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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哪些义务?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不履行所约定的各种义务,就难以享受相应的权利。因此,为了避免丧失权益的事情发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注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人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过,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提出询问的事项,以及投保人根本不知道的事项,不在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之列。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方式有多种,其中,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被视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面临合同被解除的风险。对于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险种来说,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按约定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如果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应在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补交,过了宽限期仍未交纳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会中止。

(3)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在投保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无关的因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5)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保险人不用承担,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

(6)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这里的“及时”,是指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及时通知不影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索赔时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进行索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协议、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已支付保险费凭证、保险财产证明、被保险人身份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索赔请求书。

(8)协助保险人追偿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领域,对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我国《保险法》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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