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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需要,达到基本或部分消除工伤家庭的经济损害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全球约有2/3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实施的是公共基金保险制度。在一些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实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保险范围包括所有雇员。
工伤保险制度概述_社会保障概论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项目。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需要,达到基本或部分消除工伤家庭经济损害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1.工伤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工伤保险制度是依法对受保范围内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保障的补偿制度,包括因工伤亡所造成的个人直接经济损失与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

(1)工伤保险制度的类型。从世界范围来看,工伤保险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中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公共基金可以是一般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全球约有2/3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实施的是公共基金保险制度。凡受工伤保险法约束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应发的伤残补助金。因此,这种方式也称为社会保险办法,或公营保险机构强制保险办法。另一种是企业或雇主负责的工伤保障制度。就是依照法律规定,雇主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承担向雇员直接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受这种约束的雇主可以从他们自己的基金中支付伤残补助金,也可与私营保险公司或互助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不致突然承担此类风险。私营保险公司所征收的保险费,一般是根据各企业和产业部门的工伤历史记录确定。因此,工伤保险费用在各企业和各行业之间,差别可能较大。不过,有些国家,特别是挪威和瑞典,风险因素已消除,所有雇主不论其行业差别,均按同一比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具有强制性。工伤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工伤责任必须由企业(雇主)承担,其待遇的给付不受企业(雇主)破产和停业的影响。第二,具有赔偿性。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对于因工伤亡的工人,不论责任在哪一方,企业(雇主)均应依法负有补偿责任。第三,不受年龄的限制。工伤者不论是学徒工还是熟练工、技术工,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企业(雇主)即应给予经济赔偿,给付伤残保险金。第四,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费全部由企业(雇主)承担。第五,保障项目完备,待遇优厚。第六,工伤赔付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第七,保障水平具有差异性和多层次性。

2.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

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无过失赔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应负责,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无过失赔偿”的基本内容有:第一,伤害保险的损失补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企业有过失为主要条件,必须以国家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第二,工伤保险金额的给付,应以实际的需要为基本点,即应以受伤害者以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性质等作为补助金给付的标准。第三,因工伤残或死亡,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第四,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必须确保受保人的补偿得到保障,补助金给付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强调“无过失赔偿”的原则,并非排除追究当事者的责任,相反,必须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和修正原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业卫生制度,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理,加强管理,确保工人的安全。

(2)严格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界限,实行保险待遇的区别对待。因工负伤是在本职工作或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各国对给付工伤补偿的条件并无明确的规定,给付标准高于非因工伤害。工伤补偿包括了“物质补偿”、“物质奖励”双重含义。非因工负伤和非执行职务时遭受的伤害,各国一般都对给付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补偿待遇低于工伤补偿。

(3)工伤保险补偿的金额应以对被伤害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最高限额。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遇保险法认同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它是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维持基本生活的保证。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在遭受工伤事故时所受到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如兼职收入、稿费收入及其他形式的收入。这些损失不是劳动者维持基本生活的直接费用,而且也很难计算。因此,工伤保险的给付,只能以已造成的直接损失为最高限额,对给劳动者造成的间接损失,一律不给予补偿。

(4)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既着重于工伤补偿,同时也强调预防事故和事后对劳动者进行医疗和职业康复,帮助劳动者重新工作。这符合社会保险的立法原则。

3.工伤保险的范围和资金来源

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独立劳动者一般不包括在内。在一些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实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保险范围包括所有雇员。在一些国家,包括美国的部分州,其工伤保险一般不包括农业雇员,或只包括那些操纵机动车的农业工人。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对劳动者及其家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一,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其二,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其三,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其四,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来源者。1952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还规定把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等划入职业病的范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964年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号)把职业病的种类扩大到15种,到1980年被列为职业病的种类已达到29种。事实上,这些仅仅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列举职业病的最低数量目录。世界上许多国家职业病的目录,已远远超过了该《公约》所列举的范围。通常国际上对职业病的划分有“开放式列表法”和“封闭式列表法”两种。“开放式列表法”是指一些国家的职业病管理机构,可以随时把那些以前虽没有被列入,但是完全可以证明是职业环境导致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所谓“封闭式列表法”是只承认过去列入的职业病,对新增加的职业病种类的审核程序极为严格,一般是通过立法才能将新的职业病种类列入。

