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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伤保险局限于善后,不注重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结合不紧密,缺乏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
我国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_社会保障概论

11.2.1 我国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面临经济落后、生产萎缩、失业和通货膨胀严重,因工致病、致伤、致残人群庞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以及生产条件恶劣等生产安全问题,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我国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工作。

1.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随着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条例》规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其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及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补助2/3,个人负担1/3。需要安装假肢、镶牙、补眼等费用,也由单位负担。医疗期间的工资由单位照发。对因工致残的职工按照其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和补助。因工死亡的职工,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对直系供养亲属,每月发给死者生前标准工资的25%~50%的抚恤金。

1957年2月,卫生部制定和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规定》把职业中毒、尘肺等14种与职业工作有关的疾病正式列入职业病范围,并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待遇处理。以后,职业病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大,至1987年公布的规定职业病名单列有: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共计99种。

2.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弊端

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企业按国家规定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伤亡和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津贴和抚恤,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不能适应需求。我国传统工伤保险的主要不足在于:

(1)覆盖范围窄。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大量涌现,这些企业并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其中有不少企业劳动条件和安全管理较差,工伤事故频发,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工伤伤亡人数占全国企业伤亡总数的一半以上。因此大量“三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缺乏劳动保护,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2)保险方式落后。传统工伤保险的方式是“企业保险”,按照原规定,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津贴、抚恤等费用都由企业支付。它是一种典型的“雇主责任制”方式,没有体现风险共担的工伤保险“大数法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工伤保险的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后面有强有力的后盾,因此工伤制度的“企业保险”方式和“社会保险”方式不存在很大的区别。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企业要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经营运作,工伤制度的“企业保险”方式势必留下不小的隐患。一旦企业发生特大事故,企业将不堪重负,甚至破产,职工权益也无从得到保障,企业和职工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3)工伤待遇标准偏低。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伤亡待遇,基本上是五六十年代制定的,计发基数按照标准工资,而企业的标准工资大约只占工人收入的一半。所以工伤待遇偏低,且没有建立该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工伤认定标准模糊,赔偿标准过时,致使出现不少“闹工伤”现象。

(4)缺乏工伤预防机制。工伤保险局限于善后,不注重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结合不紧密,缺乏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有效手段。工伤保险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指针,可参照国际工伤社会保险的经验,主要以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这一经济杠杆,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建立有效的工伤预防机制。

3.工伤保险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企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使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有:扩大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包括被批准入境就业的外籍职工,都要参加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统一评残标准;实行工伤医疗期;统一工伤待遇;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差别费率与浮动汇率制;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专门的工伤保险行政法规,它不仅标志着中国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确立,而且对于解决工伤保险争议、推进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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