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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或法律科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现象的客观规律,是法的现象运动过程中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意义的规律。但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以下六个重大的宏观性问题处于法理学的核心范围。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或法律科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们知道,法学或法律科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法学或法律科学在其内部科学地划分为许多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相互联系,共同构成法律科学的有机体系。

与法律科学体系中的其他学科不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显著的特点:

一是它的普遍性。这就是说,法理学旨在于揭示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矛盾运动及其外在形式的客观规律性。一般来说,法理学所研究的法的现象的客观规律,是法的现象运动过程中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意义的规律。它集中地表现为两个基本矛盾关系形式。其一是法的现象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矛盾关系。法的现象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它的主观性,即它是一种意志关系。无论是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权利要求或经济关系意志化形态的法,还是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都是特定的意志关系的表现形式。不过,这些意志关系体现了人类社会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因而又具有客观性。其二是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运动是千变万化、极其复杂的。它有着自己丰富的活动内容,也具有反映这些内容的独特形式。从本质意义上讲,法的现象乃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意志化形式,它们的内容都来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2]然而,从法律意义上看,法的现象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就比较复杂了。社会主体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或一定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形成各具特点的法的现象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比如,民事契约关系中当事人特定的意志要求与表达形式之间的关系,诉讼关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等。因此,法的现象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构成了法理学揭示法的现象的普遍运动规律性的主要途径。

二是它的宏观性。亦即是说,法理学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以法和法律最一般的重大的宏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纵览人类社会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过程以及现实的法律生活,我们会发现,法的现象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确乎琳琅满目,复杂多样。但是,构成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问题,应当是那些能够反映法的现象领域普遍规律的宏观性的重大问题。以下六个重大的宏观性问题处于法理学的核心范围。第一个问题是法的现象的本体与价值。它源自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我们生活在一个被规则和原则所统摄的有机社会秩序之中,然而决定这些规则和原则的社会关系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对法的现象存在的根据进行追问。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既然法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正当性,那么就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法律调整机制的一般功能特点。第三个问题和第四个问题围绕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而展开。前者与法律创制的机理有关,力图分析立法过程的矛盾关系及其物化形态;后者则与法律的实现密切相连,借以考察从书面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过程中法律生活的复杂关系。法的现象经历了一个源远流长的演化成长过程及其在当代的发展。因此,第五个问题和第六个问题都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法的现象的历史逻辑的揭示,构成了第五个问题的主要研究层面。而对于法制现代化的关注和思考,则成为第六个问题的主旨,这无疑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激动人心的重大且宏观性的法律问题。

三是它的基础性。如上所述,既然法理学的基本任务在于揭示法的现象领域的普遍性规律,研究法的现象领域的宏观性问题,那么,就必须形成科学的概念和范畴,建立起严整的法学理论体系。因此,法理学的一项重要使命在于探求法理学基本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形成一个具有严格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法理学要研究反映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基本概念、范畴之间的有机网络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这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科学的基本标志,也是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一项基础性工作。[3]在这里,法理学体系不应是几个概念、范畴和原理的简单罗列,而应该是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每一个概念和范畴,都是法理学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它们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这种概念、范畴的系列,是作为成熟的法理学理论所应有的存在形态。在这里,必须把法理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及其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起初表现为局部的、不完全的、片断的反映,经过思维的加工处理以及一系列逻辑中介环节,发展成为一般的、完整的、聚合的概念与范畴系列,从而获得整体的、具体的逻辑规定性,最终建构起一个自我发展着的活生生的普遍理论概念体系,显示法理学的深刻的理论逻辑力量。

可见,法理学是以法的现象运动的普遍性规律和最一般的宏观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认识和叙述法的现象辩证发展过程的概念与范畴体系,是法律科学体系这座宏伟建筑物的基础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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