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一般来源于雇主缴纳的保险费。这种由雇主出资保险的办法,理由是雇主应对遭受伤害的雇员负责和进行补偿。例外的是,工伤保险的一些子项目,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个或几个子项目相关时,资金来源则包括了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缴纳的保险费。在实行公共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这种情况较普遍。工伤保险费率,大都根据产业部门和工作岗位的危险程度而有所不同。

4.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通过发放补助金的方式实施。补助金大体可分为工伤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两类。医疗补助金与疾病补助金基本相同。工伤补助金根据残疾的程度分为暂时伤残补助金、永久性完全伤残补助金和永久性部分伤残补助金三种。职工因工死亡则应对遗属支付补助金和丧葬费。对于享受工伤补助金的权利,一般没有保险期限或最低限度工龄条件的规定。现在不少国家已把“因工负伤”的概念逐渐放宽到包括往返工作地点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

暂时伤残补助金,一般是从因工丧失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不过,有些国家规定,在实际开始支付补助金以前,须有1~3天的短暂等待期。暂时伤残补助金一般有连续支付期限的限制,如26~52周,具体视工作的时间长短而定。若丧失工作能力的时间较长,这一暂时伤残补助金可改为永久性伤残补助金。几乎所有国家的伤残补助金的计算,都是以工人负伤前最近一段时期平均收入为基础,确定一个百分比。百分比的大小虽然不一样,但一般至少为原来收入的1/3~1/2。计算补助金通常还规定一个最高收入限额。从各国实践来看,暂时伤残补助金比一般疾病补助金的标准明显高得多。

永久性完全伤残补助金,是在发生永久性完全伤残时提供的,一般是在暂时伤残补助金停发后,并经医疗部门鉴定,确认该工人丧失工作能力并属永久性伤残性质时,即可开始支付永久性完全伤残补助金。大多数国家的伤残补助金,通常是终身支付,除非以后该工人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有些国家虽不给永久性完全伤残的人提供定期补助金,但也按照惯例,一次性支付一笔相当于其几年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大多数国家永久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通常为受伤前平均收入的66%~75%,一般略高于普通伤残补助金。考虑到补助金领取者有亲属需扶养或有病人需照顾,在发放永久性完全伤残补助金时,一般另增发补助金补贴。有些国家对学徒或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如因工伤或职业病而永久致残者,其补助金的支付是推测出假定性的终身工资,或根据残疾者所在行业中普通工人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补助金。这种计算方法有助于解决新工人工资太低而在计算补助金时所引起的困难问题。

永久性部分伤残补助金,是支付给因工伤事故丧失部分但非全部劳动能力或全部谋生能力者的伤残补助金。通常以年金的形式支付,其数额为全额补助金的一部分,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但是,有些国家的永久性部分伤残补助金,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形式,其数额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要低。这种补助金的标准,大都有详细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如果残疾的程度低于一定的百分比,如低于20%,则将部分伤残补助金改为一次性支付。

对伤残者所提供的医疗照顾、住院治疗、康复等服务,几乎都是免费的。从服务的范围来看,也比疾病保险的服务范围要广。服务时间的长短,一般没有硬性规定,通常到伤残完全恢复为止,或直到伤残、疾病情况稳定为止。有些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的国家,对期限等有所规定。

因工死亡工人的遗属抚恤金,也是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方案的内容之一。遗属抚恤金支付给遗孀,不论其年龄,直到死亡或改嫁;也可支付给有残疾的鳏夫和低于一定年龄限度的孤儿。若寡妇和孤儿尚未领尽,则受供养父母或其他亲属也常有获得领取小额抚恤金的资格。关于享受遗属抚恤金的条件,不要求因工死亡者具备在受保职业有最低限度的期限。

各类遗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按死者生前平均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或按工人死亡前可领年金的百分比计算。这种百分比要比一般年金方案规定的遗属抚恤金给付百分比稍高一些,而且不因死者工龄长短而有所不同。遗属抚恤金通常为工人平均收入的1/3~1/2,半孤儿每人约为遗孀抚恤金的1/2,全孤儿每人约为其2/3。各类遗属抚恤金的给付总额通常有一定的限制。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给工伤死亡工人的遗属提供遗属抚恤金,一些国家对工伤死亡工人遗属和其他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年金的遗属,并不多加区别。还有一些国家发给一次性的遗属抚恤金,其数额约为死者一定年限的收入。大多数国家也支付若干固定数额的丧葬补助费,按工人收入的百分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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