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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道德义务与独立董事的道德责任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依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委托的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表明,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私人交易是受到新《公司法》限制的。新《公司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和独立董事为谋私利

一、董事会的道德义务与独立董事的道德责任

(一)保持独立性,形成独立自主人格

所谓保持独立性,是指董事与独立董事在履行董事会业务、参加董事会决策时应当在精神上和形式上超出一切界限,独立于公司经理等管理层,其目的是取信于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这种独立性的需要有两层含义,即精神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精神上独立,是要求董事和独立董事明确,他们表面虽受聘于委托单位,而在精神层面董事和独立董事则受托于社会公众。董事和独立董事只有与委托单位保持精神上的独立,保持独立自主人格,才能够以客观、平等的心态表示董事和独立董事意见。

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公司经理等管理层(少数执行董事例外)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董事和独立董事是独立的、无倾向性的。由于董事和独立董事意见是外界人士决策的依据,因而董事和独立董事除了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外,还必须在外界人士面前呈现出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会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董事和独立董事尽管接受委托单位的聘请开展董事和独立董事业务,而且向委托单位领取报酬。但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始终牢记自身所承担的却是对于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关系。因此,可以说,独立性是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灵魂,对于独立董事而言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

(二)勤勉尽责、客观求是,真诚为公司谋取正当利益

勤勉尽责、客观求是就是指董事和独立董事对有关公司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基于客观中立的立场,以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勤勉尽责、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委托单位或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决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或成见、偏见行事;在工作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分析,只有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兢兢业业,勤奋尽责,认真负责,才能取得主观与客观的一致,做到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与结论有理有据。

真诚为公司谋取正当利益,主要是要求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忠实于受聘的公司,提高董事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度。真诚为公司谋取正当利益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具体要求是:模范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务,在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前提下维护公司正当利益,对那些明知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而违规违法、不择手段追求公司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想方设法加以制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对利益做出说明。

(三)善管守信,维护公司资产,审慎行使决议权

善管守信义务源于董事和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董事和独立董事作为受任人,在执行职务中应尽善管人的关注守信义务。尤其在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董事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正常运转负有高度的道德责任以及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所以,强化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善管守信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善管守信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四条。

1.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维护公司资产

公司资产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前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是对董事会这个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组成人员的最基本要求。为此,董事和独立董事必须做到,不得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现这些要求,可以防止将公司资产化为个人资产,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2.董事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有审慎行使决议权的道德义务

董事和独立董事不仅负有上述对公司的善管守信义务,也应承担因未尽到义务而应负的责任。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公司可对其行使归入权,即将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和独立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从董事和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看,可将董事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视为因债务不履行所致。但是,如果就董事和独立董事违反善管守信义务和危及公司资产而言,董事和独立董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可能是侵害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因而将赔偿责任视为侵权责任也是有道理的。由此,董事和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已不再是单一性质的,而是多元性质的问题。

3.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竞业禁止的道德义务

这里的竞业禁止,即对竞业行为的禁止,是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和独立董事是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之一。依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其行为要素是董事和独立董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所任公司的营业同类。

一旦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违反上述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归入权。新《公司法》之所以做出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这种行为对公司的危害性。董事和独立董事从事上述竞业行为,就很有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还可能利用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了解,对公司造成损害。无疑,新《公司法》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要明确董事和独立董事实施此种行为应向股东会说明其重要事实,取得股东会的认可;二是仅应禁止股东会未认可的上述行为;三是要确认公司行使归入权的程序和时效;四是上述行为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4.对董事和独立董事私人交易限制的道德义务

这里的私人交易,是指有特定地位的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而与公司进行交易。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和独立董事是特定地位的人之一。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委托的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这表明,董事和独立董事的私人交易是受到新《公司法》限制的。具体地说,董事和独立董事欲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有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依据。如公司章程无此规定,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向股东会说明事实,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如果股东会同意,则可进行此种交易,否则不能进行。如果股东执意进行此种交易,则该交易在法律上无效。新《公司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董事和独立董事为谋私利而牺牲公司利益,从而成全自身私人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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