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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哪些发展和改革历程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框架、实施对象、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方式、工伤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这标志着对沿用多年的旧的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改革开始了。工伤保险改革的这些重要突破,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工伤保险的制度框架、实施对象、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方式、工伤待遇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险体系受到政治冲击而崩溃。工伤保险制度也进入了非正常时期。“文化大革命”打破了企业正常的缴费机制,原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

(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劳动工资、用人制度、生活水平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工伤补偿制度覆盖范围窄、缺乏社会互济和分散风险功能、工伤认定标准模糊、缺乏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等的弊端也日益显露,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

进入90年代,我国逐步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经过前十年的改革,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重大的改变。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立与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的任务便提上了议事日程。1996年8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这标志着对沿用多年的旧的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改革开始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我国首次把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项工伤保险的任务结合起来,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其一,实行社会统筹,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分散工伤事故风险,使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其二,扩大实施范围,突破“全民执行、集体参照”的局限,把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各类企业及全体职工。其三,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使工伤处理有所遵循,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工伤争议。其四,实行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手段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工伤保险改革的这些重要突破,为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快了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立法步伐,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制定,2014年修改)、《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制定,2011年、2013年两次修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制定),以及铁路运输、民用航空等特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条例。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制定,2011年修改),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分类目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标准。在《职业病分类目录》中,我国法定职业病由原来的9类99种增加到10类115种。我国职业安全与卫生保障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

2001年9月,原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呈送国务院。2003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制定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配套规章或政策文件,各地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是在总结我国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几十年以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从经济结构和就业形式多样化变动的现实状况出发,参照有关国际法和国际通行准则,制定的一部规范职业伤害保险关系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了强制力和约束力;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把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科学地规范了相关的标准和工作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此,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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