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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的进化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西方法理学源远流长,已经有了近三千年的发展历史。西方法理学思潮的演变,记载了西方社会诸民族认识法的现象、进行法律实践的艰难曲折的历程。古希腊民族文化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也是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发源地。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西方法制及法理学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

二、西方法理学的进化

西方法理学源远流长,已经有了近三千年的发展历史。西方法理学思潮的演变,记载了西方社会诸民族认识法的现象、进行法律实践的艰难曲折的历程。古希腊民族文化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也是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发源地。在特定的地域文化、政治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古希腊法理学观念。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崇尚自然,提出了自然法与人类法的二元论法学观。在思想家们看来,个人处于先验的宇宙和谐的状态之中,这种和谐来源于神抵法(logos),而人类生活则体现为城邦法或人类法(homos)。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律作了区别,认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而法律的特点则是人任意制定的,它们随着一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这一自然法观念后来由斯多葛学派加以系统化。另一个特点是诉诸正义,阐扬了人类早期的正义论。柏拉图企望从灵感的启示中得出他的正义理论,认为法律是“理念”与“正义”的产物;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从而成为古代世界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

古代罗马从一个很小的城市公社逐渐发展成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一个庞大的奴隶制帝国。与经济、政治的急剧发展相适应,古罗马法学领域亦较为活跃,出现了令后人叹为观止的罗马法体系。古罗马法理学的主要特点是:第一,伴随着罗马地域的世界化,古罗马自然法观念与世界主义的观念结合起来,前者是后者的理论根据。斯多葛学派影响下的西塞罗法学理论集中反映了这一倾向。第二,伴随着罗马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带有明显的实证功利性质。抽象的法的观念与深邃的私法理论结合在一起,前者是后者的理论基础。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思想便体现了这一理论倾向。罗马法的繁荣,推动了一个法学家阶层的逐渐形成,使法学第一次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法学的独立地位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而消失了。

封建的中世纪是宗教神学的一统天下。法理学同其他学科一样,沦为神学的“仆从”。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制母体内部萌发、兴盛起来,从13世纪末14世纪初开始,在意大利爆发了波澜壮阔的文艺复兴运动。这一运动的主题是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追求人的权利和个性解放。后来,这股人文主义思潮汇入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潮流之中。

新兴资产阶级法学家用人性来反对神性,用人权来反对君权,用自由来对抗专制。这一时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统天下。在古典自然法学家内部,由于从不同角度分析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出现不同的法理学观念系统。以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学派,强调个人的权利高于一切,国家不能侵犯个人利益。以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等人为代表的国家主义法学派,则主张国家权力至上,个人应当服从国家。而启蒙大师卢梭则是近代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两大思潮的集大成者。他从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及其发展阶段的分析出发,鼓吹“天赋人权”论和“人民主权”论,认为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同时他又认为,个人自由应当受到国家“总意志”的制约,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把自己置于“总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近代德国的哲理法学派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法理学思想的直接继续和发展。总的来说,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意愿和人民日益觉醒的意识,因而在法理学上更多地高扬“意志自由”和“人类理性”。但是,由于德国资产阶级极端软弱,所以代表这一阶级利益的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家们,便具有较大的保守性质。

19世纪上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美国家逐步确立,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已成为资产阶级面临的紧迫任务。资产阶级日益丧失了对革命前曾广泛传播的理性、自由、正义等自然法学说的兴趣,而需要代之以一种新的法理学为其统治服务。以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和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正是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应运而生。他们攻击古典自然法学说,用功利取代“理性”,重义务轻权利,强调实在法的作用,从而为资产阶级的统治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根据。他们的法律思想预示着西方法理学正在走出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天地,朝着社会实证主义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当时的欧洲,还存在着企图恢复和保存封建秩序的反动势力。在德国,以胡果、普塔赫、萨维尼等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代表普鲁士专制统治者的利益,极力反对自然法理论,打着“历史”的招牌,鼓吹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反对在德国进行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改革。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西方法制及法理学思想发生了新的变化。社会法学派起初在欧洲,后来又在美洲大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且逐渐成为一股颇有影响的法学思潮,甚至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成为官方法学。分析法学在新的条件下又有发展,出现了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和以哈特、拉兹等人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然法学获得了复兴,其影响日益扩大。此外,其他法理学思潮也此起彼伏,从而使西方法理学论坛呈现出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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