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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广泛展开。这从根本上奠定了当今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性语境。

现代性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 王 媛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运动是一个现代性产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维护民族文化身份认同,彰显本土文化发展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国家文化经济利益与文化发展主权等诉求层面彰显了浓厚的现代性色彩。在现代性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质上就是要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内在转向,重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路径。然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缺乏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关注,“生活性保护”的理念较之以往的保护理念更加切中题意,是在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植入人们现代生活的努力,重建人们与传统文化之间生活意义关联的努力。

关键词:现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文化空间;意义生产

缘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至今已有近四十余年历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科学构建,成为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各个国家的重要使命,如何在肯定文化多样性价值的同时,推进文化间的交流与对话;推进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与社会认同,从而最终推进人类文化的不断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更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推进这项运动的深切关怀。

从学术范畴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全新的建构性概念,被用以广泛指代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间仪式、民间技艺等各种文化实践与表现形式等。就我国的情况看,它指代了那些“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事物和场所”。然而,我们不能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提出,仅仅是出于一种简单的学术整合的需要,是国际概念提法统一的结果;应当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形成、发展整体就是在一种强烈的现代性语境之下才得以快速推动并获得共识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现代性色彩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从历史背景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遭受的来自战争、工业化、现代化以及城市化的强烈冲击,使其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发展困境。而来自国际社会的复杂影响因素则为这项运动增添了浓重的现代性色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解放运动在世界范围拉开帷幕,原有的世界殖民体系逐渐瓦解,新兴独立国家迫切需要在政权的合法性上得到证明,而各民族悠久的文学、艺术、民俗等传统文化成为确认其文化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由此,对民族、国家政治认同的强烈诉求催生了对本土文化的现实需要。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政局的逐渐稳定,传统文化的经济价值逐渐凸显,而传统文化的“走私”现象与国际文化经济贸易的不平衡现象也日趋严重。因此,1973年4月,玻利维亚政府最早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一份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倡议案,从而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上日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剧烈变革。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全球化时代到来,国家之间原有的经济、文化乃至社会界限都发生了一定的位移:经济贸易主体的民间化,企业或集团经济贸易的跨国化;文化交往的开放性与自由度大幅提高,文化的碎片化现象严重;世界范围出现的由“阶级政治”向“身份政治”的转向等等,无形中加快了跨文化流动性和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文化的差异性。因此,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两极互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对文化同质化的抵抗,对本土文化原生性、纯洁性和独特性的诉求更推动了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

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广泛展开。尽管在这其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说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又或者说遗产资源丰富国家与相对贫乏国家之间,在具体的出发点与思考立场上存在差异,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承载了国际社会在文化发展的自由与权利、国家文化主权与发展安全、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系统安全等方面的现代性诉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已经远远超越了在“前非遗时期”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人们寻求社会与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人类社会文化多样性事实的承认与肯定,是对多元文化存在、发展方式合理性的确认,尤其是对少数群体文化发展权利的尊重。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只是对文化事象的对象化保护,也是对人与文化依存关系,以及不同文化之间平等交流、对话的保护与促进。这从根本上奠定了当今国际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性语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环境的变迁

文化生态环境的剧烈变迁,深刻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存续发展状态。整体而言,其生态环境的改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的文明形态变迁;手工生产向机器生产、数字化技术的变革;仪式性生活向娱乐性生活的生活方式、时间、空间观念的转变;文化产业语境的渗透与影响等等。这些方面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从传统文化转变为现代性语境下的“遗产化”事物。

在传统的农业文明社会,人们的生活秩序有着更为严格的结构与制度安排,诸多文化行为实践都有着严格的时间、空间秩序以及心理的禁忌,体现出强烈的仪式性特征。对应于这样的生活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文化或生活实践,便间接成为人们仪式性生活的呈现与意义的表征之物,并且,这种对生活意义的承载和表达不是任意的、孤立的,而是在一定的文化空间语境下的具体性表达。因此,在传统社会形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事象是由文化实践(载体)与文化场域共同作用的产物,是一种文化符码(1)的形成、发展、演变的系统性存在。

然而,进入了工业文明社会之后,社会组织形态与结构秩序发生了剧烈变革。传统的仪式性生活及心灵禁忌被逐渐消解,那些民间的、大众层面的文化实践也失去了赖以依托的文化语境:机器复制挑战了传统文化的存续基础,本雅明对此说道:“复制技术可以将原本的复制品置于原本所无法身处的环境之中”,“将被复制对象与传统的宰制性力量分离开来”(2);工业化进程的发展,打破了农耕文明时期社会结构的一体性,造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化,也彻底打破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地方性知识,并且农业劳动人口向工业劳动人口迁移不断缩小了传统文化的主体规模;此外,现代传播媒介取代了人际传播、口头传播的主导性,使得诸多文化事象从原有的文化空间中剥离出来,在消弭了原有的时间秩序或禁忌之后,以一种无空间差异的共时性面貌再现于不同区域不同文化的人们面前……所有这些,使得人们传统文化生活呈现严重的碎片化、无序化倾向,原有的文化意义在文化语境的变迁中不断解构,无论是文化行为实践,抑或是文化意义的物质载体如今更加趋于一种对历史、记忆乃至文化身份的表面象征意义,真正成为一种人为的“遗产化”事物,严重失去了发展下去的社会动力。

