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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基本构造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使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作者等也可以加入工伤事故保险。表6.1简单地描述了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政府作为工伤事故保险的保险人运营工伤事故保险事业,对遭受业务事故或上下班事故的劳动者或其遗属进行保险给付,同时向经营者征收保险费。有关工伤事故保险事务中的保险给付、劳动福利事业中的工伤事故住院援助护理费以及特殊支付金进行直接支付的执行责任是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

二、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基本构造

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保险者(运营主体)是政府,因此,不会发生由于雇佣者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实现保险给付的问题,其适用单位是除了个别个人经营的小型农林水产业以外,其他所有的用人单位。适用单位根据其单位从事业务的危险程度全额缴纳保险费。之所以将绝大多数单位都列为适用单位的原因是,无论什么工作,企业(用人单位)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只获得利润,却把风险让劳动者承担的现象是极其不公平的。保险给付对象为“劳动者”,但是这里的“劳动者”并非特指体力劳动的“蓝领”,而是无论什么职业,只要是具有被雇佣关系即为给付对象。即使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作者等也可以加入工伤事故保险。以下将对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框架先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日本工伤事故保险主要指对被雇佣者在工作以及上下班(3)中所发生的伤、病事故进行的保险,其支付内容不仅包括对被雇佣者的补偿,还包括对其家属的补偿。从补偿时间上来看,既有一次性的、短期的补偿,也有长期的、终身的补偿。近年来,由于脑血管疾病而被判定“过劳死”的案例增加,所以,目前对于检查和预防此类疾病的支付也成为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表6.1简单地描述了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表6.1 日本工伤事故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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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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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关于“基础日”下文中有详细解释。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bunya/rou-doukijun/kijyungaiyou04.html以及日本劳灾信息中心的官方网站http://www.rou-sai-ric.or.jp/资料制成。

(二)保险关系的当事人

1.适用事业(4)

工伤事故保险将所有“使用劳动者的事业”作为适用事业。换言之,工伤事故保险对于哪怕只使用一个劳动者的所有事业都适用,而不论其行业及规模。但是,如果有些刚开业的企业,申请手续还未完善之前,或在一些零散的、个人经营的农林水产事业中仍有工伤事故保险不适用的企业,作为过渡措施,可以认定为暂定任意适用事业。

此外,也有极少数被认定为非适用的事业。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国家直接经营的事业;其次是不属于《劳动基准法》附表第1项的政府机关;最后是船员保险的被保险人(5)工伤事故保险不适用于这些人,是因为他们有代替工伤事故保险的单独的事故补偿制度。

2.保险人

在有些国家,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团体作为保险人运营工伤事故保险(如德国),但在日本,工伤事故保险由政府掌管。政府作为工伤事故保险的保险人运营工伤事故保险事业,对遭受业务事故或上下班事故的劳动者或其遗属进行保险给付,同时向经营者征收保险费。受理有关工伤事故保险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是厚生劳动省,为了掌握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全体的运营管理,在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设置了工伤事故补偿部,其下又设有工伤事故管理科、补偿科、工伤事故保险业务室。有关工伤事故保险事务中的保险给付、劳动福利事业中的工伤事故住院援助护理费以及特殊支付金进行直接支付的执行责任是劳动基准监督署署长。

(三)工伤事故保险制度中的劳动者

1.劳动者的含义

受到工伤事故保险法保护的劳动者,是在上述适用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与其雇佣形态(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兼职还是计时工)无关。这里的劳动者,应理解为与《劳动基准法》第9条中所说的劳动者是同一个概念。《劳动基准法》第9条中规定:“本法律中所说的‘劳动者’,是指不论职业的种类,在企业或事务所(以下称‘企业’)工作,并得到薪金支付的人。”因此,是否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要依据是否在该法律中的适用企业“工作”,以及是否得到“薪金”支付来确定。“工作”一般是指按照他人的指挥、命令提供劳务,在学术上称之为雇佣从属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的存在与否不是依据雇佣合同、承包、委任等外在的合同形式与名称来判断,而应当以完成劳务的过程中实质上以及事实上是否存在雇佣从属关系来判断。然而,雇佣从属关系的具体表现形态及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以进行判断:(1)有无对工作的委托或业务的接受与否的自由;(2)有无对工作时间的约束、工作场所的指定;(3)是否可由第三方代理;(4)业务完成过程中是否有指挥命令;(5)生产器具或道具等归谁所有(归属);(6)报酬是否具有补偿劳务的性质;(7)有无专属关系。健康保险法的被抚养人如果在做兼职的话,也是工伤事故保险法上的劳动者。从事非法居留劳动的外国人也是劳动者,因此工伤事故保险自然也适用于他们。大学实习医生与大学附属医院之间等同于劳动契约关系的指挥命令关系如果被认可的话,他们也是劳动者。此外,电影的摄影师如果是在导演的指挥监督下工作,对各个工作没有答应与否的自由,摄影器材几乎是由制作单位提供的话,便认可他们劳动者的性质。

