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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各级政府应把流动就业人员作为生育保险的重点扩面对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节育率上限,任何地区不能超过标准。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四、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所列出的天津市在发展生育保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育保险意识

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每一个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要通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服务活动,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提高参与度,转变旧认识,提高生育保险知识的普及率。特别要破除生育是妇女个人私事的狭隘观念。广大妇女承担生儿育女和物质生产的双重社会责任,理应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绝不可把生育女职工当成包袱,把女职工生育保险当成负担。必须从提高整个民族素质出发,对女职工生育保障在认识和行动上有一个新的认识。

目前,虽然生育保险制度属于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的“五险”范围,但由于生育保险相对于其他险种属于一个短期、小险种,同时由于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并不健全,各单位对其重视程度有限。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其宣传力度,提高其覆盖率。

(二)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视男性生育角色保障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女性作出了限制规定,具体可分为五种情况。一是只对居住权有一定要求,如冰岛规定有常住权的母亲可享受生育保险;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以上,且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二是只要从事受保职业的就有资格享受,如日本、波兰、危地马拉、几内亚、丹麦等国。三是要求从事一定时间的受保职业,如加拿大规定在最近一年内从事受保职业10~14周后,才能取得享受资格,阿根廷规定产前连续受雇10个月或从事现职工作1个月并在从事现职工作前的一年内受雇不少于6个月的才有享受资格。四是要缴足一定时限的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如墨西哥规定受保妇女生育前12个月内,必须已缴纳30周保险费才能享受生育保险;一般规定生育前12个月缴纳保费10个月。五是除要求被保险人在生育前投保达到一定时间外,还要求被保险人实际参加工作要达到一定时间,如法国,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投保满10个月,并且在生育的最近一年内的头3个月中,至少受雇200个小时。从中可以发现,尽管限制条件不同,但是各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相对广泛,甚至国际上少数国家或地区对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只要该妇女是该国公民,就有资格享受。

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是将自由职业者、无单位或单位不为其缴费的无业妇女个人及其配偶列入生育保险的保险对象,他们可以以个人名义向社会统筹机构缴费;二是对那些未参加生育保险又无力负担高额生育医疗费用的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医疗社会救助金;三是在经济和社会条件比较成熟的农村,可以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统筹层次,运作成熟后再提高统筹层次。通过上述方式,逐步把保险对象从女职工扩大到城镇非职业妇女,并逐渐向广大农村延伸。

各级政府应把流动就业人员作为生育保险的重点扩面对象。现实中,流动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不落实的现象较为严重,即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较为严重。政府应出台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使流动就业人员走到哪里,其生育保险关系就到跟哪里。因为流动人员大都是年轻人,而且数量众多,流动性频繁,有必要作为生育保险的一个重要群体加强管理,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

此外,应重视男性生育角色保障,将男性纳入生育保险。如当男职工的配偶没有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可以在男性职工的单位得到生育保险保障、男职工享有育儿假等等。生育保险应体现公平原则,即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与依法享受待遇的权利应当基本对等。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这样,可以促进生育保险公平原则的运行,促进更多的男性承担家庭的责任和节育的责任。

将男性纳入到计划生育范围有利于男性承担父亲责任。费孝通先生提出“双系抚育”以说明男女在生育上的责任。因此将生育仅仅看成是女性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各级政府在实行计划生育时,应将男性也纳入到工作中,并加大对男性节育手术的宣传,同时政府应鼓励研究、开发新型男性节育产品。同时通过提高生育津贴和延长陪产假鼓励男性接受节育手术。

(三)多方筹集保险基金,拓宽保费来源渠道

基金问题是生育保险的核心问题,在解决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问题的同时,必须拓宽渠道,多方筹集基金。一是通过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收缴;二是“资产变现”筹集;三是建立生育保险附加税筹集;四是向国家银行、世界银行,甚至外国银行贷款筹集;五是由政府财政支付;六是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七是女职工按个人工资数的一定比例交付。对主要渠道的三家基金比例应是企业出大头,政府、个人出小头。企业、个人的缴付比例,原则上低于养老保险,高于失业保险。为强化收缴力度,可由税务部门代收。同时生育女职工要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以激励生育女职工缴费的积极性。

同时,要对基金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做好预测、计划、筹集、运用等工作,以达到基金有效值最高,损耗率最低。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坚决杜绝擅自挪用、浪费基金的现象,真正为企业管好钱,用好钱。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节育率上限,任何地区不能超过标准。此外,可以建立白皮书制度,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基金管理情况。结余多的地方按以下方式消化基金:提高其支付标准;降低基金提取比例;规定期限内不征保险费或者返还企业。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

由于目前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造成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很大。对此应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在监督主体上,要将生育保险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分开;在监督手段上,要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完善生育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建立基金投资信托制度;在基金管理上,要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长期预测和分析,确保收支平衡,从而使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行处在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之下。二是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密不可分,两者在性质以及标准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为使生育保险基金更具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立法实施。在管理上,一般采取国家集中管理下的区域负责制。例如在英国,健康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地方办事机构管理疾病与生育保险费和补助金;通过国民保健系统全面管理医疗服务;全国大约有15个区域性卫生主管当局和各地区卫生当局,管理国民保健服务工作。在德国,国家保险协会监督全国健康保险,州保险协会负责疾病与生育法规的实施,疾病基金会管理保险费和补助金。三是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要监督和责令其执行,并加大惩罚力度;对欠缴费的或瞒报工资额度和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对骗取生育保险金的责令退还并给予一定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现阶段还应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但不能给予生育保险统筹金,而且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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