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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问题的提出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这一观念做出重大贡献的首推马基雅维利与让·布丹二人。在法国大革命中,卢梭将人民主权学说推到了顶峰,卢梭将公意视作主权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中的主权者。霍布斯将政治国家的人格纳入到主权者也就是政府手中,而卢梭则将国家的主权交给作为“集合体”的人民,政府没有被授予任何权力。
国家义务问题的提出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1.国家的主权属性

本书将国家义务作为研究主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理解国家,也即国家是什么这个问题。“国家”一词既可以指称一种人类共同体的持久形式,也可以指一种特定的近代现象,两种说法并不矛盾。将国家等同于政治实体或政治共同体,其不同形式存在于整个人类的历史长河之中。国家作为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中世纪的王国还是近代的共和国都存在一定的共性,它要求共同体与领土之间有一种固定的联系,它形成了人类与其占有物之间的固定关系——创建了社会统一体,它预设了人们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并使自身与其它不属于这一共同体的行为区别开。

国家涉及的任务不仅是要在无政府状态下建立秩序,而且还要建立一个合法的、有权威的政治秩序,作为这样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它必然要提出自身追求标的正当性和使用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在古代社会,有关国家正当性的解答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主义的政治理论,以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为代表,其核心观点是政治制度不是人为设计的产物,而是自然生长出来的,所以它的各项安排都是自然正确的;另一类是有关国家正当性的理解建立在超自然主义的基础上,超自然主义将国家的正当性建立在“上帝的意志”或“天意”上,其代表性理论是君权神授论。因此,在古代政治中称一个政权是正当的,仅指主张者能够诉诸于某些超验或高于本人权威的资源,比如习俗、自然、神圣法、上帝等。

启蒙运动前后的欧洲大陆,旧有的政治权威正在失势,新的政治秩序尚未建立,为什么需要国家或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依然要求人们给出回答,而此时的答案却与此前大不相同,人们不再认为某个特定的人拥有天生的或自然命定的权威去统治他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所有的权威都要受到质疑,国家的正当性问题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也正是在人们对国家正当性问题,即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个问题的思考上,作为政治概念的“国家”——“State”一词才逐渐得到使用,并愈发具有了清晰、精确的内涵,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国家”一词可以特指一种近代现象。

(1)近代早期的主权学说

近代国家的观念和实践是从与中世纪议会有关的冲突中逐渐形成的。近代国家的正式形成时间,有人认为始于17世纪由黎塞留大主教和此后路易十四(朕即国家)掌权的法国;有人认为始于由1789年革命彻底消除世袭和封建遗产后的法国;或始于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的终结等,这些经验有效地推动了近代抽象的、非人格国家观念的形成。到了19世纪,人们已经对国家的基本特征达成了一致意见:国家具有独特的领土性质;国家的主权具有最高的、终极的、普遍有效的权力;国家享有联络其成员的独特权力;国家能支配的物质力量具有特别和日益扩充的资源;国家所具有的与其它行为体不同的目的。[1]在这些特征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国家所具有的主权属性,主权将所有社会成员、所有家庭和所有社团连接在一起,没有主权的国家就不是国家。对这一观念做出重大贡献的首推马基雅维利与让·布丹二人。

马基雅维利将国家视为是追求具有特殊道德即“国家理由”的自治的、世俗的王国,是具有自己的道德和活动方式的自主联合体。所谓“国家理由”即指维护公共秩序优先于维护普遍道德法律规则的原则,这一原则被当作近代主权理论的一部分而被广泛采用。让·布丹则强调国家的主权属性,所谓主权是一种包含制定、适用和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而又不可分割的绝对权力,是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公民身份的界定、国家政体的分类以及国家的特性都以主权为基础,主权是国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布丹的主权学说成为现代主权学说的基础,布丹第一个系统地研究了国家所具有的这种最高权力的本质属性。

在布丹系统论述了国家主权的性质之后,约翰内斯·阿尔色修斯、胡果·格老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和卢梭都站在不同的角度对主权的性质及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论证。

布丹强调主权是不受限制的,是永恒的,但世上的主权者并不是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主权者要服从神法、自然法和国家法的限制,只是这些限制是道德性而非政治性的。布丹强烈地偏向君主政体,其理论为17世纪和18世纪的专制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阿尔色修斯作为“反君主主义者”中最有才华的代表,为人民原始和不可转让的主权进行了申辩,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主权不仅在原初的意义上属于人民,而且将永远属于人民,政府权力必定是派生的权力。随后的格老秀斯在专制主义学说和反君主专制的民主学说之间进行了巧妙的妥协,区分了权力自身和权力的占有者。

与最初的人民主权学说及人民保留抵抗权相对立的是霍布斯,在英国君主与人民的冲突中霍布斯站在君主一方主张主权的绝对性、统一性和不可让渡性,其观点因为缺乏支持对现实未产生重要影响,其理论却对后来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普芬道夫在格老秀斯及霍布斯的影响下论述其主权学说,区分了主权权力和绝对权力,指明主权具有至高性,但并不是绝对的,主权权力即使受到明确的限制也仍然是主权,调和了德国的开明专制和个体自由精神。

