,因突然腹痛到医院就诊,医生怀疑是宫外孕。可当询问患者性接触史时候,患者却矢口否认。随着病情逐渐加重,患者血压迅速下降,面色苍白。经腹腔穿刺发现,其腹腔内有大量不凝的鲜血,如不及时手术,很快会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后来的剖腹探查证实了医生的判断,女患者险些因隐瞒病史而丧命。

一位老人住院期间,医生给他开了一种药,护士遵医嘱告诉他一日服用两次,并告诉他因为是中成药,最好不要喝酒。而这位患者偏偏有嗜酒的习惯。竟然偷偷喝酒,又怕喝酒会抵消一部分药效,于是自行改变为一日服用四次。一个月后,导致肾功能衰竭。

(二)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和劳动的义务

医护人员担负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他们要学习掌握诊治疾病、护理患者的专业知识,并为了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是生命。特别是在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有限,医护人员相对较少,医患比例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人多地广,疾病情况复杂,既有大量的传染性和感染性疾患,又有现代生活方式带来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等疾患,这些都给诊疗护理工作带来严重困难;同时基层医护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主要靠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安于清贫,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所以,医护人员理应受到患者和全社会的尊重。然而,在现实医疗卫生活动中,有的患者常常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谩骂、诽谤和殴打医护人员,这是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

1926年初,梁启超因血尿住北京协和医院。医生误认为他的右肾生瘤,于是做了切除右肾的手术。右肾取出后,发现并无肿瘤。对此,社会上和梁启超的家人多有责言。梁启超本人却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十分豁达,并对医务人员表示理解。他对家人劝解说:“这回手术的确可以不必用,好在用了之后,身子并没有丝毫吃亏,只破费几百块钱,挨十来天痛苦,换个安心也还值得。”1926年6月2日,他还在晨报副刊发表《我的病与协和医院》,文中肯定协和医院的医疗是有效的。梁启超对协和医院误诊的宽容态度及对医务人员的尊重,主要是考虑到当时西医刚进入中国,老百姓对西医还缺乏认识,协和医院是当时中国最先进的西医医院,如果此时对协和医院大加鞭挞,最终吃亏的恐怕还是患者。梁启超对协和医院的谅解、对医务人员的尊重,不仅融洽了医患关系,而且促使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技术更加精益求精。

(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和护理质量而建立的一系列的有力措施。它既是对医护人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要求。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包括卫生制度、探视制度、陪护制度、按时交纳医疗费用的制度等,是每一位患者应该遵守的义务。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既有利于患者自身健康的恢复,也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高效使用,同时也是对其他患者利益的保护。

医院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比如患者入院、出院制度、患者的转诊制度等。对于与患者就诊有直接关系且需由患者遵守的管理制度,医护人员必须以能为患者所知悉的方式予以公示。医护人员还有义务对患者进行善意提醒。如果患者疏于对经公示的管理制度的遵守而造成伤害或给第三人造成伤害,则患者需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0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维护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的义务

一个人一旦患上疾病,不但自己的机体遭受痛苦和疾病的折磨,也降低甚或失去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从而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种负担和损失。在我国,因病致穷和因病返贫问题仍是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维护自身健康就自然成为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同时,不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已经成为现代人健康的主要杀手。如吸烟、酗酒、暴饮暴食、无保护的性行为、不锻炼等都会给身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导致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因此,人人都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维护自身健康,防病于未然;患病后要积极治疗,遵循医生和护士的嘱咐,戒掉不良嗜好,积极锻炼身体,不做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五)支持医学科学发展义务

医学科学的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医学科学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医学教育的发展和进步。而医学教育的临床性,是医学教育的最基本特征。如果没有临床患者的配合,医学教育的临床性将失去基础。医务工作者为了提高医学科学水平需要对一些临床疑难杂症、罕见疾病进行研究,以探求预防和治疗的有效办法。这就离不开广大患者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任何一个患者都有配合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活动的义务,这一义务实质上是一种患者应当履行的社会化义务,但该义务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医护人员不得强制患者履行该义务。患者在配合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活动时,涉及患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应当予以保守。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对不明死因的已故患者进行尸体解剖,需要死者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新药、新技术的实验和使用,需要患者的参与和配合;三是为了培养后继医务人才,在医学学生教学见习和临床实习时,需要患者的信任、理解和支持等。

以上义务主要是从伦理层面分析得出的患者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如果患者不自觉履行,作为护士,却没有权力强行要求患者履行。所以,我们学习这门课主要是为了加强护士道德的修养,无法起到对患者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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