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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国际劳工组织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2年修改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对生育保护作了国际认同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国外生育保险制度_社会保障概论

11.3.2 国外生育保险制度

实行生育保险是全世界妇女最迫切、最普遍的一种需要,已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最早的生育保险的国际公约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生育保护公约》。各个国家的生育保险或者是单独立法,或是与疾病保障连在一起,由于国情不同,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进展和制度宗旨也有所不同。

1.国际劳工组织对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2年修改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对生育保护作了国际认同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业、商业、运输、服务等非工业企业及农业职业的妇女,包括在家工作的有薪妇女。

(2)产假。公约规定,妇女产假至少12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果预产期不准或怀孕、生产带来疾病,产假应该予以延长。

(3)现金补助和医疗护理。公约规定,产假期间,妇女有权享有足以维护本人及孩子恰当生活水平的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有权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生育现金补助的计算,以过去收入为基础,至少应为过去收入的2/3。

(4)生育妇女工作权。禁止解雇产假期间的妇女。生育期间,妇女享有每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中断工作(暂时),中断时间应计算在工时之内。

2.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1)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

在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几乎都把疾病与生育归入同一类保障项目中,共同立法,实施方案也基本相同。这主要是因为生育与保健密不可分,生育保险给付和医疗保险给付在性质与标准上有相似之处。

(2)覆盖范围较广

目前东西方发达国家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都很宽,一些国家的覆盖对象已包括非工资劳动者,或者只要符合公民资格就能享受应有待遇。国家财政也有大量补贴。这既有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更是由于人口危机而采取的鼓励生育的有效措施。

(3)待遇标准较高

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医疗保健、儿童津贴等内容。从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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