因此,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其现实生存情境之间的矛盾症结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社会中重要的生活实践,整体上是一种无意识的社会文化实践和文化表征体系,它与人们之间的意义关联主要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上的“共生关系”,其意义的传承与拓展,也是因由生活方式与制度的延续性而得以世代延续。然而,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游离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想要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人类文化不断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新建立其与人们生活的现实关联,让它重新对人们有意义;并且,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新的现代性社会语境,不断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内在转向,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真正被现代的人们所认同,才能真正存活下去。

三、我国当前非遗保护体系的局限性问题

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是重建人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现代性意义关联。然而,就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而言,存在的问题还非常突出,现有的保护原则与保护方法,对于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生产机制而言还有明显的局限性。

首先,生产性保护原则的局限性。

以“生产性保护”为主要保护理念,不仅适用范围有限,并且严重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意义生产功能、特征,负面问题不断。

就“生产性保护”的内涵看,它主要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3)。从逻辑起点看,生产性保护主要是以市场活性为基点,通过经济收益和循环性产出、投入来保护传统的生产技艺或工艺。它更适合于传统技艺、民间美术和传统医药等技艺型项目;而不适合于那些以纯粹的符号生产类项目,如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曲艺、民俗等项目。就我国已颁布的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统计看:传统技艺类项目212项,民间美术类项目109项,传统医药项目21个,共计342项,总占比28.08%;而民间文学、民间音乐、传统戏剧、民俗等项目876个,总占比71.92%。可见,有超七成的项目不在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中,生产性保护的效用大打折扣。

从生产性保护的推进结果看,也出现了大量借该理念之名的过度开发利用问题,诸多文化事象的物质载体出现了“去符号化”的现象。诸如藏族的唐卡、苗族的苗绣,这些文化物品及其生产技艺之所以被世代传承延续下来,最重要的意义是由于它们本身承载着这个地区人们的历史记忆、价值观念以及文化心理结构。在历史的长河中,人们通过制作、使用这种物品更寄予着该族群整体的社会与文化理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这些物品的生产、存在对于整个文化空间的完整性,对于精神生产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性意义需要受到保护。因此,单纯的以“生产性保护”来推进技艺类遗产项目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不充分、不完整的。

其次,对整体性保护的片面性理解与实施。

整体性保护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理念之一。该保护原则主要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环境的关系,强调与传承人在生活中的关系(4)。对于其中“整体性”的理解,王文章曾提出:“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就是说要从整体性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5)。十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一直坚持以整体性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来实施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其中,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试点项目,文化生态博物馆的设置,以及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项目的实施,构成了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更是非常突出,那就是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整体性保护就是保存和修复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样式不产生变异的片面性理解;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商业化开发实践中的新形式、新内涵容易产生“文化变质”的心理恐慌与批判情绪;陷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生态倾向的偏执。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然而,我们也不得不反思“整体性保护”作为一种保护原则的表述本身,所产生的迷惑性和不清晰性。

再次,社会公众在现有的非遗保护体系中处于一种弱势的边缘地位。

现有的行政保护、产业开发式保护以政府或企业为参与主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借由大众传媒、学校教育等基础性手段,通过提高文化认知来被动参与非遗保护;原有的文化持有者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自觉并处于一种经济、文化的弱势地位,从而在传统文化事象的存续发展中逐渐丧失文化的话语权与阐释权。长此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终将脱离人们的现实生活,从根本上失去传承发展的社会心理基础,如何还能借由它实现构建社会认同,推动民族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呢?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活性保护”的理念

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危机,本质上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与人们生活关系在生活场域上的区隔与分离,在文化意义的结构上与人们集体文化心理结构的非同构性,从而引发了人们对这些文化的不接受与不认同。在此情形下,我们首先要改变的就是这种时空的分割关系,不仅要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关联,更要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以现代性的意义承载和人们对它重新的文化价值认同。简言之,就是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之间重新建立起在行为层面和心理层面的双重“共生”关系。

由此,相比于“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活态性”等保护理念,“生活性保护”的提出更加贴近题意,更加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规律与保护的根本目的。而所谓“生活性保护”,简言之,就是在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融入人们的生活。从内涵讲,就是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植入人类生活再努力,旨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生活方式的延续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推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的生活空间的拓展与重构,从而在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路径的基础上,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机制,从而最终推动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历史转换与变迁。它不是简单地对“生产性保护”的补充与完善,而是保护理念的根本性提升,从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行为、技艺的物理层面,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符号和人们生活之间的意义关联层面进行转变。而对于“生活性保护”的具体落实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我们从根本上转变非遗保护的整体观念。

