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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时间:2022-03-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此看来,正确认识生育保险制度,给予其恰当的定位,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当然,在天津市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下,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天津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三、天津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天津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进行的时间不长,对问题本身认识不够深入,积累的经验不足,加之可借鉴的经验不多,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需要进一步强化认识,积极行动

由于受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人认为生儿育女是妇女的天职,是家庭私事,没有真正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来自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两大方面。由于生育保险在五大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社会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参保率不高。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极少。另外属地管理原则较难落实,不少中央驻各地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结果出现生育保险“不保险”现象,既不能满足生育女职工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生活所需,又削弱了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女性自身对于生育保险制度的认识不够,也阻碍着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与发展。很多女性,尤其是受教育水平不高、非本地的女性,因不能深刻认识到生育保险制度对于维护自身生育权益的作用,往往自己主动或非争取性地放弃了该权利。据了解,天津市约有85%的流产女性由于各种原因放弃了申请报销计生费用。究其根源,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未婚先孕,难启齿;二是已婚妇女,怕误前程;三是思想传统,难为情。如此看来,正确认识生育保险制度,给予其恰当的定位,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扩宽

无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育及子女医疗保险办法》所提及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仅涉及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辖的女职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中也规定了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流动女性因自身的高度流动性、政策设计的不合理性,使得流动妇女没有纳入到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无疑给她们造成了更大的困扰。流动女性是城市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新的弱势群体,作为流动人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同样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城乡居民医保中虽对生育待遇有规定,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育保险,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还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企业缴纳保险费是按全体职工工资总数来计算比例的,这其中就包括了为男职工缴纳的部分。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参保的女职工。在参保职工中只有部分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还要按规定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难以得到参保单位和职工认可,导致人们对生育保险不重视,尤其对于女职工较少的行业不愿参保。当然,在天津市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情况下,想在短时间内建立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不现实的,只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基金筹集渠道有限,社会统筹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由于生育保险带有福利色彩,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但现实中企业为了追求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存在着不缴、少缴、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现象。天津市对于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企业有一定的处理规定。但这种强制投保的要求会引发诸多连锁反应。对于小企业来说,最大的负担是税收,现在各类企业要缴纳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除此之外,“五险一金”对于那些对成本支出非常敏感的小企业而言更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这种生育费用的缴付制度,对于并不景气的企业来说是重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和职工的饭碗,造成企业参保意识淡薄,女职工生育保障无法兑现。

目前女职工生育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或单位承担,个人不缴费,政府不补贴,没有体现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这种单纯企业化、单位化的做法,不仅保障能力脆弱,而且无法形成社会统一的生育保障基金与保障制度,致使女职工只能依赖企业和单位,而各个单位又会因女职工的多寡出现负担轻重不一的现象。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可以依法给予生育女职工生育权益,而一些亏损单位往往难以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特别是生育期间的收入权益。这一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使妇女在择业时处于不利地位。

(四)监督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

我国生育保险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均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能没有严格划分开来。同时,缺乏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用的企业的法律制裁措施,生育保险实施阻力比较大,实施效果也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加强科学透明性。社保机构在征缴企业保险费之后,一般不向企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情况,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二是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无相应的法律惩治,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较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够积极,时有拖欠费用现象。近几年,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改制后的企业退保率高,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各企业拒绝录用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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