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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国家统一筹措保险资金、统一工伤认定,统一给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的管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成为许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首选。
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_社会保障概论

11.1.4 工伤保险的建立与发展

工伤保险是国际上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政府或社会依法为患病者、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初建立的工伤赔偿法是一种典型的有过失补偿法。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资标准的差别,对工作岗位上的不同风险进行补偿。既然工人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当他接受并从事该工作后,他理所当然地接受了该项劳动的风险和依照其风险所确定的工资收入。雇主只要按一切善后事宜都由雇员自己承担。通常情况下,受到意外事故和职业伤害的工人很难指证雇主的失职,也就不可能得到任何赔偿。所以在工业化之初,工人受到的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大多由自己承担。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伤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都迅速增加,单靠工资收入来补偿从事危险工作的职业伤害风险已远远不够。19世纪80年代起,一些工业化较早的国家逐步建立起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制”。1881年,德国《社会保险宪章》中就规定有事故保险。1884年德国实行《工人灾害赔偿法》,对因事故而伤亡的人给予“无过失补偿”。这一补偿原则认为,凡是利用机器进行生产活动的雇主或机构,都有可能对雇员造成伤害;雇员受到伤害的原因虽然有的是个人方面的,但并非出于受害者本人的意愿。不管如何,雇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支付职业伤害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就像设备的维修保养费和工资一样。此后,西欧和北欧各国纷纷仿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奥地利于1887年、挪威于1894年、芬兰于1895年、英国于1897年、法国、丹麦和意大利于1898年相继实施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制的工伤赔偿制度又有三种不同的方式:由雇主个人直接提供赔偿金,如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由雇主协会提供赔偿金,如德国、奥地利等;由雇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工人的工伤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承担。但雇主责任保险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由于没有一致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所以劳资双方有关工伤事故的争议就较多;雇主的工伤负担可能十分沉重,以致无力赔付。当遇到严重事故需给付巨额赔偿时,雇主就会面临生产困难乃至破产境地;雇主支付的赔付金一般都是一次性的,待遇标准偏低,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它远远不能满足其康复和生活之需;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尽可能地降低赔付,一般还把工伤风险大的行业排斥在外。为克服雇主责任制的弊端,许多国家引入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与雇主责任制比较,工伤社会保险的特点在于:国家立法实施统一的工伤保险,在更大范围内分担工伤风险。由国家统一筹措保险资金、统一工伤认定,统一给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的管理。

进入20世纪后,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当煤炭、化学工业得到迅速发展时,一些国家逐步将许多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畴。国际劳工组织曾制定并通过了许多工伤保险公约和建议书,包括《工人事故赔偿公约》、《工人赔偿最低限度建议书》、《工人职业病赔偿公约》、《工人职业病赔偿建议书》、《本国工人与外籍工人在工伤事故赔偿方面同等待遇建议书》等,推动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建立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绝大多数国家和拉美、亚洲一些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成为许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首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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