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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理学的历史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文明起源于古代的希腊与罗马,西方法理学也正滥觞于此。这是西方法学的萌生状态。西方法学的独立性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很快丧失了,西方历史也步入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出现是罗马法复兴的标志,也是西方法学于长期停滞后的一个发展里程碑,由此,法学从神学的桎梏中初步解放出来,再次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其他法学理论随之兴起,主要的有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

西方文明起源于古代的希腊与罗马,西方法理学也正滥觞于此。一开始西方法理学并不具有今天这样的独立性,它还只是些非体系化的思想。在古代希腊,法理学思想更多的是片段式地蕴涵在时人的哲学政治学论述当中,主要表现为一种自然正义观念,那时的法理学也称为正义之学问。

哲人阿那克西曼德(BC611—BC546)有言:“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相互补偿。”(10)阿那克西曼德箴言向我们传递的信息正是古希腊思想对处置事物之间关系的正义力量(法)的探询尝试。在安提戈涅与克里翁之间的对话碰撞中所提出的中心问题也不外如是,到底何谓法律?有几种法律?何者更为有效?在漫长的西方古代世界,安提戈涅的另一种法律观念占据了上风,她所谓的另一种法律,也正是阿氏所探询的正义力量,它或是源于自然,或是基于人心。继阿氏之后的其他许多希腊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也多有论及法律。苏格拉底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坚决捍卫城邦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则从早年哲学王的统治学说转向了晚年的法律统治思想;亚里士多德则对法律的至上统治作了进一步的强调;而斯多葛学派也坚信有一种源于宇宙理性的自然之法,并视其为人类生活的唯一指引。以法律为权衡来处置人类事务的观念越来越发达,对法律是什么及相关问题的思索也相应地活跃起来。

然而总的来说,古希腊法律思想是零碎的,难成体系。这是西方法学的萌生状态。法理学的初步成型是在古代的罗马。古罗马一度是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它有着发达的政治与经济基础,并通过斯多葛学派了解古希腊卓越的法律文化,法学领域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阶层,创造出一个堪与其庞大帝国相媲美的罗马法体系,从而使法学第一次从哲学、政治学当中分离出来,法理学初步成型。

西方法学的独立性随着罗马帝国的覆灭很快丧失了,西方历史也步入中世纪。中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思想是基督教神学,法学屈从于神学而沦为神学的仆从。教父圣·奥古斯丁认为世俗的国家和法律乃是罪恶的产物,是由于人类堕落而产生的。世俗国家的法律必须在上帝理性的指引之下才能给人类带来和平和秩序,上帝理性统御一切,作为上帝理性直接体现的永恒法驾驭世俗法。继圣·奥古斯丁之后的教父托马斯·阿奎那则糅合了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与基督教神学思想,试图在上帝理性与人之理性之间谋得平衡。他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与神法四类。其中,永恒法即上帝理性;自然法则是人之理性对永恒法的参与和认识的结果;人法即世俗国家制定的法律;神法即《圣经》。一方面,与圣·奥古斯丁一样,阿奎那将永恒法即上帝理性奉为人类生活的圭臬;另一方面他也承认了人之理性的认识能力,认为它可以参与永恒法。

至11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西方社会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兴城市涌现,如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等;近代意义上的大学创立,如意大利的波仑亚大学(约1158),及继其后创办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巴黎大学、阿维尼翁大学等;市民文化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艺复兴波澜壮阔,宗教改革运动如火如荼;加之长久被湮没的古罗马法律典籍《学说汇纂》于1135年的发掘,都为西方法学在中世纪后期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基督教神学分道扬镳的世俗的注释法学派应运而生。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学派或波仑亚学派,它兴起于11世纪的意大利波仑亚大学,专注于对古代罗马法典籍注释。该学派一经创立,影响范围极广,既有法国学生翻过白雪皑皑的阿尔卑斯山前来求学,也有本校教授远涉大洋去牛津大学讲授罗马法。在它的影响下,法国兴起了与人文主义运动相结合的世俗的人文主义法学派。注释法学派的出现是罗马法复兴的标志,也是西方法学于长期停滞后的一个发展里程碑,由此,法学从神学的桎梏中初步解放出来,再次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

17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法理学发展到了古典自然法学阶段。古典自然法学旗帜鲜明地把矛头指向了基督教神学,宣布了对它的造反。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将审视法律的目光直指人本身,而不再投向上帝。仅以人及其本性作为研究法律问题的起点,并以人之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及衡量法律正义的尺度,否认自然法源起于上帝,强调个人权利,宣扬天赋人权。格劳修斯断言:自然法是那样的不可变易,就连上帝也不能加以变更。……就算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颠倒是非,把本质上是恶的说成不是恶的。

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冲击下,西方社会发生了声势浩大的社会变革运动,建立了新型的国家,使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主张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时人的精神结构也得到了深刻改造。随着西方社会进入了平稳的发展期,作为革命武器的自然法学也随之被冷落而趋于没落。其他法学理论随之兴起,主要的有历史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历史法学否定了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该学派认为法的产生与发展正如同一民族的语言一样,深深地植根于该民族的历史当中。法是经由自然演进而成的,并非人力可以造就的。历史法学十分强调习惯法的作用,重视对古代法律资料的研究。分析法学更加立场鲜明地与自然法学分道扬镳,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表明了该学派的基本立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是实在法,而将道德(自然法)明确排除在外,而宣称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强调对法的实证研究,信奉法律就是法律的信条。

至20世纪,随着西方社会结构的变迁,西方法学思想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频繁发生,就法律而论法律的分析法学理论已显应对不足,社会法学随之兴起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分析法学也作了若干重大理论调整,自然法学开始复兴,其他法学思想与流派争相出现,西方法学进入了多元化的繁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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