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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早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被中断,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相应变化。一是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制度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程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随着基本国情的改变,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①社会生育保险时期(低水平);②企业生育保险时期;③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④建立社会生育保险时期。

(一)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49—1956年)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早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1953年政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劳动部同时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生育待遇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55年4月2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这一时期的职工生育保险内容比较全面、支付也很慷慨、制度比较灵活,但由于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条件限制,生育保险水平是很低的。

(二)企业生育保险时期(1957—1978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被中断,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相应变化。一是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制度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二是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这两个变化使生育保险制度从“社会”走向“企业”,它的多层次与“灵活性”也随之消失。

(三)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1979—1993年)

1978年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企业保险制度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单位“自保型”管理办法的弊端日益凸显。因此,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出发,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规范的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假15天,怀孕7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女职工怀孕检查费和分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原有的生育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企业制度不相适应,与此同时,国家在全国许多省市进行改革试点,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新政策,此时期仍处于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3年各地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二是夫妻双方所在企业平均分担生育保险费用。

(四)建立社会生育保险时期(1994年至今)

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1月1日起试行),这是第一个试图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生育保险法规,至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办法,为生育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2001年4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关于生育保险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稳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的规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颁布的最高层次的法律,使社保事业的发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自1994年开始生育保险改革以来,国家发布的各项政策法规,都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诉求相统一,不仅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而且对于维护人民利益,尤其是企业女职工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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