洛克的学说在英美革命中都有所体现,是英语国家中流行的主权学说。洛克并没有进一步凝炼主权的性质,议会也就是立法机关拥有最高的统治权,但这一权力是受到限制的非独断的权力,立法机关是被赋予了特定权力的“信托”组织,真正的主权者是政治社会,或称为区别于政府主权的政治主权,在政府存续的时期,立法机关是最高的政府机关,政治社会是潜在的主权者,除了主权并非不受限制这一主题外,洛克对主权学说并未推导出更多的东西。

在法国大革命中,卢梭将人民主权学说推到了顶峰,卢梭将公意视作主权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中的主权者。卢梭设想的主权是绝对的、不会为非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霍布斯将政治国家的人格纳入到主权者也就是政府手中,而卢梭则将国家的主权交给作为“集合体”的人民,政府没有被授予任何权力。

总之,在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阶段,作为国家基本属性的主权学说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一时期主权学说具有个人主义——契约论的趋势,不论如何订立契约,最终人民的同意成为最高权力的基础,人们都从个体的角度解释国家主权;无论是霍布斯的君主主权,还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这一时期的主权学说都趋向绝对主义;这一时期缺少有关国家统一性的概念,在同一国家中人民和政府都不能单独构成国家,国家或者被纳入政府——“朕即国家”,或者被纳入人民——政府消失在国家中。这一时期,个人主义发展的结果是将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主权通过虚构的契约赋予了虚构的人格机关。[2]

(2)卢梭以后的主权学说

卢梭的学说作为法国大革命的指导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突出地强调了国家是虚构的意识,人们拥有废除政治制度的权利和权力。革命学说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解释政治国家的出发点是个体的独立意志,“人民”是绝对的、不可让渡的主权的合法拥有者。然而法国大革命的疾风骤雨摧毁了人们对这一认识的看法。随后对主权学说的讨论首先表现在对法国大革命学说的反动上。其中历史学派主张国家不是个人契约的产物,而是传统、习俗和历史发展的产物,其最重要的支持者就是埃德蒙·柏克;康德虽然在形式上接受契约理论,却明确区分了理想契约与现实契约以及国家形式和政府形式,认为国家真正的基础不是个人意志,而是理性和道德的必然性;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另一批思想家则认为国家不是理性的必然要求,而是自然的必然要求,不是个体意志而是绝对意志的实现,国家是由作为“世界进程”之一部分的“世界理性”规定的;宗教学派则称人类力量不足以产生合法的政治制度,国家是神命的产物,而非契约的产物。这一时期有关国家主权的理论都集中于国家不纯是人类意志的产物,都同意国家是强加于人类意志的某种东西。

除了在理论上反思法国大革命中的主权学说外,当时欧洲各主要国家也致力于自身问题,阐释自己的主权国家理论。在法国出现了一种折中主义的学说,以库辛、基佐和贡斯当为代表,将理性和正义作为主权者,用理性取代了意志成为权力的基础;与此同时,德国人开始将人民主权转向国家主权,国家作为法律权利和义务承受者的法律人格观念开始产生,主权最终被赋予了具有有机人格属性的国家;在英国人们将重点放在法律主权和政治主权的区分上,英国议会具有的全能法律地位使人们将主权认定为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法律上的主权者拥有最终的决定权,政治上的主权者则成为共同体中的意志得到最终服从的那个组织;在美国则产生了联邦和地方分割最高权力的观念,单个州赞成主权的不可分割性,而联邦的支持者则认为有机体意义上的国家才是完整的主权的真正承受者,主权学说在美国的发展导致人们在国家和政府之间进行区分,国家拥有原始主权,政府拥有派生权力。

关于主权的定义,人们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理论视野下有不同的理解,但主权与国家间的关系却不容质疑,主权是现代国家所具有的最根本的属性。对内,主权体现为国家与其领土范围内的个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权力,是国家实现目标的手段,是政治社会的最关键因素,这种主权被认定为是居于特定领土范围内的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主权被看作是一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意味着该政治社会独立于所有其它政治社会的独立性和自足性,是在国际上对国家的确认。无论对内还是对外,离开了主权,国家也不能再称之为国家。

2.国家义务问题的提出

国家是一种想象,还是真实的存在?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国家中经历着一些事情,所以说国家是一种想象很难符合我们的日常认知。但如果说国家是一种真实的存在,我们又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找到某人或某物等同于真正的国家。国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府,政府总是许多个体的集合体,其中任何人以个人身份都不能承担起国家的财政责任和道德责任,他们只能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人民只是更多人数的个体集合体,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国家;同样,国家也不能等同于主权,主权本身并不能拥有主权,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拥有主权。因此,国家既是一种虚构的想象,也是一个真实的存在。[3]

