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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三者“有机统一”关系话语中的价值取向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理解“有机统一”这一概念是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12]因此,我们可以循着“有机统一”概念的内涵,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三者关系的一系列具体的正式表述,去探寻相关话语中蕴含的价值取向。“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策表述,要求中国政治重视其中每一种政治价值,三者均为中国政治生活所必需,缺一不可。
有关三者“有机统一”关系话语中的价值取向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自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开拓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过程中,都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句话究竟蕴含着怎样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理解“有机统一”这一概念是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根据《辞海》第六版对“有机”一词的第二种解释,它是指事物构成的各部分互相关联协调,而具有不可分的统一性,就像一个生物体。[11]同样根据《辞海》第六版对“统一”一词的第二种解解,是归于一致的意思。[12]因此,我们可以循着“有机统一”概念的内涵,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三者关系的一系列具体的正式表述,去探寻相关话语中蕴含的价值取向。

1. 肯定性的价值取向。“有机统一”概念的第一个要点,是肯定事物的各个构成部分的作用与价值,因为它们是形成统一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领导,在我国专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从价值取向的视角来分析,代表着我国政治生活中需要有使人信服的力量与威望,即权威。权威是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王岐山曾经指出:“绵延5000年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决定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发展必须有一个主轴;中华民族要走向繁荣、富强和文明,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个领导核心无可替代,就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13]当前我国的政治生活,既反对否定一切权威的无政府主义,也反对把权威绝对化、个人化,搞个人崇拜。人民当家作主,是强调人民民主的价值取向。它与专制的政治制度对立,是统治阶级中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的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民主是为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民主。依法治国,代表着按照法律治国的政治价值取向,与“人治”相对。它要求执政主体崇尚法律并对法律负责,把自身的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在我国,法治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领导”强调权威,“人民当家作主”强调民主,“依法治国”强调法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策表述,要求中国政治重视其中每一种政治价值,三者均为中国政治生活所必需,缺一不可。1998年7月江泽民指出了“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三者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与价值。他认为:“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14]当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在推进我国政治发展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与价值。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5]

2. 关联性的价值取向。“有机统一”概念的第二个要点,是强调事物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即其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化发展,必然会与其他部分相联系,并且互为条件,产生出相互制约或相互促进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积极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过程中,一直强调三者之间的关联性。1979年3月,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命题之后,1980年12月,他就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16]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第三次法制讲座之后的总结发言中,首次全面阐述依法治国问题,指出了依法治国对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即“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7]。1997年9月,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不仅再一次强调了上述观点,而且进一步指出了依法治国对实现党的领导的积极作用,即“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不仅对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具有推动作用,而且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8]

3. 协调性的价值取向。“有机统一”概念的第三个要点,是强调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各个组成部分之间不仅要有关联性,而且要有协调性。因此,作为具有协调性的统一整体,不仅三者之中的任何一项不能过分突出自身,而且要提高三者相互间结合的程度。通过分析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有关三者“有机统一”关系的表述,可以发现其中蕴含着协调性的价值取向,并可以归纳出如下的一些观点:(1)不能因为要强调党的领导,就排斥民主与法治,而是要提高党的领导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因为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党章中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且提出要提高自身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保证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2)不能因为要发展民主,就忽视党的领导与法治,而要使民主的发展具有正确的方向,并且与多种具体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相协调。江泽民曾经指出:“民主是相对的、具体的,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发展民主,必须与一定社会的具体条件结合起来。”[19]邓小平认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20]社会主义民主在实行过程中要坚持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纪律、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只讲民主而不讲专政、法制、纪律和集中,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而是对民主的滥用和破坏,就会导致“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无政府状态,就会使我们国家和民族再次陷入经济崩溃和政治动乱的灾难之中。[21](3)不能因为要推进法治,就不要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而是要以此作为推进法治的原则及目标。1998年2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就曾经指出:“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清楚地表达了同样的主张,即“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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