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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及重点问题

时间:2022-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原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工伤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而原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就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几个重点问题

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不管企业是哪一种所有制类型,包括外资、合资、国有、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企业的劳动者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而机关、事业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仍然执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面提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已经在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为企业提供了有偿劳动,就应该被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也就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都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3.工伤的认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及其鉴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如果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两个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工伤医疗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工伤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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