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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执政后对经济社会矛盾的认识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少奇通过对党执政以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工厂内部矛盾的分析,初步提出了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是带有前瞻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党执政后中国社会出现的矛盾,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文章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经济社会矛盾的认识,这是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第一篇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重要文献。

一、党执政后对经济社会矛盾的认识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们党便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执政后中国经济社会矛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思想。

1951年5、6月间,刘少奇对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问题进行了思考,发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的笔记。正确认识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内阶级状况的变化,是刘少奇分析国营工厂内部矛盾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当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已经建立,并且把工厂收归国有,又进行了民主改革以后,我们的国营工厂内部就没有阶级对抗了,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的关系从根本上变为一种同志式的关系。他们能够而且应该团结一致,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去同自然界进行斗争,发展生产。因此,在国营工厂内部没有阶级矛盾了。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没有其他的矛盾了。“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构成。”那么,什么是构成国营工厂内部的基本矛盾呢?刘少奇认为:“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由这种矛盾构成的国营工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是国营工厂中完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在这种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将一步一步地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一切新的上层建筑”。[1]

基于以上认识,刘少奇进一步分析指出:国营工厂要处理的,已经不是阶级矛盾和剥削关系以及由这种矛盾和关系所发生的问题,因为这种矛盾和这种关系已经被消灭了。现在,“我们在国营工厂中必须来处理另外一种新的矛盾和新的关系,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关系,以及由这种矛盾和关系所发生出来的各种问题,因为这种关系已经在中国开始建立起来,在今后还会长期大量地发展”。刘少奇还认识到,目前国营工厂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差不多都是从这个基本问题上发生出来的,或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系”。所以,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也就不能正确地处理国营工厂中的一切问题。刘少奇通过对党执政以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工厂内部矛盾的分析,初步提出了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是带有前瞻性的。

1956年,随着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如何看待和解决新的经济基础上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成为摆在执政党面前的新的课题。同年2月,苏共二十大揭露和批判了斯大林的错误,在社会主义阵营引起极大的震动。6月和10月,波兰、匈牙利事件相继发生。在中国国内,由于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出现了过急过快的偏差,经济建设出现急躁冒进的倾向,加上少数干部的严重官僚主义,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不少紧张情况。许多城市的粮食、肉、蛋和日用品供应不足,一些学生、工人和复员转业军人在升学、就业和安置方面遇到困难。而且,在这个转变时期,不同的利益集团和阶层之间发生了利益冲突。无论是干部同群众之间,还是工人同农民之间,以及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别,例如“干部的工资太高,农民看不惯”,“工人收入一般是比农民多”。[2] 由于各个集团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人们对新的社会制度还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加上苏联、东欧国家的影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据不完全统计,从1956年9月到1957年3月,全国发生数十起罢工、请愿事件,共有一万多人参加。学校里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几十个城市发生了大、中学校学生罢课、请愿事件。在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后,一部分富裕中农对合作社的收入不满意,想要回到单干的思想有所抬头,不少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以至一些地方刮起了农民闹退社的风潮。在“双百方针”提出后,有些思想活跃的知识分子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了批评。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矛盾,许多党员和干部缺乏思想准备,往往用老眼光看待新问题,把群众闹事和相对比较尖锐的批评视为阶级斗争的表现,试图采用简单粗暴的方法进行压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识党执政后中国社会出现的矛盾,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1956年4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的意见,《人民日报》以编辑部的名义发表了《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文章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经济社会矛盾的认识,这是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第一篇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重要文献。文章批评了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想法,明确指出:“有一些天真烂漫的想法,仿佛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会再有矛盾存在了。否认矛盾存在,就是否认辩证法。各个社会的矛盾性质不同,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同,但是社会的发展总是在不断的矛盾中进行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也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进行着的。”文章认为,正是由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存在着矛盾,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文章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也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进行着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技术革新和社会制度革新的现象,必然要继续发生。否则,社会的发展就将停止下来,社会就不可能再前进了。“革新和守旧,先进和落后,积极和消极这类矛盾,都将不断地在各种不同的条件下和各种不同的情况中出现。一切都还将是这样:一个矛盾将导致另一个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产生。”针对那种否认唯物论与唯心论矛盾的观点,文章明确肯定,只要还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存在着先进和落后的矛盾,那么,唯物论和唯心论的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还将存在,并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文章认为,人们是在社会中生活着的,“也就会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程度上,反映各个社会中的矛盾”[3]

4月2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这十大关系是: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党和非党的关系,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是非关系,中国和外国的关系。这十种关系,实际上都是相对应的十对矛盾。毛泽东认为,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4]

1956年9月,党的八大根据党自身的执政地位和国内阶级状况的变化,正确地分析了国内的主要矛盾。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的胜利,我国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由于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基本上扫除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我国人民还必须为彻底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最后消灭剥削制度而斗争,还必须为继续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而斗争。但是,“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党和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精力来解决这个矛盾。

12月4日,毛泽东在给黄炎培的信中提出:“社会总是充满着矛盾。即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不过矛盾的性质和阶级社会有所不同罢了。”[5] 12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问题。文章指出: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适合需要的情况下,“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上的缺陷”。这种矛盾虽然不需要用根本性质的变革来解决,但仍然需要及时地加以调整。[6] 在这里,文章区分了新旧社会制度下矛盾性质的不同,解决的方法不同,同时强调了需要及时解决新的矛盾。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问题作了系统论述。他指出:我国六亿人民正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已经没有任何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想法”。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对社会矛盾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他指出:对立统一规律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们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鉴于这种情况,毛泽东提出,有必要在我国人民中间,首先是在干部中间,进行解释,引导他们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并且懂得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这种矛盾。毛泽东进一步分析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解决,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得到解决。”[7]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问题,斯大林在长时期里不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矛盾。直到1952年他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才吞吞吐吐地谈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但是,他没有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当作全面性的问题提出来,没有认识到这些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矛盾。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对斯大林的这种观点提出了批评。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特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但是,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相比较,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所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比较旧时代生产关系更能够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性质,就是指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不断扩大,因而使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的这样一种情况。”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巩固。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内部,以及这两种经济形式之间,积累和消费的问题还不可能得到完全合理的解决。然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对此,毛泽东分析说,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这些上层建筑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但是,国家机关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缺陷的存在,又是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我们今后必须按照具体情况,继续解决上述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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