正如前文所述,主权不能等同于国家,但主权却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人们无论对国家作何种隐喻,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以及人民的服从义务。在对国家这一近代现象的论述中,人们都不得不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也承认国家与最高权力也就是主权之间的关系,但是在主权的来源问题、承担主权的人或机构以及主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这个问题上,人们分歧严重。在主权的来源问题上,人们或者认为主权来自于上帝等超验的存在;或者认为主权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是个人主义的产物。在主权的归属问题上,人们或者认为主权属于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君主;或者认为主权属于人民的集合体,也就是人民主权;或者如国家有机体理论所主张的,主权属于具有人格属性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国家”。在国家主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这个问题上,在近代早期的国家理论中,在与教会和神权的斗争中,人们为了论证国家的权力,往往将国家主权论证为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如霍布斯将绝对的权力授予国家的主权者——君主,卢梭将这一权力归于人民,提倡主权在民。在启蒙时期的革命学说后,经历了法国大革命的洗礼,人们重新思考主权的限制问题,思想家们不约而同地开始设想如何来约束这一不受限制的权力,或者重新提倡世袭国家说,或者将理性、正义和权利作为主权的依据,以此限制主权。

在整个主权学说的发展过程中,在主权的来源或归属上,主权学说体现了远离君主主权的坚定趋势,人们或将主权归于高度抽象的国家,或将民族和人民看作主权者,君主主权只是形式上和名义上的最高国家代表。此外,就主权的性质而言,都承认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在有关主权的不可分割性问题上,争论主要体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联邦制国家中。美国联邦与州之间的主权归属问题的提出一度使主权问题的讨论陷入僵局,支持联邦的国家主义者和支持各州主权的拥护者进行了持续的论战,最后以内战的方式来争夺主权的归属。最终主权被赋予了由几百万人口构成的集合体,真正的主权者是各州所有组织起来的人民。狭义的主权属于政府,广义的主权属于人民,是不可分割的最终主权,“人民”不再是虚构的集合体,而成为具有有机性的真实的国家。

对国家主权不可分割性的另一重大障碍来自人们不能很好地区分国家与政府。政府并不就是国家的最高组织,在政府之后还有宪法,在宪法之后还有制定宪法的原初性国家。主权属于国家,而政府的权力可以在政府之间进行分割。[4]因此,就政府权力进行分权的学说,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分权都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其最主要的代表性学说莫过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学说。但无论如何将政府权力进行分立,并不等于创设了新的权力,所有各类权力都包含在国家这一统一体中。实际上权力可能有多个,但在观念上它们都是同一的,最高权力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在关于对主权的限制问题上,国家权力被认为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受到限制,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主权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即使如霍布斯等绝对主义者,也都承认主权必须受到某种限制。无论是将国家看作工具,还是将国家看作有机体,抑或将国家看作神圣存在,国家的权力都是受到限制的,只是人们用以限制的目的及方式不同。对国家主权的限制或者来自立约的目的——人民的权利;或者来自绝对理性;或者来自国家本身的理性等。人们所提出的最常见的观点是对国家主权的限制源自国家的本质属性,国家的主权来自这样的事实:即国家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而为了实现该职责就需要最高的权力;无论如何主权不能超越这一限制,一旦超越这一限制必然会违反“自然”或理性的限制。所以国家可以在康德的法治国家意义上被限于是维系人们之间的法律;也可以被认为是为了道德品质或更高人性发育而存在的一项制度。总之,对主权限制的目的是根据国家存在的目的进行确定的,随着人们对国家赋予的使命的变化,对主权的限制也会相应地膨胀或缩减。

在对国家的主权性质进行的探讨中,在君主主权、人民主权以及国家主权的争论中,主权的统一性问题一直得以延续,成为主权的核心特征。而本书也正是在主权具有的统一及不可分割性的基础上,对国家与政府进行了区分,作为国家的整体权力——主权是不可分割的,而作为有着具体实体形式的政府,其权力却是可以进行分割的,正如我们常见的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国家作为一般的主权存在,而政府只是特殊的主权承载者,或者按照本书的界定,政府是具体履行国家义务的一系列机构。

启蒙时期,在与教会的斗争中,与教会对立的世俗国家逐渐处于优势地位,此时的思想家都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为国家权力进行辩护,以霍布斯为重要开端,到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将主权理论推向顶峰。在法国大革命的疾风暴雨之后,人们开始反思这种不受限制的主权问题,对主权的限制成为此后学者对国家权力研究的重点。人们或以神权限制主权,或以理性限制主权,或以权力限制权力,总之,对主权的限制取决于人们对国家的想象,国家存在的目的决定了人们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的程度。

本书以公民权利为视角,将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限定在实现公民权利上,国家保护公民的权利成为国家得以存在的目的,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家的义务成为限制国家权力的依据,或者说国家的权力源自国家的义务。本书的写作以此为基础,梳理人们的权利观念如何影响了人们对国家的想象,公民权利内涵的变化如何影响着国家义务的内涵。以个人权利与国家义务关系的视角切入国家理论,希望以此厘清由于各种国家理论所造成的复杂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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