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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义务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危险增加”的通知,这是投保人应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危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人履行通知的义务,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出险后的施救行为,一般都被各国规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之一。

一、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种类较多。不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尽管其应尽义务的内容有所不同,但他们一般都包括以下几项。

(一)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诉请交付,也可以通知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多为分期支付,《保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享受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宽限期为60日,如仍未交付,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这是投保人应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危险增加”,是指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其中,有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如保险标的变更用途)所致,有的“危险增加”则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无关(如保险标的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但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负有通知的义务;当危险程度已达到须增加保险费的程度时,投保人还应按规定补交保险费。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还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采取两种做法:其一,终止合同关系;其二,要求增加保险费。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合同即自行终止。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或虽未通知但保险人已知道)后,保险人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者,视为默认,之后不得主张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当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者,事后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关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一规定,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大体上是一致的。

需要指出的是,“危险增加”是有特定的含义的,它必须是前述的“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可能性的增加”。否则,就不能算是“危险增加”,而只是危险事故的开端。例如,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保险,在签订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可能性已经估计到,后在履约过程中,被保险人患病,病情日益加重,这种情况,不属具有特殊含义的“危险增加”,而只是危险事故的开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要求终止合同或增加保险费。

(三)出险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危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负有及时通知(或立即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法律规定投保人的这一义务的目的有二:第一,这样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于损失的调查,不致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第二,这样规定使保险公司在出险时得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或有时间抢救被保险的财产。基于此,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投保人或被保人没有遵守立即通知条款,并在实质上影响保险人的地位者,保险人得以解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险通知义务,一般要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通知的方式。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人履行通知的义务,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但合同规定以书面通知者,则必须用书面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方式中,又有邮寄和电报通知两种。电报通知,只有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时,投保人或被保人才受其约束。二是通知的期限。这方面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规定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5天之内,有的规定为10天或两周之内。而且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的险种要求也不同。例如,在美国,其标准风灾保单规定,必须在损失发生后10天内通知保险人;冰雹保单则规定为24小时以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国立法所使用的字眼是“及时通知”,没有具体的期限。

通知延迟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有两种:(1)保险人只能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出险通知延迟而扩大的损失部分拒赔,不能解除合同关系;(2)出险通知不在期限内进行,保险人可以免负责任。我国法律尚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有些保险条款却有具体规定。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的《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四)出险施救义务

出险后的施救行为,一般都被各国规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据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在向保险人通知的同时,应积极进行施救,对损后财产进行整理、修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减少物质损失。对被保险人由此而带来的损失,我国《保险法》第57条第2款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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