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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法,在我国要求生育保险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目前,天津市正在探索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天津市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力量正逐步增强,为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生育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五、生育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实现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但不容忽视的是,不同行业女职工所占比例不同,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不同企业经济效益不同,解决女职工生育期间费用的能力也不同。为了缓解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的畸轻畸重的矛盾,使不同经济状况企业女职工的各项待遇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实行生育费用的统筹共济,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生育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一)必须进一步推进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作了规定,为各地区贯彻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社会保险法》对社保体系各部分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只是相应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定。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统一立法比较困难。但是涉及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就应该统一立法以保证制度的公平性。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法,在我国要求生育保险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特别是在养老、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均有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下,要更好地健全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需要一部专门的《生育保险法》来规定相关内容和指导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必须继续扩大覆盖范围,向“普惠制”方向努力

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就业妇女,包括从事非典型形式的隶属工作的妇女。”从事非典型形式的隶属工作的妇女具体包括从事非工业工作和农业的妇女、非全日制工作的妇女、家庭工作的妇女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以从广义、长远的角度看,生育保险将是全民皆保的“惠普制”。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水平也将会与之相适应,建立包括所有妇女在内的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她们的合法利益,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目前,天津市正在探索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天津市经济社会水平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力量正逐步增强,为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政府、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下,企业、人民大众对于生育保险的认识程度正逐渐加深,这有利于各级政府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向“普惠制”方向努力,使生育保险制度真正体现出其福利色彩,造福于人民,维护地方和国家的稳定和谐。

(三)建立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机制,强调生育保险中政府的责任

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生育保险妇女不缴费或缴费较少,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拨款。欧盟成员国的生育保险基金是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只是不同成员国的筹资管理方式略有不同。由于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在我国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目前个人缴费的操作有一定的难度,生育费用应当采取社会、企业并重的方针,要明确政府职责,政府除了通过税收优惠支持生育保险外,还应当每年在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支持生育保险。这种由企业单独负担变为由社会共同负担,使妇女生育补偿社会化,可以较好地弥补女职工因生育、哺育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部分损失。至于企业和政府各自应承担多少仍是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本章执笔人:梁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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