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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都普遍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日本是一个工伤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工伤保险制度十分完善。预防工伤事故是同业公会的法定职责。美国的工伤保险主要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执行。美国工伤保险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被雇人员和一切工伤事故。
部分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都普遍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美国和日本。德国1884年开始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美国1908年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日本是一个工伤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工伤保险制度十分完善。

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工伤保险的工伤范围包括三大类:一是工伤事故,是指职工正在从事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的活动时突然造成对身体的伤害和影响;二是通勤事故,是指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三是职业病,是指符合国家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伤害。

1.德国工伤保险的特点

(1)预防优先

德国工伤保险体现出了鲜明的预防优先的特点。首先,在德国社会法典中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机构首要的使命与任务。社会法典规定:同业公会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其次,同业公会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

在德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三项任务中,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工伤预防体系实行双元制,即由两套体系负责工伤预防:一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企业劳动安全行为进行监察;二是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来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互为促进,又互相不可替代。

预防工伤事故是同业公会的法定职责。同业公会工伤预防的任务和目的是加强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对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控制事故的发生。同业公会开展工伤预防主要包括制定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安全监察、进行医疗健康检查、开展劳动保护研究、进行工伤预防宣传等方面。

(2)康复优于补偿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又一体现。他们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部分。

2.德国工伤保险的待遇

(1)停工期待遇。职工负伤后停止工作期间,前6周由雇主发给工资。在6周之后,工资停发。工伤待遇给付开始转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

(2)伤残待遇。在职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期间发给,最长可领取78周。标准为总收入的80%,不能超过本人过去的净收入。

(3)临时性补贴。在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期间发给,直到确认无法再就业为止。标准为伤残待遇的68%。受伤害者有子女需供养,或其配偶要求提供护理的则为伤残待遇的75%。

(4)年金。年金付给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伤残程度100%的,发给最高年金,为本人年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80%。年平均收入是本人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年金根据生活费用指数定期调整。

(5)寡妇、鳏夫年金。一般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最高为年收入的40%。有工作收入的,要限制领取这一年金。再婚时终止领取。

(6)孤儿年金。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7岁: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从事一年社会工作、残疾。

(7)父母年金。一位父亲或一位母亲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双方则共同领取死亡者收入的30%。

(8)幸存者津贴。工伤人员后来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遗属一次性领取死亡者过去年收入的40%。

工伤年金只根据伤残等级发放,不与伤残就业状况联系,不因为工伤人员再就业之后有工资而进行调整。如果说伤残程度没有变化,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的年金。在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享受养老年金。领取的养老年金同工伤年金合并计算,超出本人过去工资收入的部分核减养老年金。在伤残人员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生重复时,采取工伤待遇优先发给的原则,相应扣减其他待遇,避免或减少过量支付。工伤人员的待遇最高不能超过过去工资收入的100%。德国没有对工伤人员一次性高额赔付的待遇,这主要是考虑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工伤康复。

二、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190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尔后该法推动了各州工伤立法的正式实施。该法制定了五项基本目标:保障对象为可能受到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所有雇员;工伤保险是对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致残的工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实质性保障;提供充足的医疗保健和伤残理疗服务;鼓励雇主加强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补助金支付应有的服务体系

美国的工伤保险主要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的《社会保障法》执行。但各州、企业也可结合本州、本企业制定相应的规定。如盐河水利工程管理局规定,损失在100万美元以下由局自行处理,损失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向保险公司买保险,工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偿的项目有:工伤者所有医疗费;如致残不能工作可领取基本工资的95%,直到重新工作;如果致残严重,一直不能工作,可一直享受。

1.美国工伤保险的范围及认定

工伤保险的范围是由《劳工伤害赔偿法》来确定的,但各州的具体实施情况有所不同。各州普遍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谁的过失造成工伤事故,雇主都要负绝对责任,但对被雇者的故意行为不予赔偿。

美国工伤保险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被雇人员和一切工伤事故。至今约99%的工人都在《劳工伤害赔偿法》的保护之下。但限于行政及经费来源,各州都有例外规定。

在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方面各州的规定差别很大。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法律明确适用工伤保险的几种职业病;二是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职业病。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立法,各州对工伤补偿自行立法,因此各州的工伤保险适用人群不同。全美的具体情况是,约有1/5的州不包括农业雇员,1/2的州不包括家庭雇工,3/5的州不包括临时雇员,1/6的州不包括雇员人数在3~5名以下的公司的雇员。

1970年的职业安全和卫生法案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雇员排斥在外,因此对于全美的公务员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大约有26个州,在联邦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的支持下,实施了自己的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计划,其中有22个州的计划覆盖了州绝大多数私人企业雇员和公共部门雇员,有4个州实施了专门针对公共部门雇员的计划,这种计划与私人企业雇员的安全和健康计划不同。另外,20多个州和地区在没有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和联邦基金的帮助下,自愿给政府的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所有针对公务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都要符合联邦和本州的法律,并接受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的计划,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有权撤销原来的规定并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改正。与私人企业雇员一样,政府雇员也没有缴费的义务,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承担缴费义务。

2.美国工伤保险的待遇给付

美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期没有限制。美国工伤保险采取补偿制,分为医疗补助、伤害给付和职业康复3部分。医疗补助是对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者予以免费治疗的项目。免费治疗不仅使享受者能及时得到医治,减小疾病严重性,而且还可缩短不能工作的时间,有利于雇主减少损失。因而各州立法对此都有规定,只是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在医疗补助享受时限方面规定可以从2周一直到1年,金额方面差距也很大。但是所有各州均规定,在需要时,均予提供医疗保健。