而对于将自己私人拥有的车辆带到公司的工厂,根据运输管理员的指示从事该公司产品的运输业务的租车司机而言,除了执行运输业务上所必需的运送物品、运送地点及交货时间的指示外,工厂对业务的完成没有进行特殊的指挥监督,因此他们不被认为是劳动者。

2.法人与团体的负责人等

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等法人、团体的代表者、负责人不能称之为劳动者,但在行政解释中表示“即使是法人的董事,如果是没有业务执行权或代表权的人担任了厂长、部长等职并得到薪金的话,他们也是《劳动基准法》第9条中规定的劳动者”,又规定“即使是处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地位的人,如果不是基于法令、章程等的规定被认可为拥有业务执行权的人,且事实上,服从拥有业务执行权的董事、理事、代表员工等的指挥、监督从事劳动,并作为对其的偿付获得薪金的人,原则上认为其是劳动者”。但即使是被当作劳动者的董事,在作为法人的机构成员执行职务时发生的事故不成为保险给付的对象。

(四)特别加入制度

工伤事故保险正如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这一名字所显示的那样,是对劳动者的业务事故或通勤事故进行给付的制度,在表面上,不是劳动者的企业主、自营业主、家庭经营者等不是工伤事故保险的保护对象。但从业务的实际情况、事故的发生状况等看,对这些人也不是没有利用工伤事故保险的制度给予保护的情况,这就是设置的特别加入制度。目前可以特别加入的人有:(1)中小企业主以及在中小企业从事的人员(家庭从业者)(第1种特别加入者);(2)个人出租车司机、木匠等个体老板以及在其企业工作的家庭从业者(第2种特别加入者);(3)特定农业从事者、职场适应训练听讲人、家内劳动者等特定事业从事者(第2种特别加入者);(4)海外派遣人员(第3种特别加入者)。组合代表及非专职的负责人是上述(1)的特别加入者。1996年4月1日以后,作为当地法人的经理(企业主等)被派往海外的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海外派遣人员而特别加入。

这里也顺便介绍与第五章相关的内容,即在护理保险制度中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护理服务,那么,从事的护理人员是否适用于工伤事故保险呢?一般来说,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不是所定义的“劳动者”的情况下,有护理工作从事者的特别加入制度。其宗旨是,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中存在居家服务的家务雇佣人,虽然劳动基准法及工伤事故保险法不适用于这些人,但其“就业形态与护理保险法……中规定的工作与指定居家服务机构、适用工伤事故保险的访问护理员(家庭义工)的就业形态类似,因此符合作为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保险保护的条件”。成为上述特别加入制度对象的工作(“加入对象业务”)是关于改善护理劳动者的雇佣管理等的法律(《护理劳动者法》)第2条第1项中规定的“护理关系业务”相关的工作,是指有关入浴、排泄、饮食等的护理及其他日常生活上的照顾,机能训练或看护。不属于对需要护理者本人的照顾行为(对本人以外的人的进行的烹饪、洗涤、扫除、购物等)和不属于日常生活上的照顾的行为(除草、室内外房屋的修理、盆栽的修剪、园艺等)不包含在“加入对象业务”中。同时,上述的特别加入制度是着眼于护理工作从事者与劳动者的类似性,以按劳动者的标准对他们进行保护为目的的制度,因此对于虽然从事护理工作,但是自发且不获得报酬地提供劳务的所谓志愿者来说,不成为保护的对象。此外,作为实际费用补偿而支付的交通费等不包含在薪金里,因此不会因为获得交通费等的支付就被当作是等同于劳动者的对象来对待。

由于特别加入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不是根据别人的指挥命令而定,而是由自己决定的,因此会产生如何界定业务上的事故这一难题。对此,必须依据劳动基准局局长规定的标准进行业务上的认定。(6)认定标准的原则是,特别加入者的事故能够作为业务事故而受到保护的业务范围,说到底是在相当于劳动者进行的业务范围内,即从特别加入者的中小企业主来看,仅在如下各项被列举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才被认定为业务上的事故:(1)特别加入的申请书中记载的有关特别加入申请的事业的行为及直接伴随它们的行为(生理行为、反射行为、准备与善后行为、必要行为、合理的行为以及紧急业务行为);(2)对应劳动者的额外劳动而工作的情况;(3)特别加入者单独进行工作时间内连续的准备与善后等业务的情况;(4)上述(1)至(3)工作时间内正在利用企业设施及正在企业设施内行动的情况;(5)为了与该企业的运营直接相关的必要业务出差的情况;(6)通勤途中,正在利用企业主提供的劳动者通勤专用交通工具,及由于突发事情产生预定外的紧急上班的情况;(7)与该企业的运营直接相关且必要的运动竞技会及其他活动中陪伴劳动者(认可其在执行业务的人)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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