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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生育保险制度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英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英国的生育保险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实行社会保险和普遍保障双重制度。
外国生育保险制度_社会保障概论

三、外国生育保险制度

实行生育保险是全世界妇女最迫切、最普遍的一种需要,已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一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参与工业生产的妇女人数激增,生育保险已发展成为对在职女职工表示关注的一项国际性措施。最早的生育保险国际公约是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得到迅速发展。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重新修订了《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同时颁布了指导实施工作的《生育保护建议书》(第95号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已普遍地被各国接受。各国还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体系,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并都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一)国际劳工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

1.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阐述的生育保险的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在1952年修改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以及《生育保护建议书》,对生育保护作了国际认同的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生育保护范围。生育保护适用于受雇于工业企业、商业、运输、服务等非工业企业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包括在家工作的有薪妇女。

(2)产假。公约规定,妇女产假至少12周,其中应有产后的强制休假期。并建议产假可延长至14周。如果预产期不准或因怀孕、生产带来疾病,产假应该予以延长。

(3)现金补助和医疗护理。公约规定,产假期间,妇女有权享有足以维护本人及孩子恰当水平的生活现金补助,以及包括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的医疗补助,并有权自由选择医生和医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医疗津贴应包括普通医生和专科医生的门诊和住院护理、产科医生和合格助产士在家的医疗服务等费用。生育现金补助的计算,以过去收入为基础,至少应为其过去收入的2/3。

(4)生育妇女工作权。禁止解雇处于产假期间的妇女。哺乳期间,妇女享有每天两次各半小时的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中断工作(暂时),中断时间应计算在工时之内。

2.英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英国的生育保险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实行社会保险(现金补助)和普遍保障(医疗照顾)双重制度。周收入在35.5英镑及以上的受雇人员和年收入在1 846英镑以上的独立劳动者,都有资格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现金补助金的给付条件。任何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25倍;在适当的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或视同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的25倍。

(2)生育补助给付标准。受保人(周收入低于30英镑者)一周为27.25英镑,每一子女为7.65英镑。共给付18周,产前11周、产后7周。

(3)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次发给25英镑。

3.德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德国在1887年的《疾病保险法》中,已把妇女生育保险包括在内,发给分娩补助金。至1965年,将原来列入疾病保险的分娩补助金改为生育补助金,列为独立的保险项目,自1969年起开始实行,并增加了对孕妇产前产后的照顾及待产母亲和哺乳妇女在工作场所被保护照顾服务的规定。

(1)生育保险补助金的给付条件。在分娩前投保满12个月或在分娩前第10个月至第4个月期间,实际从事工作的受保生育妇女均可得到生育保险补助金。

(2)生育保险补助金的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工资的100%发给,共发14周,产前6周、产后8周。如遇早产或一胎以上时,在产后则发给12周。此后4个月内,每天最高17马克。无权享受规定补助者,一次支付150马克。每一胎为50~100马克,依据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而定;男性被保险人之妻生产,每胎可领30~150马克的补贴,也可依据保险基金财务情况而定;女性被保险人在怀孕期间,可享受免费医疗服务及各种产前检查,所需的助产照顾服务或药品,均可免费提供。

4.日本的生育保险制度

日本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在产前、产后各给假期42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人月工资的60%~80%发给,另发半个月到一个月工资的生育补助费和育婴津贴。对于正常分娩的女职工,由保险机构付给生育补助金(最低保证额为6万~10万日元)。孪生子女付给双份生育补助费。难产者,按伤病医疗对象,由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5]

(1)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立法。在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几乎都把疾病与生育归入同一类保障项目中,共同立法,实施方案也基本相同。这主要是因为生育与保健密不可分,生育保险给付和医疗保险给付在性质与标准上有相似之处。

(2)覆盖范围较广。目前东西方发达国家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都很宽,一些国家的覆盖对象已包括非工资劳动者,或者只要符合公民资格就能享受应有待遇。国家财政也有大量补贴。这既有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更是由于人口危机而采取的鼓励生育的有效措施。

(3)待遇标准较高。国外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假、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医疗保健、儿童津贴等内容。从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标准。具体表现为:一是产假期限较长。60%以上的国家达到3个月,20%以上的国家达到4~6个月,瑞典、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则达一年半左右。一些欧洲国家还在产假期满后给予半休性质的辅助制度,瑞典、比利时等国的半休期分别达8年和5年。二是生育补助金比例较高。按《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生育补助金应达到本人原工资的66%,但德国是100%,并限定每日补助金不得低于3.5马克的标准。瑞典和法国也属高比例国家,分别达到90%和84%。三是生育津贴较普遍。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一次性生育津贴,受保妇女及受保男子的妻子也可领取生育津贴。同时,实物给付也较丰富。四是医疗保健服务有保障。生育医疗保健大多被纳入医疗保健项目中,由保险机构承付生育医疗保健费。五是儿童津贴较高。1993年,瑞典、德国、法国三国以三个子女家庭的儿童津贴合计,分别为每月450美元、340美元和330美元。六是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许多发达国家在保护妇女权益和母子健康方面的法规比较齐全,有《劳动法》、《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以及扶助单亲和母子福利等内容的立法。同时执法较严,能较好地保护生育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国外生育保险的发展趋势

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保障生育妇女权益的主要措施,在生育保险待遇、收入补偿形式及医疗费的分担方式等方面有了调整和变化,通过改革,生育保险制度正不断趋于完善。

1.生育保险待遇的变化

这里主要体现在生育保险产假规定的变化。过去产假长短的规定主要基于保护生育妇女的健康及新生儿的安全出生,所以,产假就是生育假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产假有了进一步认识,并把保障未来劳动力的再生产作为目的。因此,各国的产假待遇有所延长,在生育假期之外又安排了婴儿的抚养期。这体现了各国对人口素质提高的重视。

2.收入补偿形式的调整

大多数国家的收入补偿水平基本上都达到原有工资的100%。但近年来,在生育保险的收入补偿观念上,出现了社会保险“补偿局限论”[6],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属于社会保险,就不应该是100%的补偿,在众多社会保险中,待遇应有个平衡。正是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已调低了收入补偿待遇,降至本人原工资的2/3左右,或者是50%~55%。但同时,在调整收入补偿待遇的同时,其他的津贴形式,如生育津贴、儿童津贴、实物给付等则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弥补了收入补偿水平的下降。

3.医药费用分担形式发生了变化

生育医疗费用一直是生育保险的主要支出,费用的增大,也给各国生育保险基金带来了某种困难,造成了生育保险乃至医疗保险费用的较大支付压力。为此,一些国家如法国等,在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面增加了个人支付的部分,推行了由保险机构与本人共担生育医疗费的办法。如规定生育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约为20%左右,有的略低些。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增加了受保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注释】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07-7-10〕,http://www.china-insurance.com/news-center/newslist.asp?id=8772。

[2]《农委关于农民工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010-4-29〕,http://www.npc.gov.cn/npc/xinwen/jdgz/2010-04/29/content_1571436.htm。

[3]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第6期,第43页。

[4]参见《中国妇女报》,2003年5月19日。

[5]郭士征、葛寿昌著:《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

[6]郭士征、葛寿昌著:《中国社会保险的改革与探索》,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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