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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标准为投保人收入的100%。怀孕期间的各种检查,产后检查,都由保险公司埋单。受保人或其配偶住院期间,家里有8岁以下子女需要雇人照顾者,由疾病基金机构支付雇工工资。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的,实行社会保险现金补助和普遍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双重保障制度。生育现金补助的资金来源于受保人、雇主缴费以及政府的财政,医疗保健由政府的地区委员会负担全部费用。
部分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在国际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妇女生育保险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迄今为止,在全世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都包含生育保险的内容。虽然不同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实际运作和制度规范方面不尽相同,但都涉及覆盖范围、待遇标准、立法与管理等几个方面,反映了不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一、德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1883年,德国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将生育保险纳入其中。但是,当时的生育保险仅是作为疾病保险的一部分,且分娩补助金仅向女性被保险人发放。1941年,分娩补助金的发放范围扩大至被保险人的妻子。1965年,德国将生育保险从疾病保险中独立出来,且增加了对妇女的产前、产后照顾以及妇女怀孕、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规定。尽管德国生育保险已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项目,但其在资金上与疾病保险仍是合为一体的,所有费用均由受保人和雇主负担,政府承担补助责任

1.享受条件

生育津贴的享受者必须是疾病基金机构的成员,且在分娩前参加保险12周,或者在产前第10个月至第4个月期间有连续雇佣关系;预产期前6周尚在工作或获准停工。而对于医疗补助(特别护理除外)和生育补助则无最低就业期限规定。

2.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为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早产或多胎生育时,产后休假延长为12周。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标准为投保人收入的100%。此后4个月,每天最高7马克补助。

3.法定生育补助

怀孕期间的各种检查,产后检查,都由保险公司埋单。公保的只需要交每个季度10欧元的挂号费。私保的也是大部分都包。生产费用、生孩子期间的住院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支付。一般顺产住院4天,剖腹产住6天。每次生育,一次性支付150马克或更多金额的生育补助,具体标准因各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而异。女性受供养者同样可以获得相应的生育补助。8岁以下的子女患病需要受保人照顾者由疾病基金机构给予带薪假期,每一子女每年至多5天。受保人或其配偶住院期间,家里有8岁以下子女需要雇人照顾者,由疾病基金机构支付雇工工资。

4.生育医疗服务

根据合同由医院、医生和药商向病人提供补助,费用由疾病基金机构支付,女性受供养者在怀孕期间也可免费接受产前检查及各种医疗服务,所需助产照顾或药品亦免费提供。

二、英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1911年,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包含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部分),后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的,实行社会保险现金补助和普遍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双重保障制度。

1.享受条件

生育津贴又包括生育津贴和法定生育补偿,其享受条件分别为:生育津贴支付给产前13周内平均周收入至少达到30英镑且不具备资格享受“法定生育补偿”的所有雇员和自我雇佣者,二者均须满足一定的缴费条件,即在预产期前6周缴纳保险费26周;法定生育补偿支付给产前(或领养孩子前)由同一雇主连续雇佣至少26周,包括预产期前的第15周,且平均周收入至少达到77英镑者。医疗补助无最低合格期限规定。

2.产假和生育津贴

从预产期前第15周任何时间开始支付,共支付26周,支付标准为每周100英镑;若周收入少于100英镑,则均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

3.法定生育补偿

支付26周,前6周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随后的20周每周支付100英镑;收入少于100英镑者,则均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男职工之妻生育,由雇主支付1~2周的法定生育补偿,每周100英镑。若领养孩子,则支付26周,每周100英镑;若周收入少于100英镑,则均支付平均周收入的90%。

4.生育医疗服务

面向全体居民,无最低合格期限限制,由医生根据合同提供医疗服务,由国民保健中心支付费用,由公立医院直接提供医疗。

三、瑞典的生育保险制度

瑞典采用的也是社会保险与普遍保障相结合的生育保险制度,其首次立法是在1891年,现行立法是在1962年。生育现金补助的资金来源于受保人、雇主缴费以及政府的财政,医疗保健由政府的地区委员会负担全部费用。

1.生育现金补助

生育现金补助所有居民都有资格得到法定的基本补助,如果产前投保至少240天,父母任何一方都有资格享受现金补助,具体标准为:前60天支付收入损失的90%,后300天支付收入损失的80%,此后每天支付60克朗,每个子女至少支付450天,直到子女满8岁。父母领取的补助合并计算,补助金要交税。

对于那些需要干体力活的即将生产的女性雇员,若雇主不能将其调换到其他的轻便工作岗位,则在产前60天至10天之间支付给怀孕女雇员现金补助,支付标准与疾病补助相同。

2.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面向全体居民,可以免费接受产前咨询和助产服务,产妇及婴儿均可在公立诊所接受免费医疗服务。

3.临时补助

支付给需要照顾12岁以下子女(如果有慢性病或者残疾,则为16岁)的父母,头14天支付收入的80%,此后为收入的90%。若子女生病或照看子女者生病,每个子女每年支付60天补助(父母合并计算,包括子女出生时给予父亲的10天产假),补助金额每年随基金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四、日本的生育保险制度

日本的生育保险制度由雇员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共同支撑,前者提供现金和医疗补助,后者提供医疗补助。

1.雇员保险

雇员健康保险以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为被保险人,其基金来源于受保人、雇主缴费以及政府财政。该制度实施得比较早,其法律依据是1922年颁布、1927年实施的《健康保险法》。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雇员健康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包括临时工以及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的家属,对于离职者,若其离职前12个月内仍系受保者,则仍按原规定享受疾病和生育补助。生育补助的标准为基本工资的60%,支付产前42天(多胞胎98天)和产后56天。如果生育母亲领取工资或疾病现金补助,则停止支付或减发部分生育补助金。另外,每次生育发给一次性生育津贴300000日元。

1991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育儿休业法》,规定不论男女,养育不满一岁婴儿的正式从业人员可提出休假,雇主不得拒绝,也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解雇。2001年,该法被重新修订,将照看孩子的期限由孩子1岁提高到3岁,且为督促企业尽快实施育儿休业制度设立了“育儿休业奖金”,对已执行该制度的企业进行奖励。

2.国民健康保险

国民健康保险覆盖未参加就业关联健康保险或其他特殊保险制度的所有市、町或村的居民,其现行法律依据是1958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受保人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且由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50%以及管理费和一些地方补贴,政府还会根据每个家庭的经济水平和被保险人数量决定保险费的减免情况。按法律规定,国民健康保险不提供现金补助,但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提供一次性死亡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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