伤害给付是对工伤事故伤害者予以经济补助。一般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最初几天无经济补助,以防止轻伤事故者故意不工作,这个等待期一般为3天,也有规定7~14天的。伤害给付包括四大项内容,分别是暂时伤残待遇、永久部分残疾待遇、永久完全残疾待遇和死亡待遇。

(1)暂时伤残

大多数的州规定,暂时伤残待遇为收入的66.67%,另约有1/5的州也对受供养亲属提供一定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是每周270美元~714美元,因州而异,4/5的州恤金随周工薪的提高而提高,绝大多数州规定了2天或7天的等待期,如果伤情持续超过规定的期限(3天~42天不等),则补发等待期间的补助。

(2)永久部分残疾

对于永久部分残疾的员工,按工薪损失的比例发给,对于规定的某些残疾类别,则支付较短时间的全额恤金。

(3)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的,大多数州规定待遇为收入的66.67%。患有尘肺病造成永久完全残疾的,每月恤金为427.40美元,有3个或3个以上受供养亲属者,另加最高为恤金100%的补助,有些州还提供日常照顾和受供养亲属补助。最高限额的规定因各州和是否包括受供养亲属补助而异,每周270美元~810美元不等,4/5的州终身或在残疾期间支付,其余各州支付期为104~500周,至多为100000美元~214000美元。

(4)死亡

死亡给付包括遗属年金和丧葬费

遗属年金的享受者含寡妇、鳏夫,区分有无子女。无子女的一般为工资待遇的35%~70%,有子女的为60%~80%,也有给付标准更高的。同时其他合格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也可领取遗属年金。一部分州对遗属年金有月或年的最高规定,许多州又规定年金随平均工资的变化而逐年调整。

患尘肺病死亡的,遗孀每月补助427.40美元,另加子女补助,每个家庭补助最高限额是854.80美元。有8个州对有子女的遗孀规定了更高的标准。根据1/4的州的法律规定,至多支付65000美元~250000美元或231~700周。其他合格遗属(根据某些州的工伤和尘肺病立法)包括受供养的父母、兄弟姐妹。

丧葬补助的一次性支付700美元~6000美元不等,各州的情况不同,有近1/2的州支付3000美元或更多。

职业康复规定是对受伤害工人给予复职机会,使其重新工作或者重新训练工作能力。具体方法包括外科手术,再教育,技术新训练以及其他措施。1920年国会通过复职法,对设立复职规定的州拨款补助,因而各州都设有复职制度。

三、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

日本是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之一。这个国土面积38万平方公里,人口1.2亿多的国家,在二战结束至今的60多年间,从一个千疮百孔,经济濒临崩溃的“战败国”一跃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与其经济发展同步,日本的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也经历了一个飞跃发展的过程。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的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可分为两类,一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自动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的补充性赔偿(指依据工人事故赔偿规定之外的部分)。

1.日本工伤保险的基金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具体到单个企业的缴费,还要根据前3年的费率,算出后3年的费率,企业可以通过协会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基准局缴费。一般在每年4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日本的财政年度都从4月1日开始)为下一年缴清。与此同时,核定前一年的缴费情况(基数),多退少补,先缴费、后核定。2004年,日本全国工伤保险费收入为11934亿日元,支出11264亿日元。当期结余707亿日元,滚存结余76990亿日元,储备相当丰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每年注入资金13亿日元,虽然比例不大,但表明政府对工保险事业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但若因通勤事故而导致的工伤,雇员在领取疗养补贴时也要缴一部分费用,从雇员领取的修歇工补贴中扣除缴纳。日本人认为,通勤事故虽列为工伤,但其性质与一般工伤不同,雇主责任较轻,因此让受益的工人负担一部分费用比较公平。

2.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必须的、强制性的。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日本规定,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这样,最高行业费率为最低的近25倍。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绝对额。

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的是费率浮动制度。大体的方法是: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比例划档,75%以下的降低费率,在75%~85%之间的不变,在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高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例如某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费率是2.0%,那么它的浮动费率区间为1.2%~2.8%。对有期限事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

3.日本工伤的认定条件

(1)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内从事业务时受伤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个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灾害时,因地震、台风的天灾地变而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伤。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原则上可认定为职业病。

①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

②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发病的经过及病态与有害因素有关。

(5)通勤伤害,又叫交通事故,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径(无脱逸或中断)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发生的伤病、伤残、死亡事故。具体规定如下。

①劳工的住宅和就业之间的交通往复行为,必须被认定为是与业务有密切关联。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迟到或拥挤而早出等,在时间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有提前或延后,也可以认定与就业有关系。

②“住宅”是指劳工所居住的家庭场所,也是劳工为了就业的根据地。因此,劳工在就业场所附近租屋,从那里上下班时,所租房屋也是住宅。

③所谓“合理的路径”是指往返于住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路径,即一般所认为的合理路径。为了上下班而日常利用的路径,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径。

④“脱逸或中断往复路径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因与就业和上下班没有关系的目的而脱离合理的路径。所谓中断,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径上做出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但下列行为不视为脱逸或中断:购置日用品及其他类似的活动;接受职业培训和能力开发一类的活动;行使选举权或类似的政治活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或类似活动。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实际上还是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并不完全免除雇主责任。

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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