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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发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发展(一)1982年《宪法》的制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党的思想路线发生根本转变,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1982年《宪法》的部分内容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

五、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发展

(一)1982年《宪法》的制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党的思想路线发生根本转变,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和文化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而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为此,中共中央于1980年9月10日向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建议指出,修改宪法的原因是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从那时以来情况的巨大变化,许多地方已经很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生活和人民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需要”。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历史遗留问题盖棺定论。1982年9月,召开了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为宪法的修订奠定了基础。宪法修改委员会经过起草、反复征求意见,于1982年2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经过反复讨论、修改,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向全国人大送审稿,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

(二)1982年《宪法》的内容

1982年《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主要内容如下:

①明确了宪法的指导思想。

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③规定了我国的国体。

④明确了我国的根本制度。

⑤完善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⑥确认了以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⑦增加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定。

⑧完善了国家机构。

(三)1982年《宪法》的发展

1982年《宪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正上。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改革开放初期的国情,实施的效果良好。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1982年《宪法》的部分内容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全国人大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有关内容做了适时修改。

1.1988年《宪法修正案》

(1)《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4)《宪法》第8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5)《宪法》第15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宪法》第16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7)《宪法》第17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8)《宪法》第42条第3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9)《宪法》第98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3.1999年《宪法修正案》

(1)《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宪法》第5条增加1款,作为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宪法》第6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宪法》第8条第1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5)《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6)《宪法》第28条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4.2004年《宪法修正案》

(1)在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序言中修改统一战线的表述,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宪法》第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宪法》第14条增加1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宪法》第33条增加1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款相应地改为第4款。

(8)《宪法》第59条第1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9)《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修改为“(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10)《宪法》第80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1)《宪法》第81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2)《宪法》第89条国务院职权第16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3)《宪法》第98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4)《宪法》第4章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宪法第136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司法考试关联知识点】

宪法的地位、宪法的效力、清末修律的影响、共同纲领的性质、1954年《宪法》的影响、1982年《宪法》及历次宪法修改的内容。

【练习题】

1.选择题

(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第9题)(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2)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2007年卷一第11题)( )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3)下列关于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说法正确的有:(2008年卷一第20题)( )。

A.《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B.《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了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权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教育和反抗压迫

C.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D.1958年《宪法》是法国现行宪法,与1946年《宪法》大同小异

(4)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规定始于下列哪一部宪法?(2009年卷一第17题)( )

A.1958年《法国宪法》  B.1787年《美国宪法》

C.1799年《法国宪法》  D.1908年《苏俄宪法》

(5)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2002年卷一第39题)( )

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2003年卷一第35题)( )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7)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58题)( )

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8)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2005年卷一第94题)(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

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第59题)( )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10)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第60题)( )

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

2.思考题

(1)试述清末宪政运动的影响。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和地位。

(3)试述《共同纲领》的性质与特点。

(4)试述1954年《宪法》的特点和意义。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5).

[2]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8.

[3]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2.

[4]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56.

[5]俞子清.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5.

[6]赵信.宪法,是幸福生活的保证.检察日报,2009-08-13(4).

[7]肖蔚云.宪法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87.

[8]莫纪宏.1978年《宪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主要特征及其作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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