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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浅析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杜文忠2015年7月4日,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批,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 ,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先,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打下了第一块“地基”。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浅析_大讲堂 :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文化建设实录. 2014—2015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杜文忠

2015年7月4日,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批,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吹响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前进号角。2周后,央行等10部委发布了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为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指明了方向。

自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互联网正式在中国开始大规模商业应用,从最初有条件的用户使用56K拨号上网到现在百兆光纤入户、无线网络覆盖;从最初的只能计算机联网发展到现在除PC外,手机、电视甚至小到一个灯泡都可以接入互联网络,可以说互联网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人们对网站、下载、Email、QQ这些词汇,从最初的懵懂到普遍接受,从网上被动获取信息到应用QQ空间、微博、微信、朋友圈、微营销等手段人人织网、人人自媒体,互联网已经从最初的原生态、Web1.0时代全面跨入2.0时代,“互联网+”就是2.0时代的产物。

1.“互联网+ ”的概念与内涵。

“互联网+”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它代表一种先进的生产关系,推动经济形态不断的发生演变,从而带动社会经济实体的生命力,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的网络平台。

通俗来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产生1+1>2的增强效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所谓创新2.0就是面向知识社会的下一代创新。传统的以技术发展为导向、科研人员为主体、实验室为载体科技创新活动转向以用户为中心,以社会实践为舞台,以共同创新、开放创新为特点的用户广泛参与的创新2.0模式。

最早提出互联网思维的是百度公司创始人李彦宏在百度的一个大型活动上,提到“互联网思维”这个词。他说:“我们这些企业家们今后要有互联网思维,可能你做的事情不是互联网,但你的思维方式要逐渐从互联网的角度去想问题”。

互联网思维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简单的说,就是以人为本的创新方式和面向整个生态系统的思维方式构成了“互联网+”的基础,决定了“互联网+”行业与行业互联网化的本质区别。

2.“互联网+” 的六大特征 。

一是跨界融合。“+”就是跨界,就是变革,就是开放,就是重塑融合。敢于跨界了,创新的基础就更坚实;融合协同了,群体智能才会实现,从研发到产业化的路径才会更垂直。

二是创新驱动。从粗放的资源驱动型增长方式转变到创新驱动发展这条正确的道路上来。而这正是互联网的特质。

三是重塑结构。信息革命、全球化、互联网业已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

四是尊重人性。互联网的力量之强大最根本的来源是对人性最大限度的尊重,从封闭到开源,从收费到免费,从强调功能到强调体验,无不是对人的敬畏、对人的创造性发挥的重视。

五是开放生态。关于“互联网+”,生态是非常重要的特征,而生态的本身就是开放的。我们推进“互联网+”,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要把过去制约创新的环节化解掉,把孤岛式创新连接起来,让创业者有机会实现价值。

六是连接一切。世间万物都不是孤立的,而是连接的,但连接是有层次的,可连接性是有差异的,连接的价值是相差很大的,但是连接一切是“互联网+”的目标。

3.“互联网+”的重要发展历程。

国内“互联网+”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11月,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在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首次提出“互联网+”理念。

2014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其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主题, 被称作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可见其重要作用。

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ITFIN)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2015年6月10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

2015年6月24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会议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015年7月4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是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2015年7月18日 ,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下文简称为《指导意见》)。

4.《指导意见》的意义和作用。

央行《指导意见》的发布,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了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法律实质。《指导意见》中首先明确了十六字总体要求,即“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并对各类机构有了明确分工,既鼓励了金融创新,也画出了底线、指出了方向,对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都大有好处,从此互联网金融再也不是可以恣意蔓延、野蛮生长的监管真空地带。

就《指导意见》的作用来看,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打下了第一块“地基”。虽然《指导意见》只是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导向,但也表明了许多互联网金融业态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将逐渐被扭转。

其次,重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效率”与“风险”平衡。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确实对于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覆盖服务“长尾”人群等有积极作用,鼓励创新符合主流趋势。另一方面,技术变革有可能给金融稳定带来诸多新的挑战,如何把握好效率与风险平衡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

还有,《指导意见》突出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除了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加以详述,更强调了包括信用基础设施、财税政策、资金第三方存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环境要素的建设,这些都是制度“地基”中最重要的“成分”,也是整个金融市场化改革所共同面临的难点与挑战。

5.探讨《指导意见》 需要加强和完善的问题。

为了有效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制度与监管体系,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和完善。

首先,是向上加快避免法律制度和技术规则层面的不足和缺失。一方面,例如在P2P网贷和股权众筹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有大量民间非法集资现象。要充分解决披上“互联网外衣”的这些“灰色”乃至“黑色”的融资活动,需要民间融资的法律约束与保障。再有,新兴电子支付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监管者都带来巨大挑战,需要更加完备的上位法支撑,以此来协调支付清算领域的低层次规章和混乱的概念范畴。另一方面,未来需要加以完善的重心不在于令人眼花缭乱的支付产品,而是背后的“软硬件”技术规则在国家层面的协调统一。

其次,是横向的两手抓。一方面,是推动多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在既定格局下,加强部门协调成为重中之重。如果下一步的细则落实变成各监管部门“各管各的孩子”,难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以自律监管为重中之重。

再者,是向下促进分类监管细则的落实与深化。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是监管的层级下沉。要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当前许多投融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无法纳入到现有自上而下的监管框架中,而且各地方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机制的介入也非常重要,重在明确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指导意见》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需要充分关注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互联网信息技术使得传统金融业的边界进一步模糊,逐渐从机构为主向业务产品与功能为主的时代转换。这也给监管带来新的压力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关键在于尽快根据情况完善和制定规则,然后再逐渐加以完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中,应更加注重确立规则的及时性而非完美性。

三是目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是对原有金融体系的“短板”弥补。尤其对金融发展一直“量大于质”的我国来说,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不在于规模、数量,而在于最终的服务功能落实,尤其是与普惠金融目标的结合。不应强化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与缺失,更不是使得诸多新型金融机构被主流金融体系“收编”,变成“大而不倒”的“巨无霸”,从而离普惠、小微越来越远,变成大资本的游戏对象。

四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着技术和制度两条主线,前者具有长期效应,后者则具有中短期效应,需要区分二者所引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从而更有效地进行监管应对。

五是强化信用机制建设,是改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的重中之重。在金融信用环境与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我国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短板问题。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更好地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这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发展,同样也会给现有各类型金融业态的健康发展带来积极作用。

六是着力推动传统金融业与新兴机构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致力于创新。在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中,相对现实的选择应该是对银行稍微松一些,对无序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稍微严一些,从而达到新的利益均衡。传统银行业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进行业务与产品的优化升级,充分组织自己的资源、渠道、数据优势等,打造面向居民与企业的移动金融服务超市。银行业可以与互联网企业展开更积极的合作,实现资源与优势互补,达到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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