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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重建政策法规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和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市在财政、金融、税收、国土、产业扶持、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法规和措施,规范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方向、规模、范围、资金来源、对口援建、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2008年6月8日,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26号令《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为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共有九章八十条,对恢复重建工作的原则、过渡性安置、调整评估、恢复重建规划、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恢复重建规划的内容,明确规定应包括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规定了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条例》还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恢复重建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二、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措施

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了支持恢复重建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所需资金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车购税专项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基金700亿元,其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同时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同时,要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灾地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中央财政做法,相应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二)财政支出政策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包干使用”的原则,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三)税收政策

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三年内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川、甘肃、陕西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六)产业扶持政策

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降低地价、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

(八)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受灾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九)粮食政策

稳定受灾地区粮食市场,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促进受灾地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意见》强调,上述九个方面的政策属于新制定或扩大了原有政策执行范围。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

为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委积极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印发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规范性文件。如: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保协印发了《保险业“5.12”地震医疗保险理赔处置指导意见》等等,为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了积极的政策支持。

三、四川省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政策措施

2008年7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相关政策,对全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规定。

(一)财政政策

努力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给予重灾区过渡期财力补助,统筹预算内投资安排,整合省级现有贴息资金,减免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已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允许延期申报纳税,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急管理。

(三)金融政策

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创新信贷产品,放宽机构准入条件,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四)国土资源政策

确保恢复重建用地,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方法,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维护城镇居民土地权益,调整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办理全省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五)产业扶持政策

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改善产业发展环境。

(六)工商管理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商标战略。

(七)就业援助政策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组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促进原籍灾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社会保障政策

实施失业救助,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九)粮食政策

稳定灾区粮食市场,支持灾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促进灾区种粮农民增收。

(十)其他政策措施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下放项目审核权限。

并规定,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有关部(委、局)制订的具体实施办法,结合本政策措施,及时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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