首先是对于非遗存续的文化空间的重新理解。任何符号意义的生产与阐释都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空间,只有在相应的文化空间中符号才具有意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任何类型项目的保护,都需要一种有利的文化空间,一种生活“场域”,它既不是文化生态环境历史形态的复制与刻意再现,也不是脱离了生活基础与群众基础的少数人的文化恪守,而是一种能够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充满着意义的交流与互动的空间存在。

这就不仅要求我们要有选择地保护那些周期性举办的传统节日、传统民俗,也要求我们要致力于提供传统文化得以繁衍的公共文化场所或空间,通过一种社会空间的再生产来引导人们对于文化意义的重新接收与阐释,甚至激发人们自觉进行文化意义生产与创造的灵感与活力,例如构建一种日常生活化的传统文化积聚模式与空间,取消对公众在公共性文化空间进出和参与的资本性限制。也就是说,对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们生活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合法性,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每个人的生活都能发生普遍的联系与密切的互动,不会像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模式那样,往往会因为投资主体强大的资本优势,限制了社会公众对该遗产项目的参与自由,甚至使得原有的传承主体出于经济资本的劣势而逐渐失去了文化的话语权与解释权。

其次,随着文化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异质文化流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往往在一个具体的文化场域中,总会存有不同的文化主体在其中发生着意义的对抗、互动,其结果或是一种文化被另一种文化渗透,或是涵化了另一种文化。因此,文化的变迁,甚至变异都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破除对非遗保护的“本真性”问题的偏执,既害怕一事物变成他种事物,又害怕对一事物作出的改造与变化使其失去所谓的原生性特质。对于一种存续至今的文化事象而言,其最根本的“本真性”存在是人们对它的文化认同关系,即便是这种关系其内容本身也会随着文化的不断流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看待异质文化的对抗与互动时,我们要保持一种积极的文化互动心理,因为认同本身的形成就是建立在对差异的认识与主观确认的基础上的。为此,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将文化认同的本质形象地比喻为“漩涡”,指出:“只有当认同尽可能不断地吸纳和祛除不是由它自身所产生的文化问题时,它们才能保持自身独特的外形。认同不依赖于它们的独特性,而是逐渐地由选择/再利用/重新安排文化问题的不同方式所构成,这些文化问题对于任何人都是相同的,或者至少都是需要潜在面对的。正是变革的趋势和能力,而不是恪守曾经建立的形式和内容才保证了文化认同的连续性。”(6)

但是我们也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异质文化互动时主体的相对平等性地位保持和对少数人文化生活权利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上的传承主体有少数民族主体和跨民族、跨区域主体等不同的主体属性,对于那些专属于少数民族或族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我们要尽可能地减少外来文化主体在拥有强大资本比较优势或作为权力主体而侵入到他们的文化场域之中,强势性地消解或转化原有的符号意义生产机制。这种情况在遗产旅游业的开发过程中最易发生,国内外诸多学者的相关研究印证了这一点。在遗产的资本化开发模式中,往往会将原有的文化持有者置于一种“边缘庄家”的“失语”地位,而外来的各种权力、商业的操控主体往往成为“权力庄家”(7),掌握着遗产的现实命运。

总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用生活的态度去看待它,用生活的实践去延续它,通过“生活性保护”来真正做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与系统性保护。这既是我们中华民族对待自身文化的一种积极态度,也是构建我们广大民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性参与”机制方面的重要举措。如果说,随着时代的变迁,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远离了人民大众的生活,那么,为了共同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我们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容的形形色色、丰富多彩的文化重新植入我们的生活,使我们在新的文化场域中不断获得和保持与自我,与他者,与自然,与社会乃至历史的交流与对话,共同致力于沉淀出一种成熟且稳定的文化心理结构,从而最终实现文化的自觉与自信。在21世纪的今天,这更将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陶立璠、樱井龙彦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

3.[英]约翰·斯道雷:《文化理论与通俗文化导论》(第5版),常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The Livelihoo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ty

Wang Yuan

Abstract:The concep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 product of modernity,its main purpo-ses of protection the social and cultural identities of human beings,protection the right of local culture development,protection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nation highligh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ity.In the con-text of modernity,the innate character of the movement is to promote the transition from traditional culture to modern culture,to put forth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us,there goes a new principle or idea that we should protect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ith the principle of livelihood protectio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odernity;cultural space;livelihood protection;significance production

【注释】

(1)符码,符号学的重要概念之一,赵毅衡在其《符号学》一书中将符码解释为:在符号表意中,控制文本的意义植入规则,控制解释的意义重建规则,都被称为符码。

(2)W.Benjamin,“The Work of Art in the Age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in Illumination,London:Fontana,1973:222,223。转引自[英]约翰·斯道雷:《文化理论与大众文化导论》,常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5页。

(3)陈华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几个问题》,《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4)康保成主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

(5)王文章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

(6)[英]齐格蒙特·鲍曼:《作为实践的文化》,郑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7)见彭兆荣、郑向春:《遗产与旅游:传统与现代的并置与背离》